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易法的經營模式

市易法是宋神宗時期的一項重要立法。從熙寧三年(1070)陝西沿邊設市易務,至熙寧五年正式推行市易法,制定的時間長,遇到的阻力大。同時,宋神宗對市易法產生懷疑動搖,令權三司使曾布調查市易務的違法行爲,引發變法新黨分裂和王安石罷相①。

對市易法前人已有諸多研究成果,但多關注其官營商業的利弊、經營效果和新舊黨爭的問題,有的已涉及市易法中官營借貸業的作用,或市易法與政府購買的關係。本人也曾對市易法賒貸收息的實施狀況作過研究②。在此,擬結合市易法基本條文,對其經營模式的內在矛盾再作研討。

一、贏利方式——從放貸收息到高利貸

熙寧三年初,同管勾秦鳳路經略機宜文字王韶言:“沿邊州郡,惟秦風一路與西蕃諸國連接,蕃中物貨四流而歸於我者,歲不知幾百千萬,而商旅之利盡歸民間。欲於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錢爲本,稍籠商賈之利,即一歲之入亦不下一二十萬貫。”於是令王韶提舉秦州西路蕃部兼營田、市易。初置市易司於秦州(甘肅天水市),後將市易司移於沿邊重鎮古渭寨(甘肅隴西縣),撥錢三十萬貫作本。設置市易司前,“蕃商以行鋪賒物貨,多滯留耗失”,本地商戶採用延期付款方式與蕃商交易,蕃商不能及時收回貸款,回買茶絹等漢貨,雙方交易受到限制,政府也未獲交易之利。實施市易法後,“官爲出錢市之,復令坐賈量出息,以賒價入官,蕃商既得早售,坐賈亦無所費,官又收息。”③蕃商可以及時收到貨款,本地商戶仍舊延期付款,雙方貿易更爲便捷,“既足以懷來蕃部,又可收其贏以佐軍費”④。王韶市易法的基本方式是:蕃商物貨,由市易務收買,隨即將蕃貨賒給本地商戶,同時貨款也轉到本地商戶名下。形式上是市易務出錢買蕃貨,實質上是商戶貸款購得蕃貨。這樣,市易務出錢,成爲本地商戶的債權方,本地商戶“無所費”即賒得蕃貨,官府則獲“收息”之利。由於市易務充當漢蕃交易中間人,市易務除獲取利息收益外,還收取交易費即牙錢。

熙寧四年,“置洮河安撫司,自古渭寨接青唐武勝軍,應招納蕃部、市易、募人營田等事,並令(王)韶主之。”⑤洮(甘肅甘臨潭縣)、河(臨夏縣)、武勝軍(臨兆縣)屬蕃族轄區,宋在沿邊城鎮設市易務,加強與諸蕃部族的聯繫。熙寧五年七月,武勝軍正式納入宋之版圖,並設市易司。王安石說:“洮河東西,蕃漢集附,即武勝必爲帥府。今日築城,恐不當小,若以目前功多難成,城大難守,且爲一切之計,亦宜勿隳舊城,審處地勢,以待異時增廣。城成之後,想當分置市易務,爲蕃巡檢,大作廨宇,募蕃漢有力人,假以官本,置坊列肆,使蕃漢官私兩利,則其守必易,其集附必速矣。”⑥古渭寨(熙寧五年五月升爲通遠軍)“令坐賈量出息,以賒價入官”和武勝軍(熙寧五年十月改爲熙州)“募漢蕃有力人,假以官本”,意義相同,均是賒貸官錢給商人,收取利息。

熙寧五年,魏繼宗建議實行市易法:“榷貨務自近歲以來,錢貨實多餘積,而典領之官但拘常制,不務以變易平均爲事。宜假所積錢,別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以任其責,仍求良賈爲之輔,使審知市物之貴賤,賤則少增價取之,令不至傷商;貴則少損價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餘息以給公上,則市物不至於騰踊,而開閣斂散之權不移於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國用以足矣。”⑦魏繼宗建議以榷貨務錢貫爲本,募“通財之官”和“良賈”操作,而官收“餘息”。於是,宋借鑑王韶的經驗,首先在東京開封推行市易法。《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三十一熙寧五年三月丙午條載:

詔日: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爲兼併之家所困,往往折閱失業;至於行鋪稗販,亦爲(較固)取利,至多窮窘。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商旅物貨滯於民而不售者,官爲收買,隨抵擋物多少,均分賒請,立限納錢出息。其條約委三司本官詳定以聞。

市易務經營過程大致如下:撥內藏庫錢一百萬貫、京東路錢八十七萬貫,如不足,則以榷貨務茶鹽鈔引等充市易本錢。市易務根據行戶的需要,從客商收購物貨,再賒貸給行戶分銷。行戶以田宅金銀等爲抵押,從市易務賒貸錢款或物貨,半年付息一分,一年二分,另納相當於利息10%的市例錢。市例錢用於吏祿開支。逾期不能還本付息,每月加罰息錢2%。行戶賒貸錢物的數量不得超過抵擋的價值,拖欠市易務本息不能償還者,其抵擋產業(房屋、田產等)就要被籍沒拍賣,一時賣不出去就先出租,以租抵欠。自籍家產日,與免罰息。拍賣收益超過所欠本息(包括罰息)的部分,退還給行戶。

王安石說:“市易之法,起於周之司市,漢之平輩,今以百萬緡之錢,權物價之輕重,以通商而貰之,令民以歲人數萬緡息。”⑧“貰”即出借、賒貸,將“官爲收買”的物貨以本錢的形式賒貸給商人,收取利息,平抑物價,是市易法的主要功能。知彭州呂陶言:“國家置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二分,須以一年爲率。蓋爲今年支出官本一百萬貫,至年終要見息錢二十萬貫,即不是早買一百貫物,晚賣一百二十貫錢。”⑨市易務不是從商品交易中賺取差價贏利,而是以放貸方式獲取利息。雖然市易務也從事商品買賣,收買“滯於民而不售”的客商物貨,但都賒賣給了本地行戶。表面上行戶賒買的是物貨,本質上賒貸了以物貨爲載體的市易本錢。

市易務吸收不少商人蔘與市易務,使這些商人具有市易務官吏的身份,他們對市易務的本息負有責任,關心市易務買賣物貨的價格。如果行戶從市易務賒買的物貨不能以高於賒貸價格賣出,就不能獲得利潤。有的商品季節差價不大,“物價增減,難以定期,而一州、一縣價所增減,相去亦必不甚遠,則貨或積而難售”,行戶就有賠錢之虞,虧欠市易本息。市易務利用宋代科買物品時的時估上報制度,“每旬令一路州軍估定物價,報提舉司,提舉司報轄下州,州下所屬,榜募人出抵當或見錢”,賒買市易務物貨,並瞭解“州縣物價”,從地區差價中賺取利潤。這樣,“市易司收息至一分、至二分,令商人自賣,則官已收二分之息,而又有餘利以資販者。”⑩從市易務收入的計算方式和每年以所獲本息考覈官吏看出,官府是以一個放貸者的身份介入商品流通的。市易務“每歲收息錢二分,市易官以收息之多,歲歲被賞”⑾,追求的是賒貸利益。官收二分年息,令商人自賣,是市易務贏利的基本方式。

熙寧七年,“詔:‘雜買務近支借錢一千三百五十緡,依條有息錢三百緡以下,今年息收一千七百餘緡,委根究市易務利害所根究施行。’其後乃雲,此本息共收數也。”⑿雜買務是負責購買宮廷日常消費物品的機構,原隸內東門司,熙寧五年改隸提舉市易務。市易務收息超過標準屬違法,要追究原因和責任。雜買務放貸1350緡,按息錢和市例錢22%計,應收息297緡,雜買務多收了數十緡,應是罰息或牙利收入。

市易息錢和市例錢有固定比率,市易官吏爲擴大政績,重視徵收“罰息”。市易法實施不久,就成立了“市易抵當所”,負責追討本息,處理商戶抵當事宜。隨着欠款和罰息的增加,市易法包含的高利貸色彩越來越濃重。

熙寧七年,市易法推行僅二年,罰息問題就引起宋神宗的關注,要王安石調查“百姓爲貸市易抵擋所錢,多沒產及枷錮者”,“乃至無人可監守”⒀的情況是否屬實。熙寧九年(1076),“詔:都提舉市易司,今日以前賒請過錢物,限外送納本息已足,其罰錢並與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諸路詔到日以前見欠罰錢人戶,亦准此。”⒁此後直到元祐元年(1086)市易法廢罷,每年都頒佈減免市易罰息的詔令。罰息一直是導致貸款民戶破產的主要原因。

商戶虧欠市易本息越來越多,無法收回,市易賒請法難以爲繼。元豐二年(1079),“詔市易務罷立保賒錢法”⒂;三年,罷“賒請物貨舊法”⒃。對官吏的考覈不再以收息多少衡量,而以追收多少欠款爲標準。元豐四年底,宋政府在開封“新舊城內外置四抵當所,委官專管勾”⒄,擴大了抵當所的規模。市易法的賒貸規模大大萎縮,高利貸功能卻不斷擴展。抵當所利用罰息和拍賣抵當的收入,發放高利貸,“許以金帛質當見錢,月息一分”。抵當所監官以市易務官兼,“以歲終得息多寡爲賞格”⒅。一個月後,將抵當法“行之畿縣”⒆,稱爲“畿邑抵當之法”。六年初,抵當法推廣至京畿以外諸路,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各借錢十萬緡,餘路各借五萬緡,充抵當本錢。”⒇七年,“詔:諸路提舉常平司存留一半見錢,以二分爲市易抵當。”[21]市易抵當法脫離了取息二分的軌道,年息120%,成了不折不扣的“倍稱之息”。

宋神宗說:“朝廷市易法,本要平準百貨,蓋周官泉府之政。官失其職,一切賒貸,公私頗不便之。雖雲有收息之數,名存實亡。今已改用金銀、鈔帛抵貨(貸?),最爲善法。”[22]在“抵當之法”廣爲推行後,賒貸收息名存實亡,市易務淪爲主營高利貸的機構。元祐元年(1086),監察御史韓川上疏說:“臣伏以朝廷更市易之法

,捐減所收息數,宿逋放釋殆盡。自罷賒賣以來,實用錢物交易,日人不過三百千,收一分之息,月得九百千。又未必滿一分也,慮貨之陳積,但及五釐,足以免罰,則亦出之,月息才四百五十千。”在京市易務抵當所利息、罰息日入三百貫,月入9000貫,如全部放貸,月息一分,可收900貫。元豐八年,罷州府縣鎮市易務,在京市易務只有抵當所高額放貸的功能尚存,而“所收之息”不能支付吏祿“所費之半”。韓川“請於市易務監官監門內各留一員,及實用公人催納欠負外,結絕見在物貨,畫日更不收買。”於是,“詔罷在京市易務”[23],廢除了市易法。

元禧之後,隨着政局的變化,市易法時廢時興,但其通流物貨、平準物價的功能已基本.廢棄,高利取息的功效卻倍受青睞。徽宗崇寧二年(1103),“詔:府界諸縣除萬戶及雖非萬戶而路居要緊去處,市易抵當已自設官置局外,其不及萬戶處、非衝要、並諸鎮有監官卻系商販要會處,依元豐條例,並置市易抵當,就委監當官兼領。”[24]元豐時市易務抵當所主要設在州府,而崇寧時抵當所擴大至萬戶以下的縣和設有監官的鎮,只要是“商販要會處”,均設抵當所。抵當所成爲市易務的主要機構。

南宋初建炎二年(1128),“罷在京及諸路市易務,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25]抵當庫已與市易法分離而獨立。紹興五年(1135),泗、楚、濠、廬、嶽、潭州、壽春、建康府等地相繼設市易務,“本錢十萬緡已上,收息一倍,即與轉一官,仍減二年磨勘。虧折元本錢者,展二年磨勘。每萬緡收息錢三分已上,給五十千,官吏均給。折一分已上,仍與專副備償,其餘以是爲差。”[26]六年,“詔:諸路常平司於管下客旅會聚州軍權置市易務,候事平日罷。”[27]南宋市易務收息已不限20%,收息越多,獎賞越重。除發放高利貸外,還直接經營茶、鹽等多種商品買賣,類似“回圖貿易”,性質已與熙寧市易法大相徑庭。

二、賒貸方式——結保賒請與抵保賒請法

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說:“市易之法有三,結保賒請,一也;契書金銀抵擋,二也;貿遷物貨,三也。”[28]前二條是放貸方式,屬贏利性經營。第三條是促進商貨通流,平抑物價。在理論上,貿遷物貨“出入不失其平”,從政府財政的視角分析,與常平倉法的功能類似,基本屬非贏種性經營。

“結保賒請”法適用於沒有抵當財產的賒貸者。“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爲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29]如是皇族宗室,則不需抵當,只要“三人以上同保”,經大宗正司出具身份證明,就可獲得貸款。結保只能得到小額賒貸,宗室賒貸額爲“並息不得過兩月料錢之數”[30],普通民戶的賒貸額更低。

最早施行“結保賒請”的是東京果子行。圍繞果子行商人“結保賒請”的問題,王安石與宋神宗產生了重大分歧。《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四十熙寧五年十一月丁巳條載:

上謂王安石曰:“市易賣果實,審有之,即太繁細,令罷之如何?”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細民上爲官司科買所困,下爲兼併取息所苦,自投狀,乞借官錢出息,行倉法,供納官果實。自立法已來,販者比舊皆即得見錢,行人比舊官司、兼併所費十減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實供應。此皆逐人所供狀,及案驗事實如此……止是此等皆貧民,無抵擋,故本務差人,逐日收受合納官錢,初未嘗官賣果實也。”

從市易務賒貸的果子行人的都是無產業抵擋的貧下行戶,他們按照市易法的規定,借貸官錢,承擔利息,以現錢交易的形式購買客商果實。市易務對果子行戶與客商的交易進行監督,每日派胥吏收受牙錢。同時,果子行承擔供應官府果實,而免除行戶的科配。王安石強調市易務並未經營果子買賣,只是將本錢借給果子行人,由果子行人直接與客商交易。所謂“販者比舊皆即得見錢”,是指果子行戶有了從市易務賒貸的本錢,不再拖欠客商的貨款。在市易務的支持下,果子行的貧下行戶佔領了果子市場。樞密使文彥博針對這一情況上疏說:

臣近因赴相國寺行香,見市易務於御街東廊置叉子數十間,前後積累果實,逐日差官就彼監賣,分取牙利。且瓜果之微,錐刀是競,竭澤專利,徒損大國之體,只斂小民之怨。遺秉滯穗,寡婦何資?

御街乃東京的繁華之所,只有從市易務賒貸的果子行人才能在此營業,其營業額之大,足以排斥傳統的兼併勢力。文彥博因此攻擊市易法“官作賈區,公取牙利”,“斯乃壟斷之事”[31]。市易務每日“差官就彼監賣”,充當客商與果子行人的中間人,“公取牙利”。牙利一般爲交易額的5%[32],市易務牙人是官牙,牙利同市例錢一樣,作爲市易務胥吏的俸祿支出,故王安石稱之爲“合納官錢”。右司諫王覿說:“市易之患,被於天下,破民之產,而利皆歸於牙儈胥徒”[33]牙錢並未計人政府的財政收入,而由市易務支配,落人官員胥吏的腰包。

宋神宗看了文彥博的奏章,認爲市易務買賣果子“太繁細”,“有傷國體”,故欲罷之。王安石說:“今設官監酒,一升亦賣;設官監商稅,一錢亦稅,豈非細碎?人不以爲非者,習見故也……今爲政,但當論所立法有害於人、物否,不當以其細而廢也。”“至於爲國之體,摧兼併,收其贏餘,以興功利,以救艱厄,乃先王政事,不名爲好利也。”經過王安石的勸解,宋神宗認識到官府買得果實“誠比舊極佳,行人亦極便”的優越性,不再追究市易務監賣果子事,但對市易務經營鎖碎物貨仍心存疑慮,故王安石說:“市易務如果子行人事,才立得七行,法如此類甚衆,但以陛下檢察太苛,故使臣畏縮,不敢經制。”[34]

對貧下行戶而言,結保賒請法是優惠政策,但市易務直接介入批零貿易,連木梳、芝麻、蔬菜等物也參與經營,壟斷牙利,“遣吏坐列販賣,與細民爭利,下至菜果油麪,駔儈所得,皆榷而奪之,使道路怨嗟,逮近羞笑,商旅不行,酒稅虧損。奪彼與此,得少失多。”[35]市易法改變了傳統的大商批發、小商零售的市場結構,於擾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必然產生強迫客商、抑勒配賣等弊端。

契書金銀抵當法涉及到的民戶衆多,是市易法最重要的條款。宋代典賣、抵當要有保人,故此法也稱爲“抵保賒請”法[36]。契書金銀抵當的對象分爲二類,一是市易務的官吏,二是普通民戶。市易法規定:市易務監官、提舉官、勾當公事官“以地產爲抵,官貸之錢”,市易務官對市易本錢負有保本付息的職責。市易務提舉官由朝廷委派,監官與勾當官募大商人充任。又規定“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內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充一保。”參與市易務的行人要有五人以上作保。非市易務的普通民戶,“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37],賒請額不得超過抵當價值。

抵保賒請的原則是保證本息的回收,但在執行中問題頗多。由於市易務以收息多寡爲官吏賞罰標準,市易務爲提高政績,以多收息錢爲能事,故不斷有強迫、引誘民戶賒貸的事件發生。

參知政事馮京說:開封府祥符縣在民戶“緩急喪葬之日”貸給市易本錢,允許民戶以“銀絹、米麥”抵押,如此非法借貸有“七八種”[38]。《歷代名臣奏議》卷三百○三載呂大防的奏文雲:有的市易官吏“乘民之急,而掊刻無已,徒欲收贏取賞,而不顧事體之宜與法令之本意。誘陷無賴子弟以隳產者有之,予民者高其物估,以巧取息者有之。”市易錢本應貸給經商之人,像此類爲多收息而不分對象發放的非商業貸款,必然演變爲純粹的高利貸。有的民戶“抵產只及一千貫,則與吏胥、鄰保計會,估爲二千貫”[39],增大了放貸風險。

市易務違法借貸的事例很多。熙州市易務提舉官汲逢,把市易本錢貸借給母親及其族人,且在帳籍上不登錄借貸人姓名,致使熙州市易務本錢12萬餘緡[40]無處追討。宗室及官吏借貸市易錢,經常拖欠不還,造成錢本流失。熙寧九年,詔令都提舉市易司“自今不得賒請錢貨與皇親及官員公人”[41]。

市易法實施前期,賒貸本錢逐年增加,至元豐元年達到高峰,爲700萬貫。因商戶虧欠過多,大量本息無法收回,“積息罰愈滋,囚繫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元豐二年,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於是,“詔市易司罷立保賒錢法”,有物力產業抵當且有營運者,所貸錢貫“毋過舊數三之一”,“並拘留契書,歲收息一分半”。賒請物貨也要“檢估本家物力,所請不得過所有之半”[42]。在結保賒請現錢法廢罷一年後,結保賒請物貨也基本廢止,規定放貸額爲“通欠數不得過三百萬貫”。此時民戶虧欠市易息罰上百萬貫,賒錢法已經中止,則此年發放的市易本錢不足二百萬貫,且“惟聽舊戶請賒,以接濟在京行鋪之家”,維持舊欠行鋪的還貸能力,“其非舊請人戶,惟用抵擋、貿遷二法

”[43]。市易法雖仍在推行,但優惠下等行戶的條款已完全廢棄,市易本錢也迅速萎縮,其贏利能力大打折扣。

市易務賒貸的物貨或因質價不符,“物貨損惡”,或因脫離市場需求,“滯而不售”,或因市易務官吏擡高價格,“賤買貴賣”,都會給賒買者造成損失,最終造成商戶破產,賒貸本錢無法收回。蘇轍論述市易法之弊雲:

小民好利,類無逮見,爭取官債,以救目前,欺謾父兄,妄引抵當,期限既迫,逃竄無所。婦子離散,行路諮嗟,奈何爲此陷井,誘而納之也?至於奸民巨賈,窺伺間隙,取利則多。或輸滯積不售之貨,以易見錢,或指殘破無用之屋,以賒實貨。巧智百出,難以具言。有司矇蔽,指以爲利。泉幣一散,汗漫難收。官之所藏,徒文具而已。[44]

左司諫王覿說:市易官吏爲獲取酬獎,“恣爲欺罔”,支錢在外,虧折不予登記,購進物貨,不計能否變買,“並先計息而取賞”,結果“物貨損惡,本錢虧損,則皆上下相蒙而不復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虛名,而奸吏有冒賞之實弊也。”[45]

在元豐二年以前,市易官吏因收息達標年年得到酬獎,賒貸虧折、不能回籠的本錢,仍掛在帳上。到元豐二年都提舉市易司王居卿改革市易法時,錢本流失、民戶破產已到積重難返的境地,所以元豐三年王居卿建議五年內保持放貸二百萬不變,按20%的年息計算,五年後如收回本錢,再實施“賒借之法”。此後,抵保賒請一直處於勉強維持的低水平,直到五年後市易法廢除也未改觀。

三、理論與實踐的衝突——貿遷物貨法

貿遷物貨的含意是買賣物貨,使物貨通流,物價穩定。熙寧七年,當宋神宗聽說市易務“收買貨物,有違朝廷元立法本意”,而從王安石口中又難以瞭解真實情況時,夜下手札,令市易務的上級長官——權三司使曾布調查,這就是在王安石變法中掀起巨大波瀾的“根究市易務違法案”。在調查中,魏繼宗說:“主者(指在京市易務提舉官呂喜問)多收息以幹賞,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或市肆所無,必買於市易。而本務率皆賤以買,貴以賣,廣收贏餘。”曾布對宋神宗說:“誠如此言,則是挾官府而爲兼併之事也。”[46]市易務買賣應以自願爲原則,“抑兼併”是爲了平抑物價,故市易法也稱“平準法”。市易務壟斷市場違背了市易法。曾布在根究市易務違法案時,曾論及市易法的主旨:’

天下之財匱乏,良由貨不流通;貨不流通,由商賈不行;商賈不行,由兼併之徒巧爲挫抑。故朝廷設市易司於京師,以售四方之貨,常低昂其價,使高於兼併之家,而低於倍蓰之直,而官不失二分之息,則商賈自然無滯矣。雖然,宮中非覬利也,特欲抑兼併耳,必也官無可買,官無可賣,即是兼併不敢侵謀,而市易之法行也。今呂嘉問提舉市易,乃差官於四方買物貨,集客旅,須候官中買足,方得交易。以息錢多寡爲官吏殿最,故官吏牙人惟恐裒之不盡,而取息不夥,則是官中自爲兼併,殊非置市易之本意也。[47]

市易法的主旨,是遇價賤增價買進,價貴則低價賣出。此價高低是與當時市價相比較而言,按市易法是“出入不失其平”,既不虧蝕本錢,也不謀求贏利。雖然市易務“售四方之貨”,但並不覬覦交易利潤,而是爲了抑制兼併之家壟斷物價、侵謀細民。所謂“必也官無可買,官無可賣”,即是經過市易法調控,商貨通流、物價平穩,達到市易務不用再買賣物貨的理想境界。呂嘉問把市易務辦成“賤以買,貴以賣”的官營買賣機構,強迫客商把物貨賣給市易務,這樣,商戶只能從市易務賒買物貨,從而擴大賒貸額,提高市易本錢的發放率,市易務可獲取更多的利息,此即“惟恐裒之不盡,而取息不夥”的含義。

市易務違法強買強賣是很普遍的。監楚州市易務王景彰“榷買商人物貨”,然後“立詭名糴之,白納息錢,謂之幹息”,即假借他人之名從市易務賒買,讓沒有賒買的人白出息錢。“又勒商販不得往他郡,多爲留難,以沮抑之”。王景彰及“干係官吏”因此受到處罰,“其違法所納息錢”退還原主。宋神宗還詔令杭州、廣州等市易務“勘會違法事,許令自首改正”[48]。《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四元豐元年十一月乙酉條載:

詔:“聞熙河路商賈所至州軍,並市易司權買,令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司李稷體量。”后稷言:“熙、河、岷州、通遠軍等處商販匹帛等,經制司實令市易務拘買。”

成都市易務提舉官韓玠“以靈泉小縣收息增羨,遂督諸縣以靈泉爲比,務令多得息錢。”要想多得息錢,就必須多籌措發放本錢,而不用關心該本錢是否投入商業營運。此類“以戶口比較息錢”固的方法,必然使市易法成爲苛政。

市易務從事商品的賤買貴賣,其批零收入不歸國家財政,而由市易務官吏支配。市易務實現“賤買貴賣”的前提,是市易務官吏捷足先登,動用市易務本錢,從客商“賤買”物貨,再批發“貴賣”給本地商人零售。在此過程中,本應由“賤買”物貸的市易務官吏承擔的賒貸本息,全部轉嫁到零售商戶身上。零售商戶只能從市易務批發物貨,可提高本錢發放率。只有把本錢都貸出去,才能回收足額的利息。市易務官吏爲了獲取批零差價,擴大賒貸額,轉嫁賒貸本息,強迫商戶“必買於市易”,使市易務成爲“挾官府而爲兼併”的市場壟斷機構。

市易務壟斷客商物貸,必然產生壓低價格以獲取壟斷利潤的弊端,而價格太低,客商不至,又會引起物價上漲,損害債務人和消費者的利益。例如:東京酒戶歲用糯米三十萬石,在京市易司“榷糴糯米,以貸酒戶收息,犯者聽人告,賞錢至三百千,米沒官。”客商以官糴價賤,不再販運。“又至(值?)歲儉,京師糯米價益高,本息錢厚”,酒戶難以承受,熙寧八年,“詔:酒戶貸市易司糯米,自去年中限至末限息錢並減半。”[50]減少息錢雖可減輕債務人負擔,但客商不至,米價高企,高價賒貸就不能消除。次年二月,提舉市易司“欲選官往出產處,預給錢,至秋成折納”[51],意欲低價購買糯米,未獲成功,十一月即罷。酒戶高價賒貸糯米,增加了釀酒成本,酒價高,銷售不暢,造成酒戶無力還貸,最終會阻滯市易法的推行,這是市易務降低酒戶息錢和欲購買低價糯米的原因。

熙寧四年,“上批:‘零賣熟藥宜罷,恐太傷鄙細,四方觀望,有損國體。他事更有類此者,亦與指揮。’時太醫局賣熟藥,而市易司出錢買之,復使零賣,故降是詔。已而執政進呈不行。”[52]本來太醫局熟藥直接賣給藥行鋪戶,市易務卻把太醫局熟藥買下來,再以賒貸方式批發給行鋪戶。神宗欲罷市易務買熟藥,但在王安石等人的反對下,詔令未能頒行。市易務涉足了不少“細碎”商品的買賣,宋神宗對此大多持反對態度,而王安石卻縱容之。

總之,通流物貨、平抑物價是貿遷物貨法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實踐中,賤買貴賣雖屬違法,卻很難稽查,即使查明瞭也不可能禁止。強買強賣雖可稽查,也做過處理,但強買強賣與賤買貴賣如影隨形,難以禁止。市易務“賤買”的物貨如不轉賣給行鋪戶,賒貸本息就由市易務官吏承擔,這是強買強賣產生的原動力,併成爲導致民戶破產的重要原因。元豐元年,“都提舉市易司請貨滯於本司者,聽臨時依時價轉易,如虧元直,即於每年比較樁留準備失陷錢豁除。從之。”[53]市易務如不強賣賒不出去的物貨,只有上報朝廷,虧折本錢變賣,這種影響官吏政績的方式,市易務一般是不會採用的。

宋在沿邊州郡屯集有大批紬絹,作爲糴買軍儲糧草的本錢。熙寧七年,“知大名府韓絳言:‘本路安撫司累歲封樁紬絹,或致陳腐,乞下轉運司用新綢絹或錢銀對易,或依市易法令民戶人抵出息,其餘經略安撫司封樁物亦乞依此。’從之。”[54]把即將“陳腐”的紬絹賒賣給民戶,不強制是做不到的。

債務人不能還本付息、造成錢本流失,在市易法實施之初就已產生,且越來越嚴重。然而,從熙寧五年到元豐二年,八年間在京市易務官卻年年因完成息錢、市例錢定額而受到酬獎,本錢流失似乎從未發生,也未產生任何影響。《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七十七載:“中書言:‘市易務收息錢、市例錢總百三十三萬二千餘緡,法應酬獎。’詔:提舉官金部員外郎呂嘉問、太子中允吳安持各過一官,升一任,賜錢三百千,嘉問更減一年磨勘,監官以下等第推恩。”此爲熙寧八年八月至熙寧九年七月收入之數,其間本錢爲五百萬緡。《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七之二六載次年(熙寧九年八月至熙寧十年七月)“市易本息、市例錢帳,歲收緡錢七百三十九萬七千有奇”,其中“本五百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八十七貫七百三十五文,息一百四十三萬萬三百五十一貫四百一十二文,市例九萬七千九百九十二貫三百六十九文。”市易務官獲得酬獎的條件是:按市易本錢全額發放計算,息錢和市例錢收入不低於22%。從理論上說,市易本錢不可能全額發放,即使全額發放,本息也不會毫不流失,而這二年的市易息錢均多出應收數二十萬貫左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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