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易法看古代的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

從市易法看.中國古代的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

《錙銖編》三

王曾瑜

載《錙銖編》

在古代中國,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流行了相當長的時期。秦漢時,著名史學家司馬遷說:“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①與農業和手工業比較,商業是贏利豐厚的產業,後代也大抵如此。贏利豐厚,自然使人們趨之若鶩,這是古代商業興盛的基本原因。

古代的商業和借貸資本大致可分三類:一是民間私人(包括寺院等)所有,二是官吏私人所有,三是官府所有。以上三類其實也是大致的區分,有時難免有互相混淆的情況。

例如宋時部分官員和機構有公使錢,即公用錢,正如王安石所說:“公使皆販賣。”②這固然可以說是官府商業資本。但又如《吹劍四錄》所載,南宋名臣陳俊卿(字應求)“知福州,親故沓至。公設會,置五百千於前,曰:‘有一聯,能對者即席奉送。三山出守,應求何以應其求。’獨一後生對雲:‘千里重來,公使盡由公所使。…在公使錢實爲私使錢的情況下,公使回易也未嘗不可說是官員私人的商業資本,或至少包括了官員私人商業資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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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②《長編》卷224熙寧四年六月丙子。

關於王安石的市易法,樑庚堯教授在《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報》第10、第11期的《市易法述》一文中,網羅了豐富的史料,作了詳密的論述。他認爲:“市易法的頒行,原是爲了解決宋神宗時代財政開支擴大的問題,由於王安石以義理財思想,使其在立法時表現出摧制兼併的外貌。然而社會政策只是市易法陽宣的一面,財政政策纔是其陰伏的真正本質。”筆者個人完全同意上述結論。既有樑先生力作在前,本文便無須對市易法再作面面俱到的複述,只擬就官府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問題談一些看法。依筆者個人之淺見,這也許是今人認識和評價市易法的重要問題,甚至是核心問題。

中國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完全可以使用由來已久一詞。《國語·晉語》載,在春秋晉文公時,有“工商食官”的制度,韋昭注說:“工,百工;商,官賈也。”但具體情況已不知其詳。又《華陽國志》卷3載,戰國秦惠王時,在成都“置鹽鐵市官”。漢代最有名的,自然是漢武帝時的均輸、平準和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20《市糴考·均輸、市易、和買》中,追溯了王安石均輸法和市易法的歷史淵源,表明了他獨到的非凡史識,他說:

按均輸、市易皆建議於熙寧之初,然均輸卒不能行,市易雖行之,而卒不見其利,何也?

蓋均輸之說始於桑弘羊,均輸之事備於劉晏。二子所爲,雖非知道者所許,然其才亦有過人者。蓋以其陰籠商販之利,潛制輕重之權,未嘗廣置官屬,峻立刑法,爲抑勒禁制之舉。迨其磨以歲月,則國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記》、《唐書》皆亟稱之,以爲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則薛向之徒,豈遽足以希其萬一,宜其中道而廢也。然所謂‘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則夫祖宗時以賦稅而支移、折變,以茶鹽而入中糧草,即其事矣。苟時得能吏以斡運之,使其可以裕國,而不至困民,豈非理財之道。固不必親行販易之事,巧奪商賈之利,而後爲均輸也。介甫志於興利,苟慕前史均輸之名,張官置吏,廢財勞人,而卒無所成,誤矣。

至於市易,則假《周官》泉府之名,襲王莽五均之跡,而下行黠商豪家貿易、稱貸之事,其所爲又遠出桑、劉之下。

王安石最初設均輸法,確是“慕前史均輸之名”,他說:“國有事則財用取具於泉府。後世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自秦漢以來,學者不能推明其法,以爲人主不當與百姓爭利。”①但是,市易法“襲王莽五均之跡”,卻是他所不願承認的,因爲王莽在歷史上留有惡名。

漢武帝爲解決對匈奴作戰等財政困難,擢用東郭咸陽、孔饉和桑弘羊三個大商,將鹽、鐵、鑄錢三大利源收歸官營,並實行均輸和酒榷。《鹽鐵論·本議第一》載桑弘羊之說:“用度不足,故興鹽鐵,設酒榷,置均輸。蕃貨長財,以佐助邊費。”此後,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又進一步擴大了官營工商業的經營範圍。六筅包括鹽、酒、鐵、鑄錢、五均和名山大澤生產稅六項。

中國古代官營商業和借貸資本的發展,決非限於均輸、五均和市易法三項,均輸、五均、市易法等也有若干時代的特性。但是,五均和市易法也確有不少相似之處,將兩者作若干比較研究,也將有助於我們對中國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的認識。

今將五均和市易法的相似處分列於下:

一、耗古改制,以抑兼併爲號召。凡事名不正則言不順,爲名正言順起見,古人常用的改制方法之一,便是託古。王莽和王安石都有託古改制的傾向,而王莽的此種傾向尤爲濃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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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楊龜山先牛集》卷6《神宗日錄辨》。

王莽詔說:“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併兼也。”據《漢書》注引鄧展之說:“《樂語》,《樂元語》,河問獻王所傳,道五均事。”臣瓚說:“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①此處提及“賒貸”、“五均”、“諸斡”三事,諸斡即是“六斡”,又稱“六筅”②。五均似指均平物價之意,何以稱爲五均,即使依上引註文,也無以得到確切的解釋。“五”也可能作爲虛數。後人又往往將“賒貸”和“五均”並而爲一。

關於市易法,王安石本人說:“市易之法起於周之司市,漢之平準。”③葉逋說:“當熙寧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財,爲市易之司,以奪商賈之贏,分天下之債,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④宋人不可能如近代學者那樣,對《周禮》所載是否是周制有詳密的考訂,他們堅信《周禮》所載即是周制。儘管如此,周制也畢竟是悠遠的。悠遠而無稽的古代記載,足以供改制者以方便的冠冕堂皇的藉口。在王安石推行變法時,變法派和反變法派的爭論,不僅包括對現實政策的歧見,也包括對《周禮》解釋的歧見,雖然後一類爭論並無實質意義,但爭議的雙方對此都十分認真,並確信己見,這正是託古改制的特徵。

作爲推行五均和市易法的現實理由,王莽和王安石都提出抑兼併的問題。前引王莽詔,則有“齊衆庶,抑併兼”之語。王安石主持的中書奏說:“古[者]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去古既遠,上無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時射利,出納斂散之權一切不歸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將深。”⑤時“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雲:‘兼併之家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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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24下《食貨志》。

②《漢書》卷24下《食貨志》,卷99中《王莽傳》。

③《臨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劄子》。

④《水心別集》卷2《財計上》。

⑤《長編》卷231熙寧五年三月丙午。

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申三司,按置以法。’御批減去此條,餘悉可之”。王安石爲此還同皇帝發生爭議,認爲“此乃是聖政之闕”,“此兼併有以窺見陛下於權制豪強有所不敢”,“須先申明,使兼併知所避”①。

古人所謂“兼併”,既是指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又是指“富商大室”,而五均和市易法所宣稱的打擊對象,自然是後者。

中國古代有一種傳統的“建本抑末”經濟思想。②如商鞅變法時,“謬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爲收孥”,“末利謂工商也,蓋農桑爲本”③。這大致是古代社會經濟以農業爲主體的反映。明知農業贏利薄,工商業贏利厚,就尤須採用行政手段,驅使編戶齊民從事農耕。

王安石無疑也是受了此種經濟思想的影響,“抑兼併”確是體現在市易法的制訂和實施上。但是,歷史上所謂“抑兼併”的口號,是否可以不分場合和條件,而一概加以頌揚,這倒是可作爲一個有待商榷的問題,留在本文末尾再加討論。

二、在城市設置官府機構,任用商人,以商制商。古代官員往往欠缺經商經驗,因此,在官府機構中使用商人,乃是十分重要的事。漢武帝、王莽、王安石等人都採用此策。

王莽“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爲五均司市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爲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事實上,五均司市的機構並不限於上述六大城市,“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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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32熙寧五年四月丙子。

②《鹽鐵論·復古第六》。

③《史記》卷68《商君列傳》。

④《漢書》卷24下《食貨志》。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機構,最初是提舉在京市易務主持開封市易法。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七月,“詔以榷貨務爲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爲東務上界”①。又“詔在京商稅院、雜賣場、雜[買]務並隸提舉市易務”。②熙寧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中書言,“欲以市易務上、下界,商稅院,翰林圖畫院,雜買務,雜[賣]場”等“熬都大提舉諸司庫務”,得到宋神宗批准。③十月,宋廷又“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爲都提舉市易司,應諸州市易務熬焉”,④成立了都提舉市易司的總機構,下轄各州市易務。十二月,開封“抵當所令都提舉市易[司]統轄”⑤。

都提舉市易司看來仍統轄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等,第一任都提舉市易司呂嘉問曾“坐不覺察雜買務多納月息錢”,而得“公罪”⑥。都提舉市易司已升格爲與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的平行機構。第四任都提舉市易司俞充即“兼在京諸司庫務”⑦。

元豐五年(公元l082年)改官制後,都提舉市易司隸太府寺。據《宋史》卷165《職官志》說:“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但都商稅務卻已不受都提舉市易司管轄。抵當所與都提舉市易司的關係不明。“自行官制以來,諸寺監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案事與諸路相關”。“戶部乞改市易下界仍舊爲榷貨務,其上界爲市易務”,得到宋神宗批准。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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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55之33,職官27之8,《長編》卷235熙寧五年七月壬午。

②《宋會要》職官27之38,《長編》卷235熙寧五年七月辛卯。

③《長編》卷242熙寧六年正月己酉。

④《宋會要》職官27之38,食貨37之17,《長編》卷247熙寧六年十月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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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宋會要》職官27之64~65。

⑥《長編》卷255熙寧七年八月壬午,統轄商稅院參見《宋會要》食貨17之25。

⑦《長編》卷291元豐元年八月壬子。

⑧《宋會要》職官27之14,食貨37之31,《長編》卷345元豐七年四月辛巳,五月甲子。

各地的市易機構則有市易務或市易司,從今存記載看,其名稱似並不一致。其設置地點見於記載者,則有杭州、熙州、①通遠軍、②楚州、廣州、③秦州、永興軍、鳳翔府、潤州、越州、真州、大名府、安肅軍、瀛州、滄州、定州、真定府、④鄆州、河南府、⑤邢州、⑥鳳州、河州、岷州、⑦福州、⑧蘭州、⑨密州板橋鎮、⑩黔州、⑾常州、⑿蘇州、⒀德州⒁等。從今存記載看,尚有“提舉熙河路市易司”、⒂“秦鳳路市易司”、⒃“提舉兩浙市易司”⒄等機構,其中“兩浙提舉市易”,即是“杭州市易務”⒅。這表明至少部分路設有

路一級的市易司,又兼本路中心城市或重要城市的市易務。以上設市易司和市易務的地點統計,當然是很不完整的。按宋神宗元豐時“條敕”規定:“諸路各量閒要州縣興置市易抵當,僻小縣分不可興置處不置。”宋哲宗初,戶部狀稱,“看詳上件指揮,止雲僻小縣分不置,即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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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37之17。

②《宋會要》食貨37之18。

③《宋會要》食貨37之19。

④《宋會要》食貨37之22,55之38。

⑤《宋會要》食貨37之23。

⑥《宋會要》食貨37之27。

⑦《宋會要》食貨37之28。

⑧《說郛》卷94《厚德錄》。

⑨《宋會要》職官44之44。

⑩《長編》卷255熙寧七年八月癸酉,卷280熙寧十年二月丙戌。

⑾《長編》卷243熙寧六年三月庚午。

⑿《北山小集》卷19《常州新修市易務壁記》。

⒀《宋會要》食貨37之34。

⒁《宋史》卷351《趙挺之傳》:‘挺之在德州,希意行市易法。”當地應設市易務。

⒂《宋會要》職官43之49。

⒃《宋會要》職官43之50。

⒄《宋會要》職官27之39~40。

⒅《宋會要》職官27之39,《長編》卷272熙寧九年正月己卯。

其間亦有僻小州郡,及雖不繫僻小,卻別無出產物貨,不繫商賈買賣去處,須當一例興置”。建議將“內有閒僻,或不產貨物,不繫商賈買賣,委實不銷興置去處”,“看詳廢罷”①。接着,宋廷又決定:“其州縣市易及餘處抵當,一切可皆省罷。”李壽解釋說:“抵當元不罷,但罷市易耳。”②由此可見,在熙豐時代,各州和各縣設置市易機構,確是相當普遍的。

在市易司和市易務中,也同樣使用商人。按宋朝官制,官場中以科舉出身爲榮,商人入仕有很多限制,但市易機構中的低等官員,仍任用商人。王安石說:“市易務勾當官乃取賈人爲之,固爲其所事煩細故也,豈可責市易務勾當官不爲大人之事。”③

按市易法最初規定,“在京置市易務,監官二員,提舉官一員,勾當公事官一員,以地產爲抵,官貸之錢,貨之滯於民者,爲平價以收之,一年出息二分,皆取其願”。“許召在京諸行鋪戶、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內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它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爲一保”④。此類私商進入市易機構後,其身份已發生微妙變化,事實上成爲官商或官府商業機構之代理人。

監市易務上界的劉佐一再被升官嘉獎。⑤後劉佐“在市易司坐法衙替,事理重,代佐者不知買賣次第,比較所收息,大不及佐”,“提舉市易司舉劉佐”,韓絳說:“小人喻於利,不可用。”王安石大不以爲然,說:“市易務若不喻於利,如何勾當?”⑥此後,又有記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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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356元豐八年五月庚子。

②《長編》卷359元豐八年八月己巳。

③《長編》卷240熙寧五年十一月丁巳。

④《宋會要》食貨37之14~15,按關於市易務監官等“以地產爲抵”云云,僅見於

此書,《長編》卷231熙寧五年三月丙午不載。

⑤《長編》卷245熙寧六年五月庚午,卷256熙寧七年九月癸丑。

⑥《長編》卷264熙寧八年五月丙子。

“前市易務監官劉佐負市易錢十八萬緡,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償官,限二年,輸納不足,物產沒官,又不足,責保人代輸。”①由此看來,劉佐是大商人,又在城市中擁有鉅額房產,他“負市易錢十八萬緡”,乃是經商的虧蝕。

宋神宗說:“或雲呂嘉問少年不練事,所置勾當人盡奸猾。”王安石說:“所置勾當人如沈可道、孫用勤,若不收置務中,即必首爲兼併害法。今置之務中,所謂御得其道,狙詐鹹作使也。”②又“市易司指使馮崇與北人賣買,不依資次”,他原是“一百姓牙人耳”③。這些都是任用商人的實例。孫升稱市易法“引用兼併之徒,杜絕商賈之利”④,即是指此。

當然,無論是漢代,或是宋代,都以鄉村農業作爲經濟主體,王莽的五均和王安石的市易法實施範圍限於城市商業,都不可能對鄉村經濟有重大影響。

三、官府商業:《鹽鐵論·本議第一》載桑弘羊之說:

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方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國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日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籠貨物,賤即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其實,商賈無所牟利,故曰平準。

均輸和平準都有官府商業的性質。《史記》卷30《平準書》也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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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98元豐二年五月癸巳,《宋會要》食貨37之27。

②《長編》卷236熙寧五年閏七月丙辰。

③《長編》卷246熙寧六年八月庚寅。

④《宋會要》食貨37之32~33。

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縣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爲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準。

設均輸和平準的基本經濟思想,就是前述所謂“建本抑末”。“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將其資產轉移於農業。另一方面,國家則攫奪了原歸商人的工商業利潤。儘管漢武帝時,財政支出大增,其結果仍是“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①。但官府工商業也不可能不產生相當多的弊端,故引起《鹽鐵論》所載桑弘羊和儒生輩之爭論。

王莽的措施其實與漢武帝時的措施相似。據《漢書》卷24下《食貨志》說: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爲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爲其市平,毋拘它所。衆民賣買五轂、布、帛、絲、綿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印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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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卷30《平準書》。

但由於幣制的混亂,加之充當五均官的富商,如“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甾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①。“市官收賤賣貴”,盤剝百姓。②

經商無非是爲了贏利,私商中的大商賈固然有“較固取利”,即獲得壟斷性商業利潤的情況。但是,官府經商,更可動用行政手段,以達“較固取利”的目的,這自然比私商更壞。樑庚堯教授在《市易法述》中,用較大篇幅詳述在“物資的收購與轉販”過程中,市易機構如何爲攫取商業贏利,而插手茶、鹽、和糴糧草等貿易,他說:“市易司與其他市易機構對於各項物資的收購或轉販,清楚的顯示出市易經營以財利爲優先的目標。爲了達成此一目的,市易機構不惜自爲兼併,壟斷市場,造成生產者的損失與消費者負擔的增加,爲民生帶來困擾。”《元豐類稿》卷42《都官員外郎曾君(誼)墓誌銘》載:

楚飢,四方之船粟至者,市易吏定取價賤,予價貴,計其贏,取於民,而粟未嘗出納也。販者爲不行,人以乏食。又取民之食其技者錮於官,禁不得私鬻,市裡騷然。

利用饑荒而壟斷米的貿易,賤買貴賣,這與私人奸商所爲並無二致。再以酒爲例,《西臺集》卷16《起居郎畢公夷仲行狀》說:

提舉市易司歲榷民糯米爲贏,凡商賈之至者,官盡榷買之,而益其價,以售酒戶。酒戶售米多陳且貴,酤益不行,遂廢其坊,而三司歲課大耗,惟市易得私其贏以爲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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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24下《食貨志》。

②《漢書》卷99中《王莽傳》。

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開封每年賣麴180萬斤,每斤200文。因酒戶欠官府的錢,其中包括市易務50餘萬貫白糟糯米錢,後改爲年賣麯150萬斤,每斤250文,“猶不免逋欠”。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又定爲每年賣麯120萬斤,即比原額減三分之一,每斤250文,即比原價高四分之一。①故文彥博抨擊市易法說:

今乃官作賈區,公取牙利,古所謂理財正辭者,豈若是之瑣屑乎?《周官》泉府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以待不時而買者,各從其故價,亦不如是之規利也。凡衣冠之家網利於市,搢紳清議,衆所不容。豈有堂堂大國,皇皇求利,而不爲物論所非者乎?斯乃壟斷之事,孟軻恥之,臣亦恥之。②

所謂“壟斷之事”,確是點破了官府商業的要害。

四、官府借貸業:官府商業和借貸業兼行,並互相結合,實始於王莽之五均。馬端臨稱市易法“襲王莽五均之跡”,實際上即是指官府商業和借貸業相結合的情況,因爲漢武帝推行均輸和平準時尚無官府借貸業。據《漢書》卷24下《食貨志》說,王莽五均規定的賒貸辦法如下: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借貸由徵收工商稅的錢府丞負責。按顏師古注,民間祭祀和喪事的短期貸款“不取息利”,而“治產業者”的借貸,“除其費,謂衣食之費已用者也”,按其純利,年利息爲10%。但《漢書》卷99中《王莽傳》則說:“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年利息合計36%,與前一說有異。但賒貸和收息的具體情況已不知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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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20之10。

②《歷代名臣奏議》卷267,《文潞公集》卷20《言市易》。

按市易法最初規定:

如願折博官物者,仍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以上並不得抑勒。①

此後,王居卿解釋說:

市易之法有三:結保賒請,一也;契書、金銀抵當,二也;貿遷物貨,三也。②

其一、二條都屬官府借貸業,據另一記載說:“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爲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③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正月,宋神宗“詔市易司罷立保賒錢法。已出錢,立輸限,如半年內輸本息足者,蠲其出限罰息錢。物力雖薄而有營運者,[聽]量力支借,毋過舊數三之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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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37之15,《長編》卷231熙寧五年三月丙午。

②《宋會要》食貨37之28~29,《長編》卷308元豐三年九月甲子。

③《長編》卷296元豐二年正月己卯,《涑水記聞》卷14。

④《長編》卷296元豐二年正月己卯.《宋會要》食貨37之27。

宋廷所以取消結保賒請之法,無非因其中流弊頗大,市易機構發放之貸款有不能回收之虞。此處提到了罰息錢的問題,這在市易法頒佈之時未見記載,可能是後來的補充規定。據《涑水記聞》卷14說,“市易司法”,“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加罰錢百分之二”。按罰息按本錢2%計,每年即爲24%,也已超過了每年20%的息錢。更何況是本息合計的複利,罰上加罰。例如大商人郭懷信“既償納本、息,猶以納不如期,

罰錢千五百餘緡,已納百七十餘緡訖,而市易司又使增納百三十緡。稽限法,當計所欠罰之”①。此種罰上加罰的辦法,自然使再富的商人也難以承受。

如果市易機構活動限於商業,至多還是個賤買貴賣的問題。唯有將商業和借貸業合二爲一,才發揮了強大的力量,真正做到了市易法中所宣稱的,“開闔斂散之權”歸官府控制,②而使衆多的大、中、小商人都成爲市易機構的代理人兼債務人。《續資治通鑑長編》卷240熙寧五年十一月丁巳記錄王安石與宋神宗的一段對話如下:

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細民上爲官司科買所困,下爲兼併取息所苦,自投狀,乞借官錢出息,行倉法,供納官果實。自立法以來,販者比舊皆即得見錢,行人比舊官司、兼併所費,十減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實供應。此皆逐人所供狀,及案驗事實如此。……”

上笑,且曰:“買得果實,誠比舊極佳,行人亦極便。但行人皆貧弊,宜與除放息錢。”

安石曰:“行人比舊已各蘇息,可以存活,何須除放息錢。若行人已蘇息,比舊侵刻之苦已十去八、九,更須除放息錢,即見今商稅所取,不擇貧富,固有至貧乏人,尚爲稅務所困,亦合爲之蠲除。既未能蠲除彼,何獨蠲除此。”

此處“行人比舊已各蘇息”之說,即使“逐人所供狀”皆是“事實”,王安石本人並無誇張,也至多反映了市易法推行之初的情況,當時市易息錢和罰錢的“威力”尚未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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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37之23,《長編》卷266熙寧八年七月壬申。

②《宋會要》食貨37之14~15,《長編》卷231熙寧五年三月丙午。

此後,各地的大量欠錢戶便成了市易法推行過程中的一大難題。宋廷爲此取消了結保賒請的辦法。儘管多次蠲減和展限,仍有大量人戶無法償付市易息錢和罰錢。蘇軾說:

今大姓富家,昔日號爲無比戶者,皆爲市易所破,十無一二矣。其餘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積欠。①

“大姓富家”的破產,似可被作爲“抑兼併”的成效,而加以歌頌。然而據蘇轍統計,在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閏二月將所有納還市易本錢的商人一律放免息錢和罰錢後,②開封欠市易錢戶計27,155戶,共欠市易錢237萬餘貫,其中“大姓”35戶,“酒戶”27戶,共欠l54萬餘貫,“小姓”27,093戶,共欠83萬餘貫,其中欠錢在200貫以下人戶爲25,353戶,共欠46萬餘貫。由此看來,欠錢者主要是大量中小商人,應是無可懷疑者。他說:

市易催索錢物,凡用七十人,每人各置私名不下十人;掌簿籍,行文書,凡用三十餘人,每人各置貼寫不下五人,共約一千餘人。以此一千餘人日夜騷擾欠戶二萬七千餘家。都城之中,養此蟊賊,恬而不怪。

市易之法,欠戶拖延日久,或未見歸者,及無家業之人,皆差人監逐,遇夜寄禁。既有此法,則一例公行寄禁。然吏卒頑狡,得錢即放,無錢即禁,榜笞捽縛,何所不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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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東坡七集·東坡奏議》卷11《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詔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

②《宋會要》食貨37之33。

③《四部叢刊》本《欒城集》卷38《乞放市易欠錢狀》。所載數字有誤,據其他刊本和《長編》383元祐元年七月壬午更正。

《說郛》卷94《厚德錄》載:

孫莘老(覺)知福州,時民有欠市易錢者,繫獄甚衆。適有富人出錢五百萬,葺佛殿,請於莘老。莘老徐曰:‘汝輩所以施錢者,何也?’衆曰:‘願得福耳。’莘老曰:‘佛殿未甚壞,又無露坐者。孰若與其錢,爲獄囚償官,遂使數百人釋枷鎖之苦,其得福豈不多乎?’富人不得已,諾之,即日輸官,囹圄遂空。

《道鄉先生文集》卷39《故觀文殿大學士蘇公行狀》載:

(蘇頌)選知杭州,一日出,遇百餘人,遮道泣訴曰:‘某等以轉運司責所逋市易緡錢,晝系公庭,夜禁廂院,雖死無可償者。’公曰:‘吾今釋汝,使汝得營生事,衣食之餘,悉以償官,期以歲月而足,可乎?’皆曰:‘不敢負。’於是縱之。轉運使大怒,欲奏公沮壞法令,而民償責者乃先期而至,遂不復言。

由此看來,市易法推行積年後,正如元豐三年(公元1080年)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也不得不承認,“逋負益衆”成了當時不能不面對的基本問題,①“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能償,公錢滯而不行,欠戶有監錮之患”②。

宋廷早在元豐元年(公元1078年)已降低抵押借貸的利率,“應賒市易錢貨,許以金帛等物爲抵當,收息毋過一分二釐,其不及年者月計之”③。又如前述取消了結保賒請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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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食貨37之29,《長編》卷308元豐三年九月甲子。

②《宋會要》食貨37之28。

③《長編》卷293元豐元年十月壬子。

其實,無金銀、田宅契約等抵押,而向市易機構借貸者,無非是城市貧民。這意味着坊郭下戶經商,官府不再提供貸款。市易息錢和罰錢固然使官府吞蝕了部分本屬私商的利潤,但“逋負益衆”的結果,最終使官府的財利也受很大損失。曾布在宋哲宗元符時說:“市易用千五百萬本錢,得息錢九百萬,失陷者乃七百八十萬。徒作一大事,一無所得,復行之何益。”①

市易息錢和罰錢固然使爲數衆多的大、中、小商人負債,而他們擺脫困境的辦法,無非是哄擡物價。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都提舉市易司決定:“諸買賣博易,並隨市估高下,無得定價。”②宣佈對價格完全採取不干涉政策。關於城市物價上漲的情況,在前官府商業一節中已有所交待。《歷代名臣奏議》卷303載呂大防在宋神宗時上奏說:

市易本以抑兼併,便衆業,而公利在其間。民有艱急匱乏之期,方之他取於富室,則無倍稱之息。然吏或不良,乘民之急,而掊刻無已,徒欲收贏取賞,而不顧事體之宜與法令之本意,誘陷無賴子弟以隳產者有之,予民者高其物估,以巧取息有之,一物朝貴賣而夕賤買者有之。此民情慼慼之一也。

此說雖未必透澈,也涉及官府借貸業的若干弊端。

五、對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的評價:

前面說過,中國古代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大致有三類,即是私人的、官員的和官府的。這三類資本的社會功能是好是壞,很難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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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506元符二年二月乙未。

②《宋會要》食貨37之22。

從市易法看.中國古代的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2

從現代眼光看,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當然屬不發達之列。因此,商業資本及與商業資本相關的借貸資本(非全部借貸資本)的正常發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商品經濟的正常繁榮,應是通過市場實行自由和平等的商品交換而實現的。官員和官府利用政治權力介入市場,其結果只能是破壞商品經濟的正常發展。

早在本世紀三十年代,全漢昇先生著有《宋代官吏之私營商業》一文,他認爲,官吏私營商業與一般民庶私營商業相比較,有如下特點:(一)以公款作資本,(二)以公物作商品或商品原料,(三)以官舟販運,(四)利用公家的勞動力,(五)借勢賤買貴賣,(六)逃稅。關於官吏私營商業的影響,全先生概括爲以下三點:(一)官吏暴富,(二)政府損失,(三)商民受害。①事實上,他的結論並非只適用於宋代,從中國古代的官吏私營商業,到現代中國大陸爲禍甚烈的所謂‘官倒’,儘管形式各異,其基本特徵則是相同或是相似的。

從以政治權力介入市場,因而破壞商品經濟正常發展這一基本點看,官商和官府商業的作用是相同的,但也有不同之處。官商純粹是落入官員或是其子女的私人腰包。官府商業固然也不可避免地有官吏中飽私囊的情況。例如前引蘇轍奏,就提及“吏卒”敲詐市易欠錢人戶,“公行寄禁”,“得錢即放,無錢即禁”。王覿陳市易法之弊,也說:“朝廷有得息之虛名,而奸吏有冒賞之實弊也。”②但官府商業的收入,仍是作爲財政補貼者。

在某些場合下,官營商業對緩解財政危機,起了重大作用。漢武帝時,任用桑弘羊等人,“運籌策,建國用,籠天下鹽鐵諸利,以排富商大賈;買官贖罪,損有餘,補不足,以齊黎民。是以兵革東西征伐,賦斂不增而用足”③。漢武帝時的開疆拓土,對漢民族的長遠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而桑弘羊等人經營官府工商業,則爲之提供了財政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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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經濟史研究》中冊。

②《長編》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

③《鹽鐵論·輕重第十四》。

至於王莽的五均、賒貸等,據《漢書》卷24下《食貨志》說:

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餚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印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印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爲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並侵,衆庶各不安生。

此處記載過於簡單,但“衆庶各不安生”,“民苦之”,總是事實。“挾官府而爲兼併之事”①的市易法,其施行的後果主要是兩條,一是衆多的大、中、小商人的負債以至破產,二是城市物價的上漲,影響廣大坊郭戶的生計。南宋葉逋針對市易法稱“開闔、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之論②說:

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不一出於上,而富人大賈分而有之,不知其幾千百年也,而遽奪之,可乎?奪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爲國利,可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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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長編》卷251熙寧七年三月壬戌。

②《宋會要》食貨37之14~15。

③《水心別集》卷2《財計上》。

私人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在攫取利潤時,不可能不“爲兼併之事”,當然是殘酷無情,不擇手段的。從倫理道德的角度看,自然是在非議之列。但在不少場合下,此類“兼併之事”卻是社會進步的槓桿。至於在“抑兼併”的口實下,用官府資本去壓制和摧殘私人資本,自“爲兼併之事”,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這是筆者對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的基本看法。市易法作爲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的一種表現形式,之所以不足以肯定,實基於此。

當然,從另一方面看,中國古代官府商業和借貸資本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即使在宋代,也決非以市易法爲限。這個問題在此不必贅述。

市易法也不能完全歸結爲官府的商業和借貸資本。例如市易機構徵收市例錢和免行錢。市例錢又稱市利錢,屬當時苛捐雜稅之一種。免行錢用以取代官府對商行的科配,事實上又不可能完全取代,也是一種雜稅。市易司和市易務尚兼有稅收機構的職能。樑庚堯教授的《市易法述》對此已有論述。但此種徵稅職能,在市易法中不佔主要地位。

中國歷史發展到宋代,曾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高度發展的農業社會。有些史學家還認爲宋代已經顯露出走向近代社會的某些跡象。但是,中國的歷史發展畢竟並未邁向近代,反而在明清時代落伍了。中華民族何以落伍,或說何以不能自動發展到近代社會,成了史學家們熱烈討論的話題。這個問題涉及的因素過於複雜,只怕一時難以有完密的科學結論。但是,本文討論涉及中國古代官府資本對私人資本的壓制和摧殘,自然也是一個造成中華民族落伍的不可忽視的因素。

(原載《大陸雜誌》第85卷第1期)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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