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整個過程,也不按照通常流行的一般外國人永租土地手續,而是官商勾結,僅僅以區區三十兩一畝土地,三十兩一間房屋,一兩一座墳墓的極小代價,佔有了這一圈面積很大的地皮,值得讓人氣憤而又嘆息的是一切手續由英吉利國領事與上海道臺吳煦所謂協助完成。
拍案驚奇話拆遷,又一樁阿拉上海灘浪向的血房子奇冤。
時間到了阿拉大清國咸豐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公元一八六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辰光,而這這一天所頒發的英吉利國租界第三百七十七號道契,戶頭名爲英商上海馬路公司。
講起這個戶頭,其實從外頭看,也就是尋常的一家路政建設公司,按理講沒啥花頭,可是儂曉得伐?伊跑馬廳對華人用的是上海馬路公司的名義出面,這張道契的英文本則採取了春秋筆法,清清爽爽的寫明TheShanghaiRaceCmmittee,意思就是上海跑馬委員會。
衆所周知的是,市政建設享受的是優惠政策,而且名正言順,洋人們挖空心思,爲的就是鑽阿拉大清國王法的空子。
後頭的花頭自然可以想見,伊第三跑馬廳跑道圈土地爲八十畝,共計地價三百六十萬文制錢,摺合銀兩千五百兩,還不到當時外國人租地平均價的七分之一,只及第二跑馬廳土地售價的二十分之一。
這個跑道圈的股東有二十五個人,霍格也在內,他們把這個跑道租給跑馬總會,每年租銀七百兩。以後一部分的股權先後都又轉給了跑馬總會。
至於跑道圈內的四百多畝土地,霍格以一個銀元一畝的代價,藉助洋人們的*威,強令土地業主出具不得蓋屋或另租他人的保證書。
又是一樁拍案驚奇話拆遷,多少阿拉大清國老百姓的血淚。
事體發展到了這裡,第三跑馬廳分成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外圈跑道,一部分是圈內農田。事實上這圈內的農田,四面被跑道
包圍,又是籬笆又是溝,既無通道又無橋,農田連出入都不可能,哪裡還談得上耕種。土地業主當然要抗爭,英國領事麥華陀在事實面前,自覺理短,只得通知霍格要他開放出路。
大清國同治二年,霍格等人認爲這樣終非久計,想把圈內農田全部佔有。其時,上海體育基金會已將第二跑馬廳中央的基地出售,手頭寬裕了許多,有英吉利國僑安屈魯勃斯、R.C.Antrobus,韋脫而、JamesWhittall,赫特、AlbertHaerd,鄧脫、HenryDent等人,化費了銀幣兩千多元、摺合一千六百兩在第二跑馬廳中央買地三十四畝,作爲運動場地,因場地設備等費用還要二三千元,他們就登報招股,募集了資本金七千元、摺合銀五千三百兩。
此後因爲地價上漲,到了一八六三年辰光,這塊三十四畝的產業賣給了一個叫司密斯、E.M.Smith的人,得銀五千兩,對比買入價狂升了三十倍。
前頭說的基地出售,手頭富裕,就是指體育基金會出售這塊三十四畝土地一事,霍格便勾結基金會,並得到該會不在場內起蓋有礙跑道視線的房屋保證後,仍由霍格出面用馬路公司的名義,通過領事與道臺協助強行收買。
並且狡詐的霍格故弄玄虛,每畝土地作價一百五十兩銀子,先付二十五兩,倘後起造房屋或販租輾轉,再找付一百二十五兩。
華國業主不甘屈服,繼續抗爭,霍格又生一計,以旗昌、瓊記、怡和、廣隆等洋行聯合具名,出給各戶業主一張找價憑照,連同四百三十畝土地總價一萬兩白銀,一併交上海知縣衙門,強迫業主簽約交出田單。
華人業主明知這是騙局,當然不答應賒欠,有三分之一拒絕交出田單,但上海道臺黃芳竟於同治二年十月十八日、公元一八六三十一月二十八日把永租業戶李鏡榮等土地、也就是前頭講到的四百三十畝地皮,以英吉利國租界第七百零八號道契的形式,發給了馬路公司。
對這樣巧取豪奪的強盜行徑,華人業主當然不肯善
罷甘休,歷經向大清國官府、英吉利領事控訴,幾次三番索補地價,直至清光緒十四年、公元一八八八年,體育基金會爲防止使用這塊土地時再度引起索賠糾紛,提出以五千兩銀子收回找價憑照,永遠了結了此案。
更加蹊蹺的事體,這五千兩找價銀子經由律師、掮客、鄉董等與縣知事事先串通收下,竟然變成了由旗昌等各洋行出銀4000兩,而且以除訟費外尚有洋人銀元三千元的花頭,予以私吞,最後每畝地僅找洋十元。
到了這辰光上海縣知事裴大中於清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元一八八八年九月貼出官府告示,限令各業戶一個月內繳照領洋,逾限,則憑照作爲廢紙,這更激起了華人業主的憤恨。
當時大清國上海官方僅收回憑照一百多張,還有一百多張一直未能收回。由此可見抗爭之劇烈,歷時之長久。
阿拉大清國上海道臺衙門在洋人租地活動中,一般是唯外國領事意旨是從。
雖然也有與外國租地人發生矛盾的時候,不過最後還是屈服於所謂領事裁判權,也就是近代西方帝國主義強加給大清國的屈辱條約。
外國房地產商在上海經營房地產業務,還得到租界司法特權的庇護。英、美、法等國在租界設有領事法庭或法院,專理本國僑民爲被告的案件,若中國人爲被告,則由會審公廨或稱會審公堂受理。
而會審公廨本是大清國的法庭,由華人法官主持審斷,外國領事陪審。
可是由於大清國官方軟弱,逐步放棄主權,形成洋人說了算的局面,於是會審實爲領事裁判權的擴大。不論領事法庭或會審公廨,其審判實權均*在外國領事手中。華洋涉訟,各用本國語言,並無翻譯,不諳外語的,無從辯解。
名爲會審,判決書率由領事署起草,會審華官不過隨同畫諾而已,當時有人激憤的抨擊道。
領事裁判權在政治、法律上片面保障了所謂洋人僑商的投資利益,而因此洋人僑商在上海灘也就能不受大清國法律約束經營房地產業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