新城的土地稅收無論怎麼看都比唐朝制訂的要高,五年之內上交收成的五成,五年後上交收成的一成,但是耕種的農民還是很樂意繳納這份稅收。
其實原因很簡單,這些農田都是新城難民共同開墾出來的,每戶可以分到二十畝開墾好的田,所以前期收取五成的田賦就不會有人有意見。按照現在的畝產一石五計算,一戶人家一年可以收穫六十石糧食,除去上交的三十石,還有三十石的餘糧,以一戶四口,一人一年食用四石計算,一年下來還能剩餘十四石的糧食。
新城沒有了苛捐雜稅的滋擾,更是廢除了徭役的制度,平時農民在農閒的時候,還可以在新城裡做些其他的事情,每個月也可以掙上至少一緡錢。
“沒想到麥飯石的效果會怎麼好,某當初要是聽李典軍的建議,多搞些做實驗田就好了”,王仁伯不無懊悔的感嘆道。
“沒有關係,某那裡還有不少麥飯石,應該可以再搞上幾千畝”,因爲不知道效果如何,李燁也沒有準備多少麥飯石。
“太好了,馬上就要播種第二季水稻了,幾千畝稻田可以用上麥飯石,就可以增產幾千石的糧食”,王仁伯盤算着如何利用麥飯石,不停地搓着手,看着李燁口中唸叨。
李燁看着王仁伯樣子心裡發笑,自己雖然不會種糧食,但是畢竟知道的不少,上次讓王仁伯在稻田裡養魚,王仁伯死活不肯,結果李燁自己在幾畝稻田裡飼養起魚苗來,結果收穫了幾百斤的鮮魚。“王縣丞,第二季水稻裡是不是可以養些魚苗,上次的效果也不錯,雖然沒有增加什麼產量,但是收穫了不少魚”,李燁發現王仁伯好像忘記了在稻田裡養魚的事情,在一旁提醒道。
“對,在稻田裡養魚,李典軍正是神人,種地的事情都會,某打心眼裡佩服”,王仁伯看着李燁,不停地點頭,心裡早就樂開了花。
“王縣丞,還有一件事情要跟你商量一下”,麥飯石和養魚的事情,讓王仁伯心服口服,李燁決定再接再厲。
“什麼事情,請李典軍直說,某一定照辦”
“是這樣的,某不是在新城裡建造了沼氣池嗎?生產出來的沼氣給窯場使用,剩下不少廢渣,某準備把這些廢渣也播撒到稻田裡,只要王縣丞給某準備幾百畝的稻田就可以了”,李燁生怕王仁伯有什麼意見,不敢問王仁伯多要稻田做實驗。
“李典軍,你這是做什麼,那些廢渣有什麼用處”,王仁伯沒有想到李燁又出了一個花花點子,這次竟然用沼氣池裡的廢渣,那稻田裡的莊稼以後還能吃嗎?
“這些廢渣當然是給稻田增產的,難道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李燁以爲王仁伯沒有明白自己的意思。
王仁伯連連搖頭道:“李典軍,那些廢渣倒在田裡,稻田裡的糧食就不能吃了,還請李典軍三思”。
李燁哈哈大笑,廢渣倒在稻田裡,糧食怎麼就不能吃了呢?“王縣丞,那些廢渣也是肥料,倒在稻田裡不會影響糧食的生長的,王縣丞還是試試吧”。
見李燁堅持要將廢渣倒在稻田裡,王仁伯十分爲難道:“這樣吧,某隻能給李典軍一百畝的稻田做實驗,千萬不能告訴其他人,否則沒有人會做這樣的事情”。
李燁知道自己現在是說服不了王仁伯,便改口道:“行,就用一百畝做實驗,五十畝單獨播撒廢渣,五十畝廢渣和麥飯石一起播撒,兩塊稻田做一個比較”。
“可以,就按照李典軍的意思辦”,這時候,王仁伯也沒有什麼要堅持的,張口答應下來。
新城第一期新開墾的農田有七萬畝,經過四天緊張的收割,一共收穫了近十二萬石的糧食,其中有六萬石糧食作爲賦稅上交新城,極大的緩解了新城糧食供應的壓力。在王仁伯帶領下,新城第二期開墾的農田已經接近了八萬畝,這樣新城可以播種的農田已經達到了十五萬畝,如果一切順利的話,新城年底將不再從外地購買糧食。
新城年底預計可以收穫二十五萬石糧食,不僅可以滿足新城一年的糧食供應,而且還能向大行城和大同江城供應多餘的糧食。
乾符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新城百姓還沉浸在豐收的喜悅中的時候,第一部新城條例正式公佈。很少有人知道李燁爲什麼在這個時候公佈新城條例,第一部條例中到底有什麼內容,更沒有人明白第一部條例對於新生的新城意味着什麼。
第一部新城條例一共有十六個獨立的部分組成,其中第一個就是《新城公約》的發佈,全文如下:“新城所有的百姓必須知道以下權利,這些權利生而有之,人人平等,上天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爲了保障這些權利,新城所有的百姓之間建立他們的城市與機構,而機構之正當權利,來源於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
當任何形式的機構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新城百姓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機構;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百姓認爲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爲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機構,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百姓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爲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機構。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機構企圖把百姓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百姓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機構,併爲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
爲了證明所言屬實,出於對人性的尊重和敬畏,必須把他們不得不宣佈出來的原因,奉上天之神明的旨意。”
《新城公約》全文四百二十八個字,主要內容是李燁起草的,但是遭到了監督機構和行政機構所有人的異議。他們感覺李燁把《新城公約》作爲所有條例之首太過匪夷所思,所有人都不明白李燁腦子裡是怎麼想的,這樣的公約豈不是支持新城的百姓與剛剛成立的機構做對嗎?
《新城公約》的表決被暫時擱置下來,作爲第二條例的《新城百姓文明公約》,就讓監督機構和行政機構的人鬆了一口氣,表決一致通過,大家都能夠接受《新城百姓文明公約》的六十四個字。通俗易懂、簡單明瞭、朗朗上口,非常適合在新城百姓中傳播學習。
接着《新城行政機構條例》、《新城監督機構條例》、《新城選舉條例》和《新城公務員薪酬條例》也一個個表決通過,到了討論《新城公務員條例》的時候,又出現了問題。問題主要集中在公務員不得進行與本崗位相關的商業活動,以及公務員的懲罰制度上,最讓討論者不解的是公務員在辭退後,終身不得參與行政機構和監督機構的工作。
而且,條例中還指出如果公務員與家族成員,合謀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家族中三代不得參與行政機構和監督機構的工作。李燁這不是在搞株連嗎?大部分人對於李燁這個決定表示了不滿,大家其實心裡一直都把公務員當成了朝廷的衙役和文書。
現在李燁把他們稱作公務員和警察,叫什麼有什麼關係呢?反正做的事情都差不多。李燁花了許多口舌與大家討論公務員和警察不加約束時,對於新城以後的危害,爲了能夠較大程度的杜絕和威懾這種事情的發生,李燁採取了一些比較激進的手段。
沒有人理解李燁爲什麼這樣做的道理,李燁到底在預防什麼,雙方在很多的細節上發生了分歧,這是李燁完全沒有預料到的。李燁不知道他們的出發點到底是否考慮了新城的未來,雙方各持一詞,李燁作爲實際的管理者,但是在衆多的壓力面前不得不選擇做出一些讓步。
畢竟,李燁的理念太超前了,完全沒有考慮到當時的一些實際情況。最後,公務員的懲罰修改成二代內不得參與公務員的選拔和任用,其他一些細節也做出了一些相應的修改,纔算最終得以通過。
接下來的《農業管理條例》、《商業管理條例》、《手工業管理條例》、《新城稅收管理條例》、《金融管理條例》、《新城規劃管理條例》、《新城交通管理條例》和《新城行政處罰條例》被一一通過,沒有遭到太多的質疑和抵制。原先李燁感覺最難通過的《新城行政處罰條例》竟然是全票通過,多少讓李燁有些意外。
李燁一開始擔心在設計行政處罰時,處罰的力度不是不過大讓大家難以接受,比如發現商業詐騙時,如果初犯將處以商品價值十倍的罰款或最低五百錢的處罰,再犯時將除以行業禁入原則,永久性不可經營相關的行業。再比如故意出售假冒僞劣商品時,如果致人死亡時,以過失謀殺罪論處。這些在李燁看來已經很嚴力的處罰力度,討論中竟然沒有什麼人反對,全部被人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