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利: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三重意義
【編者按】2015年11月30日《北京日報》刊登了北京聯合大學研究員、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心主任徐永利撰寫的《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三重意義》一文。文章認爲,民主作爲現代社會中國家對公共收入分配、公共資源配置和公共事務決策管理的新型方式,受到全人類的青睞。而協商民主作爲一種更加文明的民主形式,因其所發揮的作用更接地氣,更符合人民民主的要求,因而更有利於提高民衆的理性思考和政府的科學決策能力。
民主作爲現代社會中國家對公共收入分配、公共資源配置和公共事務決策管理的新型方式,受到全人類的青睞。然而,民主的具體實現方式並非是唯一的,其中協商民主不僅追求結果的合法性,尤其注重過程的合理合法和結果的廣泛認同,因而是更加文明的一種民主形式。正因爲是一種更加文明的民主形式,因而其所發揮的作用更接地氣,更符合人民民主的要求,更有利於提高民衆的理性思考和政府的科學決策能力。
第一,有助於解決好基層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地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管理運作逐步走向行政指導和市場導向協同並行。行政指導既有政府工作人員在一線指導,也有相關政策出臺並配有一定資金安排。但相關政策在基層落實工程中,常常會出現“最後一公里”到達不了的問題,而之所以出現“最後一公里”到達不了或不能有效落地的問題,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基層人民羣衆對政策的精神、意圖及預期效益不掌握或掌握不夠。我們知道,政策只有真正被羣衆領會和掌握,才能變成一種行動的力量,從而產生實際效果。基層羣衆領會掌握政策精神、意圖及預期效益的重要平臺就是協商,即讓羣衆在參與政策落實的動員和具體方案的制定中,充分表達意見、建議。這樣一種方式既遵循了原有的制度體系框架,同時又結合區域實際情況,是一種上下互動、權力雙向運行的治理機制,有利於多元利益主體的共識與利益平衡的達成,從而產生聚合效應。也就是說,只有基層民衆經過協商並達成共識認同後,各項政策才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像關於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土地經營權流轉、撤點並校、就業、醫療保障等問題中的任何一項政策在基層的實施,都會牽動每位羣衆的利益。
所以,在涉及自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面前,瞭解政策,參與協商,民主決策,共同監督,不僅是基層民衆的自發衝動,更是他們隨着視野的開闊,多方面學習後的主體意識的覺醒。例如,民主懇談就營造了公開、透明、開放、民主的社會環境,增進了社會共識,提高了羣衆對政府的信任感和認同度,不僅開闢了社會公衆有序政治參與的新途徑,而且改進和完善了基層黨和政府的執政方式、社會治理方式和決策方式,提高了當地政府的決策能力和決策水平,有力地促進了區域經濟社會的平穩良性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有助於解決好利益差異條件下的公共意志形成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取得高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通過上級政府的放權讓利,充分調動和發揮了地方及基層的積極性。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羣體多元、利益訴求多樣、需求差異明顯,因而要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藍圖統一認識、達成共識、形成共同意志,就需通過聽證、徵集民意等方式進行民主協商,參加的主體應是公衆及各階層羣衆等利益羣體,表明黨和政府要執行羣衆路線,指導城鄉居民參與決策,讓城鄉居民自覺自願參與城鄉經濟社會建設,變人民羣衆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爲對人民的共同利益的追求,變居民在社區多樣化需求爲交匯點、共同點,讓居民與社區之間建立起緊密的利益關聯。
也就是說,只有抓住並維護好城鄉居民的共同利益,才能把城鄉社區建設真正變成與城鄉居民密切相關的事情,城鄉居民才能高度認同城鄉建設、廣泛參與建設。這就需要參與協商的範圍從最初的村級向鄉鎮乃至市級延伸,從黨外向黨內延伸,從體制外向體制內延伸,從一般性事務的對話溝通向預算決策等核心方向深化。
第三,有助於自主性共同體事務的有效運作
基層民主的主體是城鄉居民自治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自治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都屬於自主性共同體,是城鄉居民和單位員工的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共同體事務的運作和每位城鄉居民或員工有着密切的聯繫。因此,只有城鄉居民和員工基於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標,就共同體事務進行平等、自由的辯論和商談,才能維護羣衆的主人翁地位,匯聚羣衆的合理訴求,進而增強基層民主治理的功效。例如,村委會建立後,村級公共事務無人處理、公共事業無人管理的狀態逐步獲得改善。社區的民主決策雖然沒有農村那樣關乎每個農民的根本利益,但由於社區的公共基礎設施、公共空間便利化的條件差。因此,社區在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空間的設置和使用方面的決策也需要事先協商。
加強企事業單位的民主協商,是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一方面,加強民主協商,爲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更加廣泛的羣衆基礎和動力源泉;另一方面,隨着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和混合經濟體改革的深化,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出現一些急需民主協商的問題,如企業改製爲公司制後,企業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之間的關係如何理順,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加強單位內部民主協商,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協商,不僅是勞動者的一種權利,更屬於先進的生產關係,既適合生產力發展要求,又適應先進生產關係要求的企事業單位才能不斷髮展壯大。
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開始了協商民主的實踐,在社會主義建設與改革時期得以發展完善。黨的十八大報告正式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又就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發展作了具體部署,充分說明協商民主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義。
喻中:如何正確認識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
【編者按】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喻中在《求是》2015年第22期發表了《如何正確認識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一文。文章認爲,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作爲人類文明史上的一種新的政治現象,難免受到某些人的誤解、誤判。那種把當代中國看作是“非民主國家”甚至是“專制國家”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文章共分三部分,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一、三部分。
當代中國民主政治的鮮明特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沒有也不可能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發展道路。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制度,走什麼樣的政治發展道路,必須與這個國家的國情和性質相適應。”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民主政治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的民主政治中居於領導地位。當代中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人民的選擇、歷史的選擇,並且這一領導地位是由我國憲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確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最重要的實現途徑和制度載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以投票選舉的方式,選出自己的政治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這充分反映了當代中國民主政治的精神實質,即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來自於人民、受人民監督。
協商民主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一方面,從法理上看,新中國可以視爲協商民主的產物。1949年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種“協商建國”是史無前例的偉大創舉。另一方面,當代中國的人民政協制度作爲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基本制度,在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民主功能。獨具中國特色的“兩會”成爲中國民主政治的直觀體現
,也是對人民當家作主的全面展示。
當代中國的民主政治需要不斷完善
當代中國是不斷髮展中的新興大國,中國的民主政治同樣處於改革發展、不斷完善過程中。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特色鮮明、富有效率的,但還不是盡善盡美、成熟定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髮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也需要不斷完善。”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複雜的系統工程,以下幾個方面尤其值得注意。
完善黨內民主制度。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黨內民主制度體系,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黨內民主對於中國民主政治的決定性意義在於,中國的民主政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政治,黨的領導既是中國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也是帶動中國民主政治的強大引擎。因此,黨內民主是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工程,黨內民主在相當程度上決定着整個中國的民主狀況。當前,保障黨員的主體地位、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強化全委會決策和監督作用、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等等,都是黨內民主建設的重心所在,也是完善黨內民主制度的着力點。應當加強以黨章爲核心的黨內法規建設,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方式推動黨內民主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爲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體現人民主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中國民主政治的直接體現。在中國民主政治的運行過程中,人民代表大會充當了人民與國家機構之間相互交往的總樞紐。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應當立足於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爲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和作用。在立法方面,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在監督方面,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在自身建設方面,提高基層人大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代表的比例,完善人大代表聯繫羣衆制度,健全國家權力機關組織制度,優化常委會、專委會組成人員的知識和年齡結構,提高專職委員比例,全面增強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職的能力。
完善協商民主制度。我們的協商民主,以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爲制度和實踐支撐,形成了國家層面的政治協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協商和社會層面公民協商的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體系。習近平總書記認爲,“這一點可能是我國對世界政治制度的重要貢獻。”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爲此,應當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多種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應當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繼續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作用,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增強民主協商的實效性。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立法環節,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原則,讓法律法規反映人民的意願,把傾聽和尊重人民的意願作爲立法過程的基本要求,杜絕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化傾向。在行政執法環節,堅持執法爲民,努力克服執法過程中存在的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利益執法等不良現象。在司法環節,進一步解決司法不公問題,以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更好地維護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在法律監督環節,既要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對於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也要發揮檢察機關作爲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法律實施的監督功能。把民主的原則與精神灌注到依法治國的各個環節,保障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數十年來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經驗,也是完善中國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
許耀桐:“中國式民主”的新路
【編者按】2015年9月14日《北京日報》刊登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撰寫的《“中國式民主”的新路》一文。文章認爲,“中國式民主”,是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新型民主模式,是適合中國國情的新型的民主模式,也是世界民主模式多樣性的生動體現。
中國實行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不單是經濟獲得顯著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民主獲得長足的發展。作爲當代中國飛速進步的標誌,不僅有經濟基礎硬實力的發展,而且有民主政治軟實力的發展,即“中國式民主”的新路。
“中國式民主”新路與民主模式的多樣性
“中國式民主”,顧名思義是在中國大地上成長起來的一種民主,是黨的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新型民主模式。“中國式民主”不同於“西方式民主”,這是不爭的事實。對於“中國式民主”的新路,人們完全可以用科學的態度對待之、分析之,從而作出正確的觀察判斷,得到符合實際的認識。
但是,有些人卻不以爲然。在他們看來,“中國式民主”怎麼算得上是民主呢?倘若以爲這個世界上只能有一種民主模式,即“西方式民主”,只能以“西方式民主”作爲衡量檢驗、取捨裁定的標準,符合它的便是正統,不符合它的則要打入另冊,那就太不公平合理了。世界上各個國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闡述民主理論、探討民主走向、建立適合本國的民主制度,以及在實踐中進一步發展民主,必然使民主的模式呈現出多樣性。從實踐來看,一個國家在實現和發展民主的進程中,由於採用的途徑、方式以及建立的民主制度與別國不同,因而具備了一套系統的、穩定的鮮明特色。列寧指出,“在民主的這種或那種形式上”,“每個民族都會有自己的特點”。“中國式民主”,就是適合於中國國情的新型的民主模式,是世界民主模式多樣性的生動體現。
《民主的模式》一書的作者戴維·赫爾德認爲,民主的發展模式顯然是多樣性的。他把馬克思主義主張的工人階級民主制或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制,就看作是民主的一種模式。因此,當代“中國式民主”的新路,豐富了民主理論的寶庫,壯闊了世界民主的潮流。
“中國式民主”新路與民主的自立內生性
今日中國之民主,並不是從外部直接加予或硬性嵌入的。在改革開放中成長起來的“中國式民主”,具有強烈的自立內生性。經歷了十年“文革”之後的中國,黨內黨外、上上下下,都深切地感受到民主的重要性,都對民主由衷地發出了熱忱的呼喚。民主之於我們,已無須任何強制,也無須別人說教,因爲人民需要民主,社會需要民主,政黨需要民主,國家需要民主。
中國對於民主的渴望追求,從沒有像最近30多年來的這麼急迫、下了這麼大力氣。究其原因在於,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建設,若離開了民主便不能發展。正是當年的發揚民主,解放思想,衝破了“兩個凡是”的羅網,結束了“以階級鬥爭爲綱”,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爲中心”。也正是在撥亂反正和推行民主法制下,全國平反糾正了300多萬名幹部的冤假錯案,47萬多名共產黨員恢復了黨籍,數以千萬計的無故受株連的幹部和羣衆得到了解脫,激發了全國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化”的積極性。而廢除幹部職務終身制、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主集中制、多黨合作和協商民主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等一系列民主制度的建設,衝破了人治和權力過分集中的羈絆,開啓了“中國式民主”的新路。
“中國式民主”的自立內生性,決定了民主之於國家的不可或缺和倚重,決定了民主發展恆久的張力和可持續性,構成了國家堅固的制度基礎和良善的政治生活。
“中國式民主”新路與黨的領導的自覺性
“中國式民主”的本質特徵,在於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式民主”需要黨的領導,歸根到底,是因爲黨具有領導“中國式民主”的自覺性。1978年以來,中國共產黨的歷次黨代會以及和政治建設有關的中央全會,都對民主在中國的發展做出了深刻的闡述分析,尤其是明確了欲推進改革,必先從民主着手,提出了“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社會主義愈發展,民主也愈發展”,“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等科學命題和重要論斷。本着這樣的真知灼見,中國共產黨對民主的發展進行了精心的謀劃佈局,在實踐中一步步地認真貫徹落實。
民主需要黨的領導,這在西方看來,似乎是不可理喻的事情,因爲以西方的政黨標準來看待政黨的作用,民主當然無需黨的領導。西方國家的政黨只有一個功能,就是參加競選,獲取選票,政黨竭盡全力就是爲取得選舉成功,以便能上臺執政,
政黨本身根本沒有領導和推動民主的職責和功力。但在中國完全不同,中國共產黨是在嚴酷的革命戰爭的環境中產生的,並且從長期的革命黨轉變爲穩定的執政黨,有着牢固的執政地位和豐富的領導經驗;黨締造了國家,也領導着國家。這樣的政黨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它不但可以領導民主,而且能使民主卓有成效。
“中國式民主”新路與民主治理的有效性
民主既是治理國家的理念信仰,也是治理國家的手段方式。但無論是民主作爲理念信仰也好,還是作爲手段方式也好,都要取得治理的功能效果。早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鄧小平在談到判斷和衡量改革的是非成敗其中包含民主實踐的標準時明確指出,一定要有利於生產力發展、有利於人民生活的改善、有利於社會穩定和進步。日裔美籍政治學家弗朗西斯·福山也指出,現代民主體制要與三組制度相結合:國家、法治和問責機制。民主之所以需要這三要素,就是爲了有效地服務於自己的公民。民主的發展必須具備這樣的基本功能,如果說實行民主改革、推進民主發展,達不到這樣的要求,民主就毫無價值可言。
以民主治理的有效性而言,“西方式民主”正逐漸陷入困境。“西方式民主”的議會制,導致了惡性競爭,不同的政黨出於私利,使決策久拖不決;“西方式民主”的兩黨或多黨制,政黨的輪流執政往往使政策不具有長期性,執政的政黨對國家和民族的長遠的重大利益缺乏思考和安排,而更注重選民看得見的短期利益;“西方式民主”的選舉制,完全爲金錢打選戰,互比籌款燒錢能力,候選人在競選中基本上靠“賄賂選民”,攀比誰開出的福利條件最爲優惠,而全然不顧國力和財力的現實情況,超前許諾、漫天開“空頭支票”。把“西方式民主”引入發展中國家,更造成“民主的災難”,諸如利比亞、泰國、烏克蘭等國,出現了民粹氾濫、社會動亂、國家分裂、人民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等現象。
而“中國式民主”,由於堅持民主發展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理論,民主發展的領導核心是中國共產黨,民主發展的經濟基礎是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爲主體,民主發展的最佳路徑是選擇從發展基層民主開始循序漸進,民主發展的優先秩序是搞好黨內民主建設並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發展,民主發展必須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前進等一整套理念和做法,充分保障了民主治理的有效性。中國能夠在經濟社會領域繼續保持向前全面發展的態勢,中國民主政治能夠始終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驅動力,就是以“中國式民主”治理的有效性爲根本的前提條件的。
夏春濤:高舉人民民主旗幟 堅持正確的政治發展道路
【編者按】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由夏春濤執筆在《求是》2015年第15期發表了《高舉人民民主旗幟 堅持正確的政治發展道路》一文。文章認爲,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選擇什麼樣的政治發展道路是關乎國家前途、人民命運的根本性問題,我們要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上來,高舉人民民主旗幟,堅定不移走自己的政治發展道路。文章共分三部分,本書收錄時節選了第一、三部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個新事物,也是個好事物
經過6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不懈探索與實踐,我國民主政治建設取得巨大成績,確立並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四項政治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個新事物,也是個好事物。”所謂“新”,是說這些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在中國乃至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具有開創性;所謂“好”,是說這些制度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這一新型政治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勝利成果,億萬人民從此揚眉吐氣、翻身作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中國共產黨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爲國家意志,使黨推薦的人選成爲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之“新”主要有兩點:一是確立了社會主義新型政黨關係,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民主黨派既不是反對黨,也不是在野黨,而是參政黨。二是實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凡重大決策出臺,事先都要經人民政協進行廣泛協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羣衆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深深嵌入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全過程。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衆人的事情由衆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以及人民內部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達成共識,是我國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廣泛性、豐富性、務實性。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實現民族平等、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這是我們黨解決民族問題的一大創舉,體現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這一制度在新時期得到堅持和發展,56個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基層羣衆自治制度是最直接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這一制度是在新中國長期民主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廣大人民羣衆在城鄉基層單位和組織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如此廣泛生動有效的基層民主實踐,在中國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我國的政治制度具有顯著優越性。習近平總書記將其概括爲“四個能夠”:能夠有效保證人民享有更加廣泛、更加充實的權利和自由,保證人民廣泛參加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能夠有效調節國家政治關係,發展充滿活力的政黨關係、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階層關係、海內外同胞關係,增強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有效促進社會生產力解放和發展,促進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促進人民生活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能夠有效維護國家獨立自主,有力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福祉。
我國的政治制度,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就是支持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人民處於主體地位,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發展人民民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設法治中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關鍵是堅持這三者的有機統一,不能把它們割裂開來,更不能把它們對立起來。
着眼“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大力推進民主政治建設
我們要自信,但決不能自滿。我們的制度仍不夠完善,我們的工作仍存在不足,這與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堅定製度自信和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在堅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推進制度體系完善和發展。還是要講兩點論,做到堅持與發展相統一,這樣才能更好地堅持。在新形勢下,我們要着眼“四個全面”戰略佈局,進一步深化認識,明確重點,抓緊落實,大力推進民主政治建設。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其標誌之一是“人民民主不斷擴大”。現在距2020年僅剩5年,時間緊、任務重,我們要有緊迫感。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包括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切實改變“牛欄關貓”現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全面依法治國,其要義包括用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嚴字當頭,着力解決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保持黨同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純潔性,使黨始終成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社會主義愈發展,民主也愈發展。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一定能夠不斷髮展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譜寫人民民主新篇章,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這是對人類政治文明和世界社會主義運動的一大獨創性貢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