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意義重大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事關全局的國家監察制度頂層設計和重大政治改革。改革的推進,有助於建立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通過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現實需要。
第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助於完善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有力武器。我們是一黨長期執政,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風險和挑戰,最大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必須破解自我監督這個難題,要以黨內監督帶動和促進其他監督,健全完善科學管用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破冰推進,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建立覆蓋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的全面覆蓋,是我們推進反腐敗治本的戰略選擇。在黨中央
的堅強領導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必將取得良好實效,最終形成完善的國家監督體系,形成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相互促進的良好監督氛圍。
第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助於擴大監察範圍,明確監察對象。隨着黨內監督的加強,已經實現了監督全覆蓋,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員。而行政監察機關作爲政府的組成部門,只負責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覆蓋到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爲此,必須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強化黨內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領導,使黨內監督和人民羣衆監督相結合,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範化。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擴大監察對象的範圍,可以與紀委的監督相銜接,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第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助於整合反腐敗資源。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和審計,政府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
,檢察院還有專門的反貪污、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力量,但這些反腐敗資源力量過於分散,很難發揮作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要把所有反腐敗的力量和資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高效的反腐敗體制。
第四,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助於豐富監察手段,完善監察程序。監察委員會成立後,隨着相關職能的變化,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程序也會與時俱進,不斷豐富。現行的《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賦予監察機關檢查、調查、建議和行政處分等權力,但是並未賦予監察機關行使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以及強制執行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察效用的發揮。當前,我國將出臺《國家監察法》,可以考慮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監察手段。比如,授予監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權力,可以對涉案財產和賬戶實施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實行監察對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財產收入、出國出境情況、配偶子女的從業情況及其他的需要報告的事項,同時要向社會公開。另外,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完善監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鑑法院、檢察院辦案全程錄音錄像的做法,規定監察委員會採取調查措施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這樣既有據可查,又便於接受監督,監察機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度也會得到極大的提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