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珍惜黨員權益的權利意識
黨員權利,是指黨員按照黨章的規定應行使的權力和應享有的利益。
在黨內,每個黨員都是平等的,都有權參與黨內的工作,共同管理黨的事務,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負責精神,維護黨的利益,保證黨的事業的健康發展。增強廣大黨員的權利意識,有利於發揮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健全黨內民主,保證黨內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於實現黨的正確領導;有利於加強黨內監督以及有效地同各種錯誤傾向進行鬥爭。所以,必須強調廣大黨員要增強權利意識。
黨員增強權利意識,首先要明確黨員都有哪些權利。可以說,這是樹立權利意識的基礎。大家知道,現行黨章規定了共產黨員的八項權利。下面,我們作簡要分析: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一項權利是: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這是黨員最基本的權利,也是黨員提高自身政治覺悟、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的有效途徑。
黨員參加黨的會議,是黨員參與黨的建設和參與黨對國家各項事業的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黨員如果沒有參加黨的有關會議的權利,其他權利如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組織和黨員、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等,就都無從談起。每個黨員都必須參加的黨的會議主要有:黨小組會、支部大會、黨員大會。黨章第八條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由此可見,黨員參加黨的會議,既是黨員的一項權利,又是黨員應盡的一項義務。
閱讀各種黨內文件是黨員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這項權利既是黨員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也是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基本前提,還是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具體體現。黨員如果沒有閱讀各種黨內文件的權利,那麼,他就不能瞭解和正確理解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時就會出現偏差,甚至會走向反面,這就嚴重地損害了黨的生命力,削弱了黨的戰鬥力。同時,黨員必須注意的是運用這項權利也有一個限制,即按規定可以閱讀的黨內文件才能閱讀,超出規定之外的就不能閱讀。
黨員有權根據黨組織的計劃提出接受培訓的要求,這是黨的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黨員個人成長髮展的需要。如果黨組織對黨員只使用不培訓,只要求黨員發揮作用,而不關心、不重視對黨員進行培訓,這就會影響到黨員個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質的提高,也會影響到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長遠來看,最終會影響到黨的事業的發展。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二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黨的政策是否正確、完善,對於實現黨的領導作用,調動廣大黨員和人民羣衆的積極性完成黨的任務關係極大。這項權利,是黨員參與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證,也是防止黨內發生“一言堂”錯誤、推進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措施。
黨員作爲羣衆中的先進分子,在黨的會議上暢所欲言,積極參加到關於黨的理論和政策的討論中,利於黨員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利於黨的領導機關集思廣益和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加符合人民羣衆利益要求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因此,黨員在黨的會議上參加關於黨的理論和政策的討論,意義非常重大。
黨報黨刊是黨的輿論宣傳工具,黨員有權在黨報黨刊上參加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關於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討論。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黨員的主體地位,才能真正表達黨員的個人意志,才能不斷地發現真理、修正錯誤,黨的理論才能日益完善,黨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
當然,廣大黨員在討論黨的政策和理論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思想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這是黨的政治紀律。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三項權利是: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黨的事業不是少數人的事業,而是爲了最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事業,黨的各項工作必須通過廣大黨員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每一個黨員都有權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尤其是在當前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的新形勢下,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層出不窮,這就更需要廣大黨員發揮自己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對黨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倡議。這也是黨員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高度關心負責的體現。
同時,還必須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對黨員的建議或倡議置若罔聞,淡漠視之。相反,要給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勵,而且要高度重視,對黨員的意見,要認真加以研究,擇其善者而從之,以利於改進黨的工作。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四項權利是: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這是黨員在黨內享有的民主監督權利。任何黨員對黨的任何組織、任何黨員的違法亂紀行爲,都有權要求處分和撤換。
各級黨組織和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要尊重和保障黨員的這一民主監督權利。對黨員的揭發、檢舉,要虛心接受,認真檢查,徹底改正,決不允許以任何藉口和形式進行打擊報復。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廣大黨員關心和維護黨的利益的積極性,使黨的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員幹部受到全方位的監督,這對於純潔黨的組織和增強黨的戰鬥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當然,黨員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也要注意兩點:一是要實事求是,有根有據,決不能捕風捉影,道聽途說,更不允許誣陷捏造;二是要按組織原則辦事,進行批評、檢舉、揭發,要求處分、罷免,都應在黨的會議上正式提出,不允許採取自由主義的態度,背地議論或隨意傳播擴散。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五項權利是: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任何黨員只要預備期滿,從轉爲正式黨員起,在黨內就享有
表決權和選舉權,有被選舉權(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除外)。
黨員的表決權是由贊成、反對和棄權三個基本組成部分組成的。參加表決的黨員有表示贊成、反對的權利,也可以棄權。黨員的表決權必須充分體現黨員個人的意志,因爲這對黨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關係重大而影響深遠。因此,黨員行使這項權利必須慎重。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每個黨員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權利。黨員享有選舉權就能最直接、最簡便地表達黨員個人的意願,也就能最直接、最簡便地表達多數黨員的意願,將那些符合“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標準、德才兼備的人選進黨的各級組織和班子中去。對被選舉的黨員幹部而言,現階段能否當選直接由黨員自主決定,這其實是一種既有形而又無形的監督。候選人只有被人民公認是堅持改革開放路線並有一定政績的人,纔有當選的可能。
爲保證黨員選舉權真正落到實處,《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只有對候選人的情況瞭解清楚,黨員才能作出選還是不選或另選他人的決定。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六項權利是: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黨紀處分是把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按照情節輕重和黨章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黨員鑑定是黨組織對黨員個人所作出的書面評價,是黨組織全面考察瞭解黨員的依據材料。處分黨員和給黨員作鑑定都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按照這項規定,被處分和被鑑定的黨員有權向到會的黨員和黨組織說明情況、闡明自己的觀點,其他黨員可以爲其作證和辯護。
處分黨員時,允許本人蔘加和申辯,允許其他黨員爲其作證和辯護,這樣規定既是對黨員本人負責,也是對黨組織負責。受處分的黨員應實事求是地對自己的行爲進行申辯,幫助黨組織對其行爲準確定性,避免造成錯誤。其他黨員也應自覺主動地爲受處分的黨員作證和辯護,以幫助黨組織弄清事實真相,對當事人作出正確的處理和鑑定。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七項權利是: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中國共產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黨內按多數的意志決定問題,以保證黨在思想上、行動上的統一。這是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需要。黨的決議和政策一經作出,黨員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服從並堅決執行,決不能陽奉陰違,搞什麼“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是每個黨員必須執行的一項義務。
但是,如果黨員對黨的決議或者政策有異議和不同看法時,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並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到中央反映,因爲真理有時也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在黨的歷史上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如果黨員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見是正確的,黨組織就要虛心聽取,認真研究,及時修正,避免由於決策上的失誤給黨員個人帶來傷害,更是爲了避免給黨的事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黨章規定共產黨員的第八項權利是: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員如果認爲黨內某一問題應當解決或本人受到黨內不合理的處分或因揭發壞人壞事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有權要求有關組織認真負責地給予答覆。只有這樣,才能使黨組織及時發現問題,掌握情況,儘快地解決處理黨內的某些問題和消極現象,克服黨內各種官僚主義的作風,提高黨的領導機關的威望,才能切實增強黨員堅持真理、修正錯誤的信心。
共產黨員要正確行使請求、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不怕強暴,不畏權勢,敢於爲真理而獻身。每個黨員都要珍惜自己享有的這項權利,正確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利;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切實尊重和保證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
黨員在明確上述權利的基礎上,關鍵是要珍惜並用好自己的神聖權利。上述八項黨員權利,是受到黨紀保護的,任何一級黨組織和任何個人都無權剝奪。每個黨員對自己享有的民主權利,都應當十分珍惜,正確行使好,既不能放棄自己的民主權利,也不能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侵犯其他黨員的權利,違反黨的民主集中制和黨的紀律。
黨員的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黨員的權利與義務是相互聯繫、相輔相成的。履行義務是行使權利的基本前提,行使權利是履行義務的重要保證。把義務和權利對立起來、割裂開來,要求黨員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要黨員履行義務,無視黨員權利的做法,都是極其錯誤的。
有的同志認爲,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是黨性強的表現。其實,黨員在黨內如果不享受應有的權利,也就難以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黨員有執行黨的決議的義務,如果受到阻撓時不行使向黨揭發、檢舉的權利,那麼他執行黨的決議的義務也不會取得好效果。同樣,如果有的黨員只享有權利,不肯履行義務,那麼在事實上他也會失掉自己的權利。再如,黨員有被選舉權,假如某個黨員不履行應盡的義務,成爲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所謂“特殊”黨員,就會喪失同志們對他的信任。他雖然還享有被選舉權,但誰也不會選舉他。因此,黨員要想很好地履行義務,就必須正確行使和用好自己的權利。同時,黨員要想充分享有自己的權利,也必須忠誠地履行黨員的義務。
從有關調研材料來看,當前黨員行使權利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採取非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較多。黨章規定黨員可以向上級直至中央反映問題,但同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也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該逐級反映,因爲一般情況下並不需要越級反映,按程序辦同樣可以解決問題。但在現實中,存在大量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當面不講背後亂講,寫匿名信,越級反映問題的現象。
二是反映問題失實的較多,經組織調查屬實的較少。
三是有些舉報人動機不純。如,有的出於報復心或出於嫉妒心而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四是寫匿名信的多,署真實姓名的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隨着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個別黨員不能負責任地行使民主權利,不是具實名、按程序向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檢舉揭發問題,而是通過互聯網“爆料”,追求所謂轟動效應,以期引起網友圍觀擴大影響,進而得到上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重視。有的甚至爲了達到蓄意報復、爭權奪利等不可告人之目的,而道聽途說、捕風捉影,誣告陷害、惡意誹謗。現在,互聯網上有許多垃圾信息,相當一部分就是這種不負責任的“爆料”。這不僅牽扯了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的精力,而且嚴重敗壞了黨的風氣。
黨員行使權利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既有組織上的原因,也有黨員個人的原因。組織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宣傳教育不到位。由於組織黨員學習不夠,一些黨員對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原則、程序、方法和目的不夠清楚。二是民主渠道不暢通。比如,對一些敏感問題的處理,應該讓羣衆知道的,羣衆不清楚;應該讓羣衆參與的,羣衆沒參與。又比如,羣衆的正確意見、普通黨員的正確意見,反映不上去,或反映上去不被採納。三是環境氛圍不和諧。如班子內部不團結;主要領導幹部的民主作風不好;黨羣關係,幹羣關係,同事之間的關係不融洽;單位的風氣不正,等等。四是調查處理不及時。普通黨員、羣衆反映的問題得不到及時答覆,使羣衆對本級黨組織失去了信心;有的即使處理了,但處理的力度不夠,羣衆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
存在上述問題,黨員個人的原因主要是,由於一些黨員的文化程度較低,個人修養、思維方式存在偏差,因而部分黨員在行使民主權利時或帶有個人目的和私心,或採取一些極端的方式。
那麼,黨員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呢?主要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首先,要嚴守黨的紀律,具備很強的政治意識。比如,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方面,要做到一切行動聽黨指揮,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絕不說三道四,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再比如,在遵守黨的組織紀律方面,要自覺、嚴格地遵守黨的組織原則,認真貫徹黨組織形成的決議。黨員在執行黨組織決定時,不能計較個人的利害得失,也不能憑個人的好惡有所取捨,更不能表面上贊同,背地裡反對。
其次,要堅持實事求是,具備很強的大局觀念。黨員有反映問題的權利,但是反映的情況和問題,要以客觀事實爲依據,不能憑道聽途說或是僅憑個人的主觀想象,隨意猜疑和臆造。黨員向組織檢舉揭發違法違紀問題,是履行民主監督義務、勇於同不正之風做鬥爭的表現。但必須明確的是,行使民主權利的根本目的在於解決問題,端正風氣,增進團結,維護紀律,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因此,一定要站在黨的立場上思考和分析問題,一定要從大局出發提出建設性意見,不能把個人的恩怨作爲衡量是非的標準。
再次,要敢於較真,不但要具備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勇氣,而且要具備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智慧。同志有了缺點,要當面指出,及時提醒;同志犯了錯誤,要嚴肅批評,幫其改正;同志間有了矛盾和隔膜,要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及時消除,絕不能因爲相互之間有意見,就採取亂寫信、亂告狀的方式發泄不滿,更不能捏造事實,進行惡意誹謗。
同時要看到,廣大黨員能否很好地珍惜用好自己的權利,一方面要靠自身的主體自覺,另一方面也要靠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爲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創造條件,提供保護,並對侵犯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爲作嚴肅的處理。
從當前實際情況看,必須要在發展黨內民主、促進黨內和諧、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種民主程序與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具體來講,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讓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瞭解和參與。把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指示通過會議、閱讀文件等渠道及時傳達到下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不得以“保密”爲藉口剝奪黨員的知情權。建立和完善有關的議事規則,凡重大的黨內事務,應先交廣大黨員討論。例如,黨的代表大會的報告,應該在黨代會召開之前,在黨員中廣泛徵求意見。
二是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應努力實現兩個根本改變:一方面,要根本改變以任命或變相任命代替選舉的現象;另一方面,要根本改變那種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甚至以集中爲藉口,“一把手”個人說了算的現象。因此,要改革候選人提名制度,擴大差額選舉的比例,還可以實行競選,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三是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黨的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和監督機關,也是實現黨內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但由於中國共產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在某些方面還不健全、不完善,因而使其實現黨內民主和集體領導的職能和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完全的發揮。因此,中共十七大作出決定,進一步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探索實行縣以上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每屆任期內每年定期召開一次,討論和決定黨內重大事務,逐步完善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和表決制度,充分發揮其民主職能和集體領導作用。中共十八大重申,要“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提高工人、農民代表比例,落實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試行鄉鎮黨代會年會制,深化縣(市、區)黨代會常任制試點,實行黨代會代表提案制。”對這方面的工作,廣大黨員一定要積極支持、配合,穩妥地推進。
還要特別指出,黨的紀檢機構對黨員遞交的檢舉揭發材料必須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通過任何渠道透露給被揭發檢舉人,以免被檢舉人對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對於檢舉材料要進行認真的調查,並給檢舉揭發人以負責的答覆。要特別明確,侵犯黨員權利的人和事,必須受到黨紀處分。
總之,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具體體現,黨員樹立並增強權利意識是更好地發揮作用所必需的條件。如果每個黨員都能充分享有和正確行使黨章賦予的各項權利,就能健全和發展黨內民主生活,充分發揮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負責精神,從而更好地完成黨的任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