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6章 關於元朝行省制度(二)

(三)行省制度的優勢:權力大而不專

主張行省是地方分權和主張行省是中央集權的人,雖然對行省功用的認識相左,但對行省所握權柄頗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轍。

關於元行省權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據,莫過於程鉅夫《論行省》及明人批註。先來看程鉅夫的說法:

……今天下疏遠去處,亦列置行省……名稱太過,威權太重。凡去行省者,皆

以宰相自負,驕倨縱橫,無敢誰何。所以容易生諸奸弊。錢糧羨溢,則百端欺隱,

如同己物。盜賊生髮,則各保界分,不相接應。甚而把握兵權,伸縮由己。

明人批註又曰:“元末各省專恣不相救,以底於亡。大明革省立市政司,與相公言合雲”。

程鉅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財賦、兵甲諸權,當是元行省權重的形象寫照。但也應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驕倨縱橫,無敢誰何”,“伸縮由己”的情形,僅適合於某段時期。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於偏頗。從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餘年”句,可以窺知,該文撰於至元二十八年左右。在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臺、阿里海牙分別專權於江浙、湖廣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實。至元二十八年以後,忙古臺移任江西行省,權勢大減,阿里海牙受鉤考自殺身亡,情況就與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復是“無敢準何”,“伸縮由己”了。至於明人批註,只反映元未行省被允許便宜行事以後的情況,並非元代通制.不足爲訓。這一點,後面還將詳細闡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後,元廷制訂了一整套比較嚴密的政策,將行省權力規範在大而不專的模式內。這種政策和規則對行省制的性質及功用,都是至關重要的。

這套政策的內容大致有四項:

第一,行省內部實行羣官圓署和種族交參制,以成互相牽制、分權制衡之勢。正如趙天麟所說:“今立行省於外,維持錯綜,衆建其官,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可謂於審力之形矣”。與元代其它官府類似,行省也實行羣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行省官員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六、七人組成。所掌行政、財賦、軍事、刑名等庶政,採用圓署會議和專官提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圓署會議即行省官員集體參與的會議,圓議結果要以與議者押署的形式成爲某種定議。史稱:行省所掌重要政務,“事從公議”,

而且常有“大事集議,衆論不齊”及某些與議官員“嘗有違言”等情況。據說,行省長官具有一定的“畫一之權”。但行省官員內部的互相牽制掣肘,又隨處可見。行省的軍事權,專門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調。錢穀財賦,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員掌管。其他官員一般不得隨意干預。有的甚至“出入不復關聞”長官。另外,行省多名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交參任用。其長官又大抵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說,行省機構的總體權力頗大,但由於羣官議政和軍事、財賦等專官提調,其處理各項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即使是提調軍事和掌管財賦者,也需要與其他官員一起同署議政,更不能將軍事、財賦二柄集於一身。官員的種族交參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對行省長馭遠控的特殊而有效的辦法。

第二,行省轄區內宣慰司、路府州縣、漢軍萬戶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樞密院)的任用、遷調、考課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廣、四川、雲南、福建等邊遠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銓調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舉行。這就保證了行省轄區的地方官吏受轄於國家、效忠於朝廷的職業官僚的基本屬性。他們雖然在日常政務方面與行省發生着這樣那樣的節制與被節制的關係,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權操於中央,故與行省的上述節制或統轄關係多半是公務性的,而非私人領屬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後,行省官朝覲述職和不定期遷調,朝廷遣官鉤考、巡察等,或經常舉行,或成爲定製。這些均是行省難以自成體系和坐大稱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爲重要對象的地方監察,構成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江南、陝西行御史臺的設置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絡,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世祖末成宗初,行臺監察御史和與行省同處一城的廉訪司,相繼取得了對行省官吏的奏劾、按問、刷卷等權力,而且有所成效。換言之,元代行御史臺及廉訪司既注意了對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監察,又把行省當做地方監察的重點對象。其結果,地方監察不僅發揮了整飭吏治,減輕官吏*的作用,而且充當了監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臺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正是上述機制的一種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區劃上的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這種安排無疑是自古以來區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慣例的體現。然而,客觀上又容易被地方長官當做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自元代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爲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顧區域經濟聯繫,人爲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統轄黃河以南和長江以北的廣大地區,但在黃河下游則以沂蒙山南麓爲界與中書省直轄區“腹裡”相鄰,無險可守。又如,五嶺地區被縱向切開,以江西、廣東合爲江西行省,湘、鄂、桂併入湖廣行省,分設治所於南昌、武昌。於是,五嶺不復爲憑險割據的條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勢。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陝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這種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門戶洞開和人爲實行形格勢禁的政策,在漢地諸行省表現最爲突出,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

總之,通過以上四項措施和政策,元廷實現了對行省的嚴格控馭和有效監督,使其諸權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專的範圍或限度內。保持這樣的限度,朝廷對行省就能始終處於以重馭輕、以內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則始終從屬於中央,稟命和效忠於朝廷。正因爲如此,在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中,行省大體站在中央一邊,主要發揮代表中央控制地方,爲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就不足爲奇了。

上述政策的直接效果也是比較顯著的。仕於仁宗至文宗朝的曹元用說:“方伯不敢專決大政,諮中書而後行”。換言之,時至元朝中後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決大政,必須諮請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終元一代,行省官還有兩個動向頗值得注意:一是很少叛亂,二是生殺予奪悉聽朝廷。元代行省官發動叛亂或自行舉兵,約有三次: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陝西行省丞相阿思罕、平章政事塔察兒等發關中兵助周王和世琜奪皇位;(2)泰定末,河南行省平章伯顏舉兵護送懷王圖帖睦爾北上即皇位;天曆年間,四川行省平章囊加臺及陝西行省官黨附上都泰定帝后裔,舉兵進攻文宗政權。此三次反叛或舉兵,均是以皇位爭奪爲中心的朝廷政治鬥爭的組成部分,而且多半是在皇位空虛之際,行省官各保其主所致,所以並不屬於行省官坐大叛亂的性質。另外,行省大臣“不聽沼”或“慢易中使”,皇帝往往會“遣官責之”或“命鎖系問故”。順帝至正五年,河南行省掾範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傳聖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殺害行省平章月魯不花、左丞劫烈等,被殺行省大臣竟俯首領死,未敢作任何反抗。這出令人啼笑皆非的鬧劇向人們昭示:行省官的生殺予奪大權始終操於朝廷之手,行省對聖旨上命只能無條件服從,不得有任何懷疑或違抗之舉。這與蒙古國時期大汗派一介使者赴千里之外處置將帥那顏的舊俗,是一脈相承的。

還需要補充說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問題。在元代文獻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記載。如廉希憲以中書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製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詔;仁宗朝,康裡脫脫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稱:“吾陛辭之日,密旨許以便宜行事”。然而,迄順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這種情況只是極少數。正如許有壬所云:“世皇宏規遠模,立中書省總於中,分省釐於外。行省遵成憲以治所屬,決大獄質疑事皆中書報可而後行”。許有壬從順帝元統二年到至正三年擔任中書省參知政事、左丞長達八年,對元朝制度應該說是瞭如指掌。他所說的“遵成憲以治所屬”及“報可而後行”,顯然與“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映了迄許氏任宰執時朝廷對行省的職權規定。換言之,迄許有壬擔任宰執的順帝朝前期,大多數行省官並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憲以治所屬”,“中書報可而後行”。

至正十一年,情況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一年,韓山童等領導的紅巾軍起義爆發,元統治者不得不對行省官的權力作出重要的調整。王褘《送申巡檢之官序》臼:“至正十一年,海內多故,天子命勳舊大臣行中書省以鎮外服,且以爲去朝廷遠,事有機速,不可律於常制,稟命而行。凡軍旅、錢糧、銓選之事,一聽其便宜行之。蓋今行中書,其位尊任重,視古方岳”。據此,“稟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軍旅、錢糧、銓選之事,一聽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後爲鎮壓紅巾軍起義的非常之制。當時,擁有便宜行事權的行省長官,可以“承製”自行委任行省參知政事、都轉運使等三品以上要職。明初人所云元行省權重之弊,很可能是針對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擁有的便宜行事權而言的。據《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以後獲得便宜行事之權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鄰直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兒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納失裡、湖廣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木兒、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樞虎兒吐華、江浙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爾、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於此,人們很容易聯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里別、左丞崔斌因專擅被誅的情形。這與順帝至正十一年後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成鮮明對照。而且還能幫助我們洞察“稟命而行”的常制與“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興替、嬗變關係。

綜觀上述情節,行省之權大而不專,確實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權力結構上的基本屬性。

權大而不專,還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減弱和向地方割據勢力的轉化。這對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極有意義的。漢唐以來,中央政府派出控馭各地或監察都縣的刺史、都督、節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誤,逐漸走向反面,最終轉化爲地方分權割據勢力。元行省卻沒有重蹈兩漢刺史、魏晉都督、唐節度使的覆轍。這無疑應主要歸功於行省本身權大而不專的機制。

(四)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

洪紱說,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省區即軍區”,“皆爲軍事控制區域,各擁相當軍需資源;藉以供養駐軍,鎮壓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維持*統治與剝削”。錢穆說,元行省是“一個極不合理的制度”,“行中書省就是一個行動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駐在這個地方來管事。如是則地方絕無權,權只在中央”;“這種行省設施,實際上並不是爲了行政方便,而是爲了軍事控制”。顯而易見,前人對元行省制多有微詞和鍼砭。

需要指出,洪紱把元行省制視爲“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的看法是荒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後所建立的地方軍政制度,屬於多民族統一國家內部的產物,與入侵外國的殖民活動無涉。況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設置了嶺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紱的說法,蒙古本土豈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孫的“殖民地”了嗎?!

毋庸諱言,元朝統治者設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確實是“以武力維持*統治與剝削”。確實是“爲了軍事控制”。但是誰曾料到,元統治者出於軍事控制目的而創設的行省,卻引出綿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權新模式。所以,我們對元行省制歷史作用的評價,就不應拘泥或侷限於“軍事控制”、“軍事鎮壓”的初衷,而應從更大的時空範圍去探索分析其歷史根源和複雜背景。

我們認爲,評價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必須着眼於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過程。從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帶來的中央集權模式來自蒙元統治者對帝國疆域軍事控制的偶然行爲,實際上其背後又隱藏着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發展歷程的必然抉擇。

迄兩宋,古代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主要採用地方分權和郡縣制中央集權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以一個否定另一個”,螺旋式發展。如果說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爲天下共主與諸侯藩屏四方,是一個鬆散的封建大一統,那麼,春秋戰國諸侯爭霸及兼併就是對夏商西周體制的否定。秦統一後,實行極端中央集權,以郡縣統制各地,嬴姓皇族無尺寸之封,“一尊京師而威服天下”,又是對春秋戰國諸侯紛爭的否定。此前後聯繫的三形態,恰形成第一個“正一反一合”階段。

兩漢郡國並行,對秦極端中央集權既有繼承,又有變通。但魏晉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佔有爲基礎的方鎮都督分權或區域性割據,又是對秦漢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權的州縣、府兵、科舉等體制,又是對魏晉南北朝地方分權割據的否定。自秦漢始前後聯繫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構成第二個“正一反一合”階段。

唐後期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是郡縣制地方權力結構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亂後,藩鎮節度使軍事、財政、行政、監察諸權在握,可以自募軍士,可以佔有“送使”等賦稅,也可以節制“支郡”,自闢官吏。河朔等鎮還能自行擁立主帥。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所造成的內輕外重,顯然是對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權體制的否定。兩宋一反唐後期藩鎮割據之道而行之,立足於收權,而且頗爲徹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錢穀”、削其支郡、“稍奪其權”,又以路轉運、提刑、常平、安撫四監司爲工具收奪州縣諸權和監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統治者承襲兩宋制度,繼續實行收奪州縣官府事權和儘可能集中各項權力於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權過程中運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創立了以行省爲樞紐的中央集權,故應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割據的繼續與發展。於是,自隋朝始前後聯繫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個“正一反一合”的階段。

誠然,就中國的歷史環境、具體條件而言,中央集權比地方分權的合理性與進步性明顯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權逐漸取代地方分權割據,也表明了這種優勝劣汰的歷史選擇。但極端的中央集權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對地方政府“無所分畫”和“無所寄任”爲基礎,是與皇帝*制度相適應的歷史產物,主要是爲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統服務的。從這種特定性質、目標及消極後果來看,兩宋式的極端中央集權並不是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應該是,既能保證中央政府有足夠的力量統治好全國,又能保障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以中央集權爲主體,適當添入地方分權的若干內容,應是比較合理和有益的。

關於這個問題,明末顧炎武、王夫之及南宋葉適曾作過有益的探索和論述。顧炎武認爲:“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爲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將復變。然則將復變而爲封建乎?曰:不能。有聖人起,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顧炎武以進化論的觀點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權與郡縣制中央集權的遞次興替變更,還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權的缺陷和過失是“其專在下”,多數權益爲地方封君佔據;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缺陷和過失又是“其專在上”,多數權益爲朝廷所壟斷。這是獨具慧眼的。他還提出:“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是達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現有體制內,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權的因素。這就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說:“封建之天下分而簡,簡可治之以密;郡縣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簡。”顯然也是強調郡縣制中央集權應在統治方法上與封建制地方分權取長補短,“簡”“密”相輔。南宋葉適亦主張,在郡縣制體系內應參酌古制,實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縣行其一縣,賞罰自用,予奪自專”的“伯政”。此處的“伯政”,乃殷商之類的方伯之政。葉適的意圖也是要重新賦予郡縣官吏一些類似於諸侯方伯的治事權。顧炎武、王夫之、葉適三位有影響的政論家,對上述問題的見解大同小異,不謀而合,表明兩宋式極端中央集權的弊病已相當突出,亟待改進和變通,創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這類新模式。揭傒斯說:“鎮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元史?明宗紀》也稱行省爲“方面之寄”。合而論之,即在傳統的郡縣制基礎上另加行省之類的高層督政組織於中央與路府州縣之間,把行省當做分寄與集權的樞紐,既有所分寄,又立足於集權。從法理上說,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顯而易見,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級演化形態,也是兩宋否定唐後期藩鎮分權的繼續,相當於自隋朝始第三個“正一反一合”階段的“合”。元行省制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於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單純的地方分權。

特別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三階段中,地方高層督政區的相應演進是至關重要的。元行省又是這類高層督政區較成熟、較完善的形態之一。這類高層督政區往往具有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力,以達到督責郡縣,使之完全聽命於中央的目標。然而,西漢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臨時和單純的監察職司而成效有限。東漢魏晉的州牧都督和唐後期的方鎮節度使則因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集於一身而轉化爲地方割據勢力。兩宋轉運、常平、提刑、安撫四監司並存的體制,又導致極端的中央集權和地方無權。元帝國建立前後,隨着黃河、長江流域的開發及其向邊疆地區經濟文化的輻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區域越來越擴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後繼者將阿爾泰山以東、喜馬拉雅山以北的牧業區、農業區首次正式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版圖之後,設置適當的高層督政區,以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爲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應運而生的。元行省本身既是大軍區,又是財賦徵集區。另外,遼陽、陝西、甘肅、四川、雲南五行省又與五道肅政廉訪司的監察區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內廉訪司監察區又分別與行省直轄區、宣慰司轄區相對應。就是說,行省區劃多半構成了相應的監察區。與前述軍區、財賦區略有區別的是,軍區和財賦區的兩大權力統一由行省實施,而監察區的監察權則由廉訪司及行御史*立行使。總之,元行省及其內部特有機制的問世,使軍事、財賦、監察三位一體的行省高層督政區成爲比較穩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長期發揮了主要爲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明清的三司督撫就是在元行省高層督政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演化而成的。

然而,元行省制中央集權也發生了一些負面效應。如行省將路府州縣各項權力削奪大半,使其處理庶務的正常功能顯著降低;行省區劃面積過大,對區域經濟文化的發展弊多利少等。這些也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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