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黨委審批預備黨員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審批。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除另有規定外,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審批預備黨員。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1.黨委審批的內容和程序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准其爲預備黨員。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程序圖示
黨委召開審批預備黨員會議,應提前告知每個黨委委員召開黨委會審批預備黨員的日期和審批對象的基本情況,使黨委委員事先有所準備,以便能在會上充分發表意見。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會議程序:一是黨委書記說明會議議題;二是由黨委組織委員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及組織員考察談話意見;三是黨委成員討論,提出的問題由黨委組織委員負責解答;四是全體委員表決;五是黨委作出審批決定。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
的會議結束後,黨委書記應及時將黨委審批意見寫入入黨志願書,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填寫《批准中共預備黨員通知書》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佈。對未被批准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2.黨委審批的注意事項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要注意以下方面:
(1)召開審批預備黨員的黨委會,應由黨委書記主持,與會委員必須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
(2)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3)審批預備黨員,必須召開黨委會集中討論決定,不得以碰頭會、黨務幹部聯席會、黨委成員傳閱等方式代替集體討論,更不能由黨委書記、副書記個人或具體負責發展黨員工作的同志代表黨委審批預備黨員。
(4)黨委集體表決時,全體委員一半以上認爲發展對象具備黨員條件且入黨手續完備的,方可批准。黨委成員意見不一致時,應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因有的黨委委員對發展對象的情況不瞭解,出現意見分歧,應由黨委組織委員負責說明情況,加以解釋,然後付諸表決;如果因申請人存在某些缺點、錯
誤,黨委委員對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有不同意見,應展開充分討論,儘可能取得統一認識後進行表決;如果因發展對象的某些重要問題沒有調查清楚,引起意見分歧,應暫時休會,待調查清楚後再議。
(5)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6)填寫入黨志願書中“黨委審批意見”欄時,應寫清黨委成員總數、與會委員人數及被批准的預備黨員的預備期起止時間。黨委會審批後,應及時通知報批的黨支部。
(7)黨委審批沒有通過的預備黨員的入黨志願書不必裝入本人檔案,應返回黨支部連同其他入黨材料一併保存備查。如再討論其入黨問題時,需重新填寫入黨志願書。
(8)要認真如實做好黨委會議記錄,並妥善保存。
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上級黨委批准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爲黨和人民利益英勇獻身,事蹟突出,在一定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並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認爲黨員。追認黨員必須嚴格掌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後,經上級黨委審查,報省一級黨委批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