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2)

①工資、薪金所得;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③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④勞動報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⑧財產租賃所得;⑨財產轉讓所得;⑩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從企業中取得的利潤即屬於第⑦項中的“紅利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3)稅率。

①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爲5%至45%。

②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③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並按應納稅額減徵30%。

④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

⑤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從企業中取得的紅利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4)納稅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外,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並繳納稅款。

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其他資料。

(5)納稅地點。

自行申報的納稅地點應爲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是由辦稅人員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其他稅

1.資源稅

資源稅是指爲了體現國家的利益,促進合理開發和使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國家對開發利用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採取從量定額的辦法徵收,實施“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

耕地佔有稅是在全國範圍內,對佔用農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的稅種。

城鎮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是對在規定區域內佔用國家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土地面積定額徵收的一種稅。

其徵收採用幅度定額稅率,按大中小城市規定幅度差別稅額。

2.財產稅

是指對納稅人所有的財產徵收的一種稅。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1)房產稅。是以房產爲徵稅對象,依據房產價格和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採用的是比例稅率,以房產價格計徵的,年稅率爲1.2%;以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稅率爲12%。

(2)車船使用稅。是指對行駛於我國境內的車船,按其種類定額徵收的一種稅,是一種地方稅。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船舶包括機動船和非機動船。採用從量規定的定額稅率。

(3)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稅率適用30%至60%的4級超額累進稅率。

3.特定行爲稅是以納稅人的某種特定行爲爲徵稅對象的稅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是國家對單位和個人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資金徵收的一種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引導投資方向,實行差別稅率,包括2%、5%、10%、15%、30%五個檔次。

(2)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徵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計稅依據有按憑證所載金額和按件定額徵收兩種。前者稅率爲萬分之零點三到千分之一;後者稅額爲每件五元。

(3)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國家爲了加強城鄉的維護和建設,向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收入金額爲計稅依據而徵收的專用於城鄉建設維護的一種稅,屬於目的稅性質,即屬於專款專用的稅種。採用0.5~1%的幅度稅率,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徵收。

三、個人獨資企業納稅的程序和要求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應盡的義務。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徵管強化查帳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1997年12月)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依法納稅:

1.辦理稅務登記

這是整個納稅程序的首要環節。建立稅務登記制度,便於稅務機關掌握和控制稅源,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覈後,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僞造。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設置帳簿,正確覈算

帳簿、憑證管理,是繼稅務登記之後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又一重要環節。建帳是經營者加強自身管理和擴大經營的需要,也是依法申報納稅的基礎。因此,個人獨資企業要積極、主動、認真地按照要求建帳和使用稅控收款機,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營情況,支持稅務機關做好查帳徵收工作。爲保證納稅人真實記錄其經營活動,客觀反映有關納稅的信息資料,防止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和記帳憑證,《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帳簿、憑證的管理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覈算。

個人獨資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未按規定辦理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法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稅款徵收方式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以及其他方式徵收稅款。

查帳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提供的帳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

查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個人獨資企業從業情況、生產設備、耗用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經營情況下,對其經營的應稅產品查實覈定產量、銷售額徵稅的一種方式。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價計算銷售收入徵稅的一種方式。

定期定額徵收,是對沒有帳薄、難以準確計算營業額和所得額的小型個人獨資企業,由個人獨資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覈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流轉稅、所得稅合併徵收的一種方式。

5.稅款徵收期限

個人獨資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個人獨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個人獨資企業未按照法定或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6.稅務檢查和稅務行政處罰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情況,據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2)個人獨資企業實施了違反稅法的行爲,應當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稅務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爲了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和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個人獨資企業對稅務機關的徵稅或處罰的決定有爭議時,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個人獨資企業偷稅、抗稅的法律制裁與合理避稅

(一)偷稅的法律制裁

1.偷稅的概念

偷稅是指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稅稅款的行爲。

2.偷稅的法律制裁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規定,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稅數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者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不到10%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

(二)抗稅的法律制裁

1.抗稅的概念

抗稅是指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爲。

2.抗稅的法律制裁

對於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

(三)合理避稅

1.避稅的概念

避稅是指納稅人針對稅法的不完善及各種難以在短期內消除的稅收缺陷,迴避納稅義務的行爲。這種迴避是在充分了解稅法缺陷的前提下,並儘可能在形式上符合稅法的規定,從而有別於不瞭解稅法,或者雖然瞭解稅法,但仍要違法逃稅。

2.避稅的原因

(1)稅法自身的原因。

①稅負重。稅收這種財政收入形式是無償、單方面的財富轉移,對納稅人來說是財富所有權的徹底讓渡,所以,一旦稅負過重,納稅人便想減輕稅負和逃避稅負。

②稅負不公平。稅負不公平是指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平衡。稅負不公平必將刺激相對稅負較重的納稅人避稅。

③漏洞太多。如果稅法規定的稅收要素概念含糊不清,減免條件過低,稅源不穩,納稅環節過多、過散,起徵點過高等都會導致避稅。

④徵管不力。稅務機關工作效率低,或者與納稅人勾結,唆使或協助納稅人違法等都是徵管不力的表現,都將直接導致避稅。

⑤處罰不嚴。現實生活中,避稅和逃稅常常是伴生的。如果稅務機關對逃稅處罰不嚴,勢必強化避稅行爲。

(2)稅法以外的原因。

①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任何一種稅都要對其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法律界定。這種界定理論上包括的對象和實際包括的對象差別極大,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這種可變通性誘發納稅人的避稅行爲。特定的納稅人交納特定的稅收,如果能說明自己不屬於某稅的納稅人,則不必納該種稅。

②社會風氣不正,道德水平低下。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常常逃避社會義務和公民責任,以致避稅;稅務機關也會出現徵稅責任感不強,甚至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3.避稅的方法

合理避稅的關鍵在於納稅人的主觀努力和對客觀經濟環境的認識和利用,也即努力學習法律知識,特別是熟練掌握與自己稅務相關的稅法知識,尋找可供自己利用的法律缺陷和徵管缺陷,並儘可能利用合法的稅收優惠政策爲合理避稅服務。從納稅人的角度看,避稅方法分爲直接稅避稅方法與間接稅避稅方法。

(1)直接稅避稅方法。

①轉讓定價避稅法

轉讓定價是指在經濟活動中,有經濟聯繫的企業各方爲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依照市場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是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爲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而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

從法律方面講,企業之間轉讓定價或轉讓利潤是合法的。因爲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下,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及買賣雙方都有權利根據自己的需要確定所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而商品價格的任何增減變化都會帶來明顯的稅收後果。爲合理避稅,企業的通常做法是:在本企業所得稅稅率較高時,採取低價出售,高價進貨,使有經濟聯繫的企業實現更多的利潤,減少所得稅稅額。

②最大成本組合法

最大成本組合法是指通過對成本各項內容的計算組合,使其達到一個最佳成本值。這個最佳成本值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抵銷利潤,擴大成本計算,以實現避稅的目的。用成本組合法避稅絕非是任意誇大成本,亂攤成本,而是按政府所允許的成本計算程序、覈算方法等一系列合法要求進行的企業內部覈算活動。

運用最大成本組合法是最有效地減少所得稅的手段。一般是以材料計算法、折舊計算法、費用分攤法三種具體方法進行的。

(2)間接稅避稅方法。

①新產品避稅法

新產品避稅法是指企業利用國家鼓勵新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努力使本企業符合新產品規定要求,從而光明正大地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以達到避稅目的。

新產品是指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性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的產品。如果企業生產的產品符合高新技術產品的條件,並得到有關部門的鑑定及稅務機關的同意,將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②橫向聯合避稅法

橫向聯合避稅法是指企業與企業之間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橫向聯合避開交易外表,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實踐中,一些企業充分利用國家爲了鼓勵再投資,對向交通、能源、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及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地區的減免稅規定,以尋求避稅。爲了獲取稅收上的好處,這些企業儘可能地掛靠在“老少邊窮”和交通能源的名義下,以橫向聯合求得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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