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宇文成發了一封公文要求丁晉就王氏稱呼浦阿四父親“翁”的問題,做清楚解釋。如果解釋不通,此案便要以“親屬通姦罪”論處,而王氏二人也要從重處罰。
結果,這個問題根本沒難住丁晉,他很快回復:王氏所稱之“翁”,爲鄉間俗語對長輩的統稱,爲“翁媼”之“翁”,非“翁姑”、“父親”之“翁”。
面對這個“伶牙俐齒”的丁晉,宇文成這次是真的生氣了,以前只知道他膽大包天、重棒打死了縣尉,卻還不知他竟有如此狡辯之口,自己要不顯點手段和強硬態度,這小子還不反了天去?
宇文成駁詰:王氏視同凡人,就好象與浦阿四毫無關係。難道浦四一家養她數年,到此竟沒有了絲毫關係?語氣中,已經帶上了質問的火藥味。
丁晉的回覆依然是不慌不忙、不溫不火,但卻有理有據,讓人無話可說,他在公文中辯解道:童養媳爲虛名,王氏平時稱呼浦阿四爲“兄”,阿四稱王氏爲“妹”,浦阿四的父親平日也以女兒身份看待王氏,而按律法,兄妹稱呼不得視爲夫妻。
宇文成憤怒,卻又無法反駁,只得找來自己的軍師也即“親吏”古真然,商議如何反擊文裕縣的判決。
古真然是元和四年的狀元,是官場上有名的才子,可惜仕途不得志。更因爲牽連到一件貪污案中,被人告發,丟官棄職,落魄潦倒下,後成爲同鄉宇文成地幕僚。
此人確有實才。翻閱過案件的卷宗後。他敏銳的抓到一個有利“證據”,宇文成聽後大喜,立即行公文反駁道:案中記載,浦阿四死前曾患病三月,而按照當地風俗。浦家不可能不爲其大婚沖喜祈福。文裕縣可查仔細?此案事關名分。不得疏忽!
接到公文後,凌淮等人爲丁晉捏了把冷汗,因爲浦家確實曾爲兒子沖喜。而丁大人可能是因爲想袒護王氏二人,所以並不曾在稟帖中提及。現在被宇文刺史嚴駁,如果無法解釋清楚,只恐怕禍及己身。
於是,衆人紛紛勸說丁晉就此罷休吧,即便再能敷衍過去,激起刺史的怒氣也不算好事。而丁晉卻只是笑笑不言,感謝了大家的好意,重新回覆道:浦家確實曾爲王氏和浦阿四沖喜,但是那並不能算“成婚”,因爲當時顧慮到兒子阿四地病情沉重,他並沒有親自拜堂,而根據儒經《禮記喪服》載,未廟見(未正式拜堂)還不能算媳。
丁晉反駁完後,這次並沒有直接承送,而是在後面又解釋道:雖然不能算“成婚”,但也算爲“小婚”,前面確實是自己疏忽大意,沒有想到浦家會有“沖喜”地行爲,因此刺史大人批駁得很對。
不過他還是主張不能以“親屬通姦罪”處置,因爲律法中有“附從輕”之說,比附人罪要從輕;周律中還規定:“罪疑惟輕”,王氏的媳婦地位有可疑之處,就該從輕處罰。他建議仍按普通人通姦罪處罰,但是考慮到“小婚”的原因,可加重處罰,改原先的“處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爲“處杖一百,枷號延長爲三個月”。
宇文成接到文裕縣稟呈的公文後,見丁晉有些“讓步”,氣便也消了很多,再說自己竟然能在讓刑部地辦案老手們都束手無策地情況下,找到“線索”,這讓一向注重名聲地宇文成很有些飄飄然的感覺。
不過,他對丁晉的“頑抗”還是有些惱火,想要再訓斥刁難他幾句,不過卻被古真然阻止。
古真然說:這個案子幾次反覆,拖延到現在,雖然成就了大人“一絲不苟”、“明察秋毫”地美名,但是,如果再拖下去,遲遲沒有結果,反倒會出現反效果,讓百姓嘲笑官府的辦案能力;既然現在丁縣令已經主動表示妥協,大人也已經向所有人表示出自己地才能,不如就此作罷吧。
宇文成以爲然,其實到了現在,他只是面子上有些下不了臺而已。如果清醒地想一想,他反而應該感激丁晉提供的這個機會,讓上至朝廷,下至黎明百姓,都知道了他宇文成是一個認真、細緻、英明的好官。
這樣一想,宇文成反而有些不好意思起來,他能感覺到這個過程中,從頭到尾,他自認爲的丁晉的“倔強”,其實都是一個正直的、有能力的官員據理力爭,不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的正常做法。但卻被自己認爲是和自己“對着幹”。後來兩次反駁,其實自己已經帶上了強烈的個人情緒,而丁晉始終恭敬有禮地稱述證據和事實,這麼一對比,他這個上司實在太不稱職了。
有了如此想法,宇文成便打消了繼續刁難丁晉的念頭,批了“同意”的觀點,然後,認認真真地寫下“結案報告”,呈送刑部最後審覈。
刑部對他們做出的判決很是讚賞,稱讚宇文成所擬申詳爲“合情合法”。“情”可以指情節、事實,但在這裡的意思應該是特指“情理”,是一種推崇“中庸”、“均衡”的社會價值判斷。講高了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仁恕”之道相近,講低了則和“抹稀泥”、“搗糨糊”等同,將案件的處理儘可能符合當地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一種思想觀念狀況。
不過從刑部的“表揚話”可以看出,在古代,因爲適用法律的前提是要“合情”,爲了達到這一目的,因此,審案官員們便有很多自由發揮的餘地。
就此,一場因爲判決意見不同而引發的“拉鋸戰”偃旗息鼓,在這場風波中,宇文成因爲“鬥氣”反倒成就了“美名”;而倔強、不屈服的丁晉,難道真像人們所說的那樣,犯了傻勁,傻乎乎地爲一對不值得同情的姦夫淫婦,不僅大費周折,而且還惹惱了上司?
在這樁案子過去很久以後,愛思考的古真然還在想着一個讓他疑惑不已的問題:難道一向細心謹慎的丁晉,真的會疏忽到竟然將王氏和阿四“小婚”的事實,忘記在稟帖中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