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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沈法官,我打斷一下,”吳律師望着沈宇,不解且困惑地問,“您說的話,我和小劉沒太明白,怎麼怎麼就……您不管這案子了?”

三天後的5月11日週四,我和吳律師如約坐到了沈宇的對面,我是前一天下午接到汪策的電話的,說第二天沈宇要見我和吳律師,商討拍賣計劃。

我們喜出望外——這一天終於快來了!然而,“這一天”還早,翹首以盼的“這一天”此時還是“那一天”。

“我的吳大律師,您怎麼了!那麼精明的人,怎麼沒聽明白啊?”沈宇笑着說,“我再重複一遍啊,不是我不管了,是案子要交接啦!拍賣任務要交給北昌區法院去做了!這是天大的好消息啊!”

沈宇口中這“天大的好消息”是這樣的:就在我和父母離開的第二天,沈宇在辦公室接到了一個電話,那邊自稱是北昌區人民法院執行局二庭的謝同法官。他在電話裡說,他看了掛在北昌區法院的幾起原告當事人訴訟商軍並申請執行的案件卷宗,也得知了東陽區法院爲首封法院並有拍賣權,但第一起(我家的)案件從起訴到後來進入執行局一直到現在,已經過去兩年時間,卻還沒有進入拍賣程序。謝同法官向沈宇表示:他知道東陽區法院的案件有多麼堆積如山,也知道東陽區法院執行局的辛苦不易,但總這樣“拖”下去也不是事,北昌區這邊的原告當事人們也總在詢問北昌區的執行法官該如何推進進展。謝同說,與其東陽區這邊這樣繁忙,不如拍賣由北昌區來做,兩邊辦理好案件移交就可以,望沈宇法官定奪,云云……

沈宇法官的話一說完,吳律師和我倒愣了,這是我們決想不到會出現的新情況。我們現在尚無法判斷這事是不是如沈宇所說是“天大的好消息”,反而我們心裡出現了一堆的疑問、不解甚至擔憂。

“您看啊,沈法官,”我先開了口,“半年多以前,我曾經和吳律師按您和汪策法官的建議去過北昌區法院執行局跟他們商討由他們來拍賣,那時我們心裡就是在打鼓的,說實在的,我們並不太情願由他們來做,但鑑於您正在住院,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我們便前去了,但那時北昌區法院以各種理由婉言拒絕了此事,並表示還是由東陽區來拍賣爲最穩妥,說實話當時我們聽到這個答覆還是挺高興的,因爲我和吳律師後來一合計,這拍賣的事兒無論如何都是咱們東陽區來做最讓我們踏實。畢竟,這拍賣權在咱們手裡攥着,說句玩笑話,無論時間多久,最終拍賣的是咱們東陽區,那麼也就是說,最後分配的‘生殺大權’是咱們的,可是,這樣一移交,一被人把拍賣權拿走,主動權可就不在咱們手裡了。您想啊,那邊現在光咱們知道的就兩家了,甚至可能還有更多家把商軍告到了北昌區法院,到了人那兒,人家可就不認我們了。”

“小劉說的也正是我想說的,沈法官,”吳律師也開了口,“顯然,北昌區比東陽區案子少這是有目共睹的,我和小劉去過那裡的執行局,確實可用‘門可羅雀’來形容,我們也承認,那邊如果上拍,速度可能比東陽區還要快。但是要知道啊沈法官:您是我們案件的父母官,說白了,您是我們的家人、親人,開句玩笑說,您是‘親孃’。可這一轉手,我們到了人家那兒,那可就是‘後孃’對我們了,那結果能好的了麼?”

沈宇點頭聽完我們的陳述,哈哈大笑了起來,說:“二位的顧慮我早想到了。你們說的這些,大可放心到肚子裡,爲什麼?要知道,法律條文規定,案件移交,只要有正式的公函、原拍賣權法院公章,那麼被移交案件當事人的一切權利——聽好,是一切權利,都是不變的!這樣說吧:真到了他們拍賣完了,你們該拿多少錢,就拿多少錢,他們絕不敢從中‘作梗’!——當初小汪法官也給你們看過相關法律規定和條文吧?”

我和吳律師點頭表示確實如此。但我們對望着咂了咂嘴,沈宇看着我倆,笑着搖搖頭,繼續說道:“我理解你們,咱們相處了一年半了,確實有了‘感情’,但是到了那邊,那邊的法官對你們也不一定沒‘感情’啊!這樣吧,我直說了吧……”沈宇忽然收了笑容,聲音嚴肅地說:“這交接大事,他們那邊如果敢出了什麼差錯和紕漏——你們看到我穿的這身衣服了麼?穿這身衣服的人如果還想繼續穿下去,是沒人敢肆意妄爲的!那是要上檢察院的罪過啊!”

“唔……”吳律師點點頭,沉思了一小會兒,說道,“您要是這樣說,我們倒比較放心了。可下一步該怎麼辦?如何交接?我們又怎麼配合您?請沈法官明示。”

“這樣,我把謝同法官的電話留給你們,你們先聯絡一下。”沈宇說,“電話裡聽來,我覺得他還是個不錯的小夥子,應該是比較可信賴的。看看他那裡需要你們做什麼,爲他提供什麼,如果他那邊沒什麼問題了,你們讓他趕緊、在最快的時間內把‘案件交接申請公函’給我發過來,我們這邊一確認,那就給他們發正式公文了!”沈宇一拉抽屜,“哦,他的電話在這兒,號碼你們記一下……”

……

“您說,這些關於交接的事,沈宇爲什麼不親自跟謝同在電話裡交代清楚,而讓咱們聯繫謝同並讓他發公函呢?”走出執行局,我問吳律師。

“這是所謂的‘行規’,”吳律師輕輕笑道,“一般來說,任何跨法院之事都是公函對公函,或者是法官互相見,但是法官之間卻很少在電話裡敲定事情,哪怕是讓第三方——比如咱們這樣的當事人傳話。因爲,涉及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公函的往來是大於天的,並非不信任彼此的電話,但是隻有互相來往的白紙黑字大紅印章,才證明一切。當然,這裡還有‘避嫌’,因爲一但跨院合作,就只能是公對公,而單個法官之間的互來,電話打得都‘短小精悍’,其他的事,交給函件來解決。”

“原來如此……”我應聲附和着,但其實吳律師後半段的話我沒太聽進去,畢竟讓我們傳話這事無關痛癢,我擔憂的還是這交接後權利一轉移到他院,是不是我們就簽訂了某種把我們陷入危險境地的“條約”呢?

吳律師似乎看懂了我的心思,說道:“劉兒,也別想太多,也許並不是壞事兒。”可緊接着他又重複一遍那兩個字,“也許。”

我不知道該怎麼形容2017那個初夏的燥熱下午我的心情,如果找一個詞,那就是:忐忑。

林依輪有首老歌唱道:“猜不透的明天它最有樂趣。”——可我當時想:對於和平寧靜日子中的人,大可以這樣說這樣唱,可對於處在戰鬥、戰爭中的人,卻不太這樣認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