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填寫入黨志願書
入黨志願書是黨組織接收和審批新黨員的主要依據。它記載着入黨申請人入黨時的主要情況和全部入黨審批過程。在黨組織批准其轉爲正式黨員以後,入黨志願書就成爲黨員本人檔案材料中的重要內容。
入黨志願書是共產黨員的資格證明。發放和填報入黨志願書,是黨組織宏觀控制發展黨員數量,調整和改善黨員隊伍的分佈、構成狀況的重要手段,也是履行入黨手續的重要一環。因此,印製和管理入黨志願書,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加強統一管理。入黨志願書的式樣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制定,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式樣統一印製,並嚴格管理。
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要嚴肅認真,忠誠老實。填寫前,入黨介紹人應將表內項目向入黨申請人解釋清楚。凡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都要自己填寫有關欄目。如本人填寫確有困難,可由黨支部指定黨員按照本人口述代爲填寫。填寫時均應用鋼筆或毛筆,字跡要工整清楚。有些情況應當向黨組織交代或說明,沒有填寫欄目的,應另附紙說明。
由黨支部指定代填入黨志願書的黨員,必須忠實於發展對象的口述內容,不得任意發揮或添枝加葉。請人代筆填寫的入黨志願書,除本人簽名蓋章外,代筆的黨員也要簽名蓋章,並應註明本人不能親筆填寫的原因。
填寫《入黨志願書》表
填寫入黨志願書各欄目內容時,應當簡明扼要,儘量不要超出本欄。如內容確實填寫不下,可另附紙填寫,並在附紙的第一行註明是附在哪個項目。如某些欄目沒有內容可填時,應寫“無”,不要劃“×”或“/”。以下是填寫時應注意的事項:
“曾用名”,指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正式名字,按使用的先後順序填寫。如果“曾用名”較多,可選擇主要的填寫。用字要固定,不要用同音字代替。偶爾使用的筆名、假名不必填寫。
“出生年月”一欄,一律填寫公曆時間。
“家庭出身”,是指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前的家
庭階級成分。階級成分應以土改或土改複查和民主改革時劃定的爲準。經組織審查,家庭出身作了改變結論的,應按改變的情況填寫。未經組織確定改變者,個人不得自行改變。未劃成分者,可按習慣填寫,但應加以說明。幹部、軍人、職工的子女,凡是隨其父母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的職業填寫,如干部、軍人等。
“本人成分”,是指本人蔘加革命工作或入黨以前的個人社會身份,要按照個人蔘加革命工作或入黨前從事較久的職業填寫。
“現文化程度”,主要按學歷填寫。經過組織培訓或自學提高了文化程度的,可以按照經有效考覈並由組織正式認定的現有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程度填寫。按現有文化水平填寫的,應加上“相當”二字。
有領導職務的可填寫實際領導職務,如股長、科長、局長等。本人職務較多,只填最高的、主要的;沒有職務的按照現在所從事的職業填寫,如干部、工人、農民、售貨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可填寫專業技術職稱,如主治醫師、工程師、講師等。
填寫“入黨志願”這一欄時,要結合自己的思想認識和思想變化過程,着重寫本人對黨的認識,爲什麼要入黨,以及自己的心願和對入黨的態度。
填寫“本人經歷”,一般從7週歲或上小學時開始,起止年月要銜接。“何地、何部門”應寫全稱。“何職務”應寫明具體職務,兼職較多者要填寫主要的。“證明人”應填寫最熟悉本人情況的人或在一起工作過的人。
“獎勵”,是指因自己的工作和學習表現,受到某一級組織表彰的情況。如被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生產)者、“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優秀共青團員、三好學生等光榮稱號和被記功、晉級等。不要把擔任的某種公職(如“人大代表”)和口頭表揚填入此欄。“處分”,是指因自己的錯誤或過失,被某一級組織給予的政紀、團紀處分或刑罰等。經組織複查平反糾正了的不再填寫。
“家庭主要成員”一欄,主要填寫本人的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長
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主要社會關係”一欄,主要填寫與本人關係密切或本人受其影響較大的親戚、朋友。
“對黨還有哪些需要說明的問題”一欄,主要填寫本人需要向黨組織說明,而在其他項目中包括不了的問題。
入黨介紹人的“現任職務”一項,應包括其現在擔任的黨內職務,也包括其擔任的行政職務。如職務較多,可填寫最高的和主要的職務。入黨介紹人沒有擔任什麼職務的,該項可不填寫。
入黨介紹人應本着對黨、對被介紹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在被介紹人的入黨志願書上填寫自己的意見。
“入黨介紹人意見”一般應寫以下內容:一是對被介紹人的基本看法和評價。這是“入黨介紹人意見”的主體內容。填寫時,應根據黨員條件,對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思想覺悟、政治品質、工作表現等方面進行認真分析,作出全面評價,不能只寫工作表現。二是指出被介紹人的主要缺點和不足。對其缺點和不足應當實事求是地分析,不要以提“希望”的方式代替其缺點,也不要籠統地寫幾句“贈言”。三是表明自己對被介紹人入黨的態度,如“我認爲×××同志已基本具備黨員條件,願意介紹其入黨”。
填寫入黨介紹人意見應注意:一是要把在培養、教育和考察過程中瞭解到的被介紹人的表現情況,具體地填寫出來,不能只簡單地、籠統地填寫“該同志已基本具備黨員條件,同意介紹其入黨”。二是兩名介紹人應分別填寫自己的意見,不能兩人合寫一個意見。也不能在一名介紹人意見填好後,另一名介紹人員簡單填寫“意見同上”或“意見下同”。
填寫入黨志願書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讓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的前提是,發展對象已經具備了黨員條件。這是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的必要措施,也可以避免填寫了入黨志願書卻因條件不成熟或有些情況不清楚未被批准,而給發展對象造成思想負擔的情況。填寫入黨志願書已經是履行入黨手續的開始,因此,就應當按照黨章和有關接收黨員程序的各項規定辦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