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

在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情況下,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與困難,都需要自己去解決,因此,他們迫切希望私營企業協會能提供支持與幫助。私營企業協會要關心、瞭解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困難與問題,積極幫助他們解決資金、技術、原料、燃料、經營場地、產品銷售渠道等經常遇到的難題。協會應幫助會員進行聯繫,協調政府部門及其他有關方面給有困難的私營企業予以幫助。目前,私營企業的經營者大部分缺乏較高層次的管理知識,私營企業中又缺少管理人才與技術人才,而市場經濟的發展又要求私營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及產品質量。

爲此,私營企業協會要經常爲會員舉辦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培訓班、產品展銷訂貨會等,幫助會員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業務技術水平和經營決策水平,擴大私營企業及其產品的知名度,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拓寬產品銷路,以適應市場的激烈競爭。

第三,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

私營企業協會要代表會員積極地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私營企業經營者的合理意見與正當要求,爭取政府機關和有關方面對私營企業的關心和支持。協會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義不容辭地幫助會員制止違法行爲,使其受到的損失得到賠償,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得到消除。各級私營企業協會要爲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如可以聘請律師做法律顧問,爲會員提供常年法律服務等。

第四,協助政府做好對私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等工作。

國家對私營企業的管理涉及登記註冊管理、市場管理、稅收財務管理、物價管理、勞動安全管理以及產品質量、計量、金融信貸、衛生等衆多的領域,涉及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技術監督、勞動、衛生、文化、海關等衆多的行政管理部門。私營企業協會要發揮自己熟悉私營企業的優勢,幫助這些部門搞好對私營企業的監管工作,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供政府及有關立法部門參考,以使政府部門制定出更適合私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與法規,促進私營經濟發展躍上新的臺階。

第五,開展對外交流。

私營企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同國外同類組織,如世界中小企業協會,地區和他國中小企業的同類組織加強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這樣可以學習國際上的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幫助私營企業開闊視野,鼓勵他們走出國門,到國際市場上去展開競爭。

第六,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豐富會員的社會文化生活。

私營企業協會通過推舉、評選私營企業中的成功企業,總結他們的經驗,供其他會員學習、借鑑,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同時,私營企業協會還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爲會員在生活、文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務,提高他們的文化知識與經營管理水平;通過舉辦知識競賽、體育比賽及文化娛樂活動,豐富會員的社會文化生活。

我國現階段的私營企業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存在和發展的時間不長,而私營企業協會則更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隨着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以及私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私營企業協會也將有更多、更新的任務。可以說,私營企業協會任重而道遠。

(五)私營企業協會的會員和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35條的規定:“私營企業協會是由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協會可以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所謂團體會員,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的私營企業即爲私營企業協會的團體會員。所謂個人會員,是指爲加強私營企業同政府及有關方面的聯繫所吸收的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從事私營經濟研究的專家等。團體會員的代表是企業的投資者,投資者代表是指私營企業中擔任董事長、廠長或經理等職務的企業負責人。團體會員的代表人也可以由本企業的投資者指定或推舉。協會中的個人會員在協會中只佔很小的比例,他們不會影響私營企業協會作爲私營企業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規定,私營企業協會除成立全國性組織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自治州、市、縣、旗均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的地方組織。由於行署和盟是作爲省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不是一級政府,不宜成立私營企業協會,但爲了開展工作也可以設立私營企業工作委員會。在私營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必要時也可以成立私營企業行業分會,根據行業特點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私營企業協會受同級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按照社團法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依法獨立開展工作。

由於全國性的私營企業協會組織還沒有成立,因此全國私營企業協會的章程及領導機構,也有待中國私營企業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和產生。

二、工商業聯合會

(一)工商業聯合會的性質和宗旨

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工商聯是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工商聯本身具有“人民團體”和“商會”的兩重性,亦即雙重職能。通常說的“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正是工商聯這種兩重性的體現,也是其雙重職能的具體化。從工商聯作爲人民團體來講,可以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對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議;從工商聯作爲商會講,可以爲會員提供經濟、科技信息,參與組織經濟活動。

工商聯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經濟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爲改革開放,爲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二)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

工商聯作爲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主要是對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進行帶有服務性而不是行政性的管理。具體說,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

(1)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作用;(2)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3)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4)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積極分子隊伍;(5)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6)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7)爲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諮詢等服務;(8)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9)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10)增進與香港、澳門特區及臺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11)爲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12)辦好會辦企業、事業;(13)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6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1)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23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2)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4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3)第71章 附件1(4)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30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2)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2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1)第37章 概述(1)第1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1)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71章 附件1(4)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31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1)第3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2)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2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1)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56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3)第1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第62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9)第1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4)第6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2)第67章 附錄(2)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1章 前言第18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第71章 附件1(4)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1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第32章 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管理(2)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3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2)第37章 概述(1)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3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1)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47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3)第46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1)第6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7)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38章 概述(2)第10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概述(3)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3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2)第3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2)第1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2)第68章 附件1(1)第68章 附件1(1)第5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第48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4)第63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0)第26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1)第2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1)第5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2)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67章 附錄(2)第11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1)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19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4)第71章 附件1(4)第2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2)第50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2)第58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5)第57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4)第30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2)第24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管理(1)第64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11)第13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3)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59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6)第68章 附件1(1)第17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3)第7章 個人獨資企業概述(2)第5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自律性組織(1)第55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條文釋義(2)第67章 附錄(2)第2章 現階段我國個體私營經濟基本情況(1)第49章 其他國家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第22章 獨資企業的組織人事管理(1)第12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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