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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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論法治民主提出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王立洲

內容摘要:法治與民主是現代國家和社會必須堅守的政治價值。法治是現代國家的治理規則,民主則是現代國家的治理形式,法治與民主在和諧中共生,又在衝突中均衡。對中國而言,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法治是社會主義的保障,因此,在國家治理中應堅持民主爲本,法治優先,只有把民主與法治有機結合起來,建構法治民主,才能推動國家走向善治。

關鍵詞:民主 法治 國家治理 法治民主

法治與民主是現代國家形成的標誌。建設高度民主、高度法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一直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努力方向。黨的十八大強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把法治中國建設提升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又專門提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戰略。而從現代國家治理的歷史經驗看,法治與民主在國家建設、國家治理上如同鳥之兩翼、車之兩輪,相輔相成,不可分割。那麼它們在國家治理中到底發揮怎樣的作用,二者具體又有什麼樣的關係?我們有必要從學理層面和實踐層面加以闡明。

一、法治是法律與政治的一種內在平衡,是國家治理的前提和保障

國家治理首先離不開法治。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一個西方概念,是指法律尤其是憲法在社會中處於至高無上地位的一種狀態。也就是說,法治意味着一切政治權利與政治行爲都受控於法律,即使最高的政治權威——立法者也受到法律約束。或者說,法治意味着對統治者的某種確定的限制,表明了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政治的界限,意味着一個社會對其既有秩序的尊重。所以,法治表明政治與法律是天然相關的。亞里士多德曾說,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那麼也可以說,人的存在天生就是一種法律與政治的聯結。人的社會屬性決定了人的存在不僅是個體存在,更是一種社會存在。因而雖然個體的自由及其生存條件的維護是人存在的基礎,但人爲了生存卻必須既要考慮自身的自由和生存條件,又要考慮他人和社會。這種願望的實現方式就是訂立社會契約,通過社會契約,每個人的自由和人類社會的整體自由都得以保障和維護,這種契約就具有法律的意義。因而盧梭認爲:“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爲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稱爲城邦,現在則稱之爲共和國或政治體”[1]。這樣,人出於生存本性,就有意無意地參與到政治生活中來。而當人一旦進入政治生活時,也同時就進入到了法律生活中。可以說,在人的現實存在中,人的政治身份是法律賦予的,而人的政治身份又制約和決定其法律身份,二者相互塑造、彼此依存、互爲表裡。社會公正就是通過法律對政治的規範以及政治對法律的矯正來實現的。

再從人的社會生活事實看,人的現實社會生活一般可以分爲私人生活領域和公共生活領域,“私人領域”是由“家庭、鄰里關係和社交之類的非正式關係界定的”領域[2]。而“公共領域是介於國家和社會之間進行調節的一個領域,在這個領域中,作爲公共意見的載體的公衆形成了。就這樣一個公共領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則——這種公共性一度是在與君主的秘密政治的鬥爭中獲得的,自那以後,這種公共性使得公衆能對國家活動實施民主控制。”[3]在這裡,公共領域實際上是以國家權力爲代表的政治性公共領域,在公共生活領域,人們的訴求和需要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往和社會合作;其中人的人格尊嚴與平等、政治自由和權利是其最爲基本的社會訴求,這種公共訴求的實現就需要維護一種基本的社會秩序,需要政治與法律的相互配合與滲透。而國家治理正是在這個公共生活領域進行,國家治理作爲一種政治活動,或者說是政治行爲也需要秩序,離不開法律的規範和約束。在人類的公共生活中,法律和政治都是人類以強制力爲基礎來解決其相互關係的重要形式,法治則是法律與政治的某種妥協與共生,是包括法律體系在內的廣義的政治結構所達到的一種內在的平衡狀態。而國家治理本身也是法治體系中的重要環節。然而正如美國政治學家諾依曼所指出的:“法律並不能統治,只有人才能行使支配他人的權力。只強調法律的統治而不強調人的統治,結果勢必導致人統治人的事實被掩蓋。”[4]因而現代社會的法治是相對的,正如市場經濟不可能沒有一點“計劃”的因素。在治理國家中,也不可能沒有一點“人治”的成分,法治只是國家治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和手段。如果把國家治理的形式分爲法治和人治,法治用來表徵一種理性的、現代化的治國方略和治理工具,而這裡的人治只能是民主政治意義上的人民當家做主;或者說民主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人治”,在現代中國,則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與社會的共治。

二、民主是一種國家與社會的共治,是國家治理的必要條件

現代意義上的治理不僅意味着法治,即法律之治,而且包含着多元民主、公共參與等價值意涵。民主構成現代法治和國家治理的基礎與必要條件。然而民主一直以來又是一個頗具爭議的概念。民主作爲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已經在不同國家、不同意識形態之間形成共識。在現代國家的建設中,民主也是預防專制和反對專制的一種普遍國家形式。但是,人們對於民主的認知卻始終迷霧重重,要解釋什麼是民主,就像解釋什麼是文化一樣困難。民主至今也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正像俞可平所言:“政治哲學中

最古老而又最新穎的話題無疑是民主,談論最多分歧最大的話題無疑也是民主,最令人神往而又最使人迷惑的話題還是民主”。[5]爲了理解民主的內涵,有學者主張繞開給民主直接下定義這條途徑,轉而通過對比來尋求民主的真諦。也只有在比較中,民主的概念才能更好地被我們所掌握。這樣,當我們追問民主是什麼時,我們可能會遇到作爲文化觀念的民主、作爲政治實踐的民主以及集哲學、政治、社會的諸要素於一體的民主,也可能遇到民主的古典模式或現代模式等等。因此,羅伯特·達爾說:“沒有一種真正的民主理論——而只有各色各樣的民主理論。”[6]從詞源上來看,民主一詞源於希臘文,其含義由“人民”和“權力”組合而成,意思是由人民來執掌政權、共同治理國家。可見,古希臘民主是一種由民衆直接參與管理的國家治理模式和政治制度。自從古希臘出現民主政體後,直到18世紀末,民主都是一個比較明確的政治概念,即一種區別於僭主制、君主制等政治體制的一種古代的直接民主類型。與其他“少數人統治”的政體不同的是,這種政體是“人民統治”或者“多數人統治”。這種對民主的理解一直持續到盧梭時代。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民主概念逐漸發生了一些變化,古代的直接民主被民族國家範圍內實施的代議民主所取代,成爲當時理想的、最好的政府形式。這個時期,民主實際上是一種主權在民的,大衆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進行統治的國家制度。正如科恩所指出的:“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7]這裡的民主實質上就是一種制度安排。19世紀以後,經濟民主、社會民主、文化民主、生態民主等新概念不斷涌現,這時的民主已經成爲一種哲學、一種生活方式、一種宗教、一種政府形式。[8]

在民主的發展史上,雖然人們對民主的理解分歧較大,爭議不斷,各種民主理論還具有侷限性,各種民主制度、民主政體還存在諸多弊端,但20世紀以來,民主制還是逐漸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和追求。正如科恩所指出的,“民主已成爲整個世界頭等重要的政治目標。它受到各方面的頌揚。那些在其他哲學觀點上存在根本分歧的人都同樣頌揚它。有些並不理解和需要它的人也自稱信奉它。”[9]在以往的政治思想中,對民主的解釋更多側重製度層面,將民主看作一種制度安排;而現代民主則越來越表現爲一種公民有序參與的公共生活方式,當今社會,民主主要用來表達某種理想的管理模式。從世界各國的民主實踐看,民主不僅包括以選舉方式產生的議會政治,還包括不同社會集團和利益羣體的影響、各種民間組織的廣泛參與以及媒體的監督等。因此要真正理解民主,必須從國家建設和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待民主,在治理意義上,民主已經達成共識,即民主體現爲一種國家與社會的共治。如果說民主具有普世價值,那是指民主的內容,而不是具體形式。民主作爲具有普遍意義的國家治理形式,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下,可以有不同的具體形式。對社會主義中國而言,講政治就是指民主政治,講制度也是指民主制度;國家服務於人民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在要求,提升民衆的民主素質,動員人民廣泛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實現社會自主治理,是中國民主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國國家治理的必然選擇。但對中國而言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中國的民主口號特別多、特別發達、特別流行,比如我們習以爲常地說“社會主義的本質是民主”,這說明中國人對民主的期待是高調的,而非務實的低調的民主。民主口號的盛行源於民主理論的原創性研究太少。政治口號的主要功能是搞革命或運動,民主政治建設不是用運動能解決的。歷史事實告訴我們,成功的民主化基本上是按照國家建設的“正方向”展開的,即在保證國家性和秩序的前提下,夯實官僚制和市場經濟等基礎性權力,在此基礎上漸進實現公民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反之,挫敗的民主化或無效的民主則大多是沿着國家建設的“反方向”進行的,即在國家的基礎性權力缺失或經濟發展不到位的前提下,把民主化當作國家建設的最高訴求。[10]因此,民主不僅僅是治理的結果,更是一種治理手段,民主不是沒有限度的,而是受到制約的“可治理的民主”,民主需要和法治相配合,建構法治民主成爲實現治理現代化的必然選項。

三、建構法治民主,實現民主與法治的共生,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標誌主要有:民主、法治、公正、文明、清廉、高效等。

因而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意味着民主化與法治化。但從時間維度看,國家治理、法治建設與民主化是不同步的;近代以來,從世界上各國的發展情況看,都是先完成民族國家建設,實現了國家一體化和制度化之後,再實現民主化,這樣的民主建設才穩定,而未完成國家建設就先推進民主化的國家,反倒導致了國家的失序化;因而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的先導。從國家治理的過程看,現代國家治理主要表現爲治理主體由單一向多元轉變、治理客體由被動和單向向立體和主客體互動轉變、國家治理目標由以統治秩序爲本向以人爲本轉變、國家治理方式由恣意和神秘化向透明和規範化轉變、國家治理手段由人治和權術之治向法治和文明治理轉變,因而國家治理的維度就是一元主導,多元共治,民主化成爲國家治理的根本。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法治民主再次成爲人們討論的熱點,建構法治民主,實現民主與法治的共生,成爲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法治民主的提出和探討已經有相當長一段時間了,對於法治民主的建構,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已經爲其奠定了一定的實踐基礎,民主和法治在國家建設和政治現代化過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從理論上講,關於法治民主的爭議至今仍然沒有停

歇,其中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法治與民主的關係上。二者到底是和諧共生還是衝突均衡?總體上看,我國大部分學者都認爲法治與民主可以和諧共生,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制約,當然這也是基於中國建國六十多年來的實踐總結。比如李景鵬認爲:“法治與民主之間是緊密聯繫而不可分的。在歷史上,它們是一起生長出來的,在現實中也只能一起生長出來。反過來說,如果兩者不能共生,則一定是既沒有法治,也沒有民主。”[11]張賢明等也認爲:“法治與民主政治是伴生關係,沒有穩固的民主就沒有真正的法治,沒有真正的法治就沒有穩定的民主。”[12]“民主政治與法治相統一,專制政治與人治相一致,這是歷史與邏輯的統一。”[13]儘管大多數學者認爲民主與法治是共生的,但也有不少學者認爲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衝突,在一定的張力下關係是緊張的,不過這種緊張或衝突可以通過良好的政治體系得以平衡。比如潘維就指出,政治改革的導向存在民主化和法治化兩種選擇,二者不可能同時兼得。即使民主與法治可以兼容,但兩個過程卻“從未共生”。並且認爲只要“建立了法治的國家體制,中國的現代化事業就順利結束了”[14]。當然潘先生的觀點很多人並不認同,他們認爲民主與法治是存在一定張力,問題是如何化解緊張關係,尋求二者之間的動態平衡。另外在國家治理問題上到底是民主優先還是法治至上,哪個更爲重要?國內也有一些爭議,這可以看作是對民主與法治關係問題的一個延伸。在這種學術背景下,結合中國六十多年民主、法治發展的歷史語境,學術界提出了“法治民主”的概念,以便爲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民主與法治的協調共生提供理論解釋框架。

提出和建構法治民主,不僅僅是學術界理論建構的結果,更是基於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中鄧小平曾強調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成功實踐。因此,學術界一般都認爲,民主與法治之間是相互保證的,公正合理的法治秩序離不開廣泛的民主基礎,民主的運行也需要法治的軌道,經過制度化了的民主是更高層次的民主。吸取“文革”教訓,以法治保障少數人的權力,防止多數的暴政,防範民主權力的專制,恐怕是法治民主產生的初衷。中國是後發展國家,既要推進民主,又要保持秩序,因此,“法治民主”將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最佳選擇。[15]如何推進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是當下中國理論與實踐的熱點,在這種語境下,建構法治民主也愈發具有其現實意義。對當下的中國而言,關於法治民主的建構,路徑不外乎三條:首先要實現鄧小平曾經提出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通過法治邁向民主”。因爲“在民主形式建設方面,基本框架已搭起來,但還不健全、不豐富,還不能完全適應實現民主內容和促進民主內容發展的要求”[16]。其次,法治民主的實現需要各方配合、綜合推進。法治民主不僅是法治基礎上的民主,也是民主基礎上的法治,法治與民主需要相互契合,另外,民主也罷,法治也罷,都離不開市場經濟的健康而深入的發展,政治規則的不斷完善,民主意識、法治觀念的啓蒙教化。最後,法治民主的建構,必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漸進有序地進行,做到“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建成法治民主,實現民主與法治的共生,並充分發揮民主與法治在國家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 盧梭:《社會契約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24—26頁。

[2] 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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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 羅伯特·達爾:《民主理論的前言》,顧昕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2頁。

[7] [美] 卡爾·科恩:《論民主》,聶崇信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0頁。

[8] [意] 薩爾沃·馬斯泰羅內:《歐洲民主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第1頁。

[9] [美] 卡爾·科恩:《論民主》,聶崇信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頁。

[10] 楊光斌:《治理民主:民主研究的新進程》,黨政研究,2014年第3期。

[11] 李景鵬:如何實現法治的民主?人民網2014-1-17。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8213/28144/28154/2302188.html。

[12] 張賢明、張喜紅:《試論法治與民主的基本關係》,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年5期。

[13] 潘偉傑:《現代政治的憲法基礎》,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60頁。

[14] 潘維:《法治與中國未來政體》,戰略與管理,1999年第5期。

[15] 楊建平:《法治民主:後發展國家的政治選擇》,戰略與管理, 2001年第6期。

[16] 童之偉:《論法治民主》,法律科學,1998年第2期。

(作者工作單位:長安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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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五章 價值哲學與法哲學中的主體問題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二章 法爲國綱,德爲法魂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八章 論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第十二章 周公“天—仁”哲學是中國哲學“原型”論綱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第十二章 周公“天—仁”哲學是中國哲學“原型”論綱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七章 論依法治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四章 法治進程中的契約精神思考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八章 法治思維:黨治國理政的新思維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五章 簡談企業法治觀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第十二章 周公“天—仁”哲學是中國哲學“原型”論綱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四章 法治進程中的契約精神思考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五章 簡談企業法治觀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七章 黑格爾法權概念的現代意義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八章 論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二章 法爲國綱,德爲法魂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五章 價值哲學與法哲學中的主體問題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八章 論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六章 論法治的內涵及中國法治的目標取向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七章 黑格爾法權概念的現代意義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六章 論法治的內涵及中國法治的目標取向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五章 價值哲學與法哲學中的主體問題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覺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三章 中國法治的哲學反思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五章 簡談企業法治觀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五章 簡談企業法治觀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八章 法治思維:黨治國理政的新思維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五章 價值哲學與法哲學中的主體問題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三章 中國法治的哲學反思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五章 簡談企業法治觀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四章 試論孟子性善論在當代法治建設中的意義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四章 法治進程中的契約精神思考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二章 法爲國綱,德爲法魂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七章 論依法治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六章 論法治的內涵及中國法治的目標取向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四章 法治進程中的契約精神思考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七章 黑格爾法權概念的現代意義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三章 中國法治的哲學反思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三章 中國法治的哲學反思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七章 論依法治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五章 簡談企業法治觀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四章 法治進程中的契約精神思考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覺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覺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八章 論法治文明的文化基礎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章 法治與民主: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雙翼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二章 法爲國綱,德爲法魂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覺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三章 中國法治的哲學反思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第十二章 周公“天—仁”哲學是中國哲學“原型”論綱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四章 試論孟子性善論在當代法治建設中的意義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四章 試論孟子性善論在當代法治建設中的意義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八章 法治思維:黨治國理政的新思維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覺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六章 論法治的內涵及中國法治的目標取向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第十二章 周公“天—仁”哲學是中國哲學“原型”論綱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一章 法治的自覺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六章 論法治的內涵及中國法治的目標取向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二章 法爲國綱,德爲法魂第十六章 “強政府、強社會”邏輯合理性的基礎是“法制”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十一章 法律能否他律?上篇 法治中國的學理思辨_第九章 司法公正內涵的哲學基礎思考下篇 中西方法哲學思想吸收借鑑_第十三章 論荀子的“法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