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合同管理(1)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個人獨資企業即屬於“其他組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爲合同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訂立各類合同的權利,以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爲。

(2)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即債權債務關係。

(4)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合同分爲很多種。例如,依據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將合同分爲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不採取所規定的特定形式,合同將因缺乏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生效;後者當事人採用任何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依據合同在法律上有無規定一定名稱,可將合同分爲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上規定的15種合同即是有名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統一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則爲無名合同。

(三)合同法律關係

合同法律關係,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實引起並經過合同法調整的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它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又稱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負有依據法律和合同實施一定行爲的義務。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即合同的標的,是債務人應爲的行爲。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合同權利,又稱合同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要求債務人爲一定給付的權利。合同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四)合同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指訂立、履行、解釋合同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從事交易活動的企業、自然人等民事主體所必須遵循的行爲準繩。我國合同法確立的合同基本原則有以下五個:

(1)平等原則。《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的各方當事人,不論是公民、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無論其經經濟實力和所有制形式有何不同.只要作爲合同的當事人,他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有地位平等,合同各方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真正做到合同自由,才能實現真正的公平。

(2)自願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包含了以下幾項內容:(1)締結合同的自由;(2)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4)選擇合同變更與解除的自由。

(3)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可分爲形式上的公平和實質上的公平。前者是對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後者是對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法律後果承擔的要求。當事人在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確定違約責任時,都要貫徹公平原則,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享有特權。

(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忠誠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5)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守法原則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所必須的。

(五)合同的作用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絕大多數交易活動都是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進行的,交易活動又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內容,無數的交易構成了完整的市場。個人獨資企業作爲一種重要的市場主體,只有善於運用合同這種法律形式,才能同其他市場主體建立平等的經濟聯繫,才能維護和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於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一部調整市場主體交易關係的基本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員工要認真學習這部法律,爲正確簽訂和履行合同創造條件。

二、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主體資格和過程

(1)合同訂立的概念。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爲。合同的訂立十分重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要通過合同的訂立予以確定,訂立合同時考慮周到,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履行中可以減少糾紛,發生了糾紛也便於及時解決。

(2)合同訂立的主體資格。首先,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其次,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但是應當注意,代理個人獨資企業訂立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委託證明,纔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第七項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第三,以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義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以法人名義訂立合同,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其他組織名義訂立合同,要有企業營業執照,並且要在相應的經營範圍即權限內。

(3)合同訂立的過程。是指訂立合同所經過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發出後,接受要約的受要約人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可根據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受要約人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即爲承諾,不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爲拒絕要約,對要約的實質性內容作出變更的意思表示爲一個新要約或稱爲反要約。在實踐中,可能經過一次協商就能達成一致協議,也可能要經過要約——新要約——再要約——直至承諾的多次反覆協商過程,才能達成協議。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的表現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等三種方式訂立合同。

(1)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個人獨資企業應注意,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等。另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口頭形式。是指雙方當事人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合同的內容。口頭合同的優點是簡便易行,在小額購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等合同中採用較多,缺點是一旦發生糾紛,難於舉證,不易分清責任。

(3)其他形式。包括登記形式、公證形式、鑑證形式、批准形式、公告形式等。

(三)合同的結構和一般條款

1.合同的結構。一般分爲三個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是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訂約目的、訂約時間和地點;正文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規定;尾部是合同生效條件、文本的效力的規定及當事人簽名、蓋章。

2.合同的一般條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標的的有關情況,包括標的名稱、數量、質量等有關情況。標的和數量是決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依據,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3)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要在合同中約定價款或報酬的具體範圍、計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4)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5)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鑑於合同的示範文本對提示當事人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有積極作用,個人獨資企業應注意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四)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口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關係從其發生之時起,就具有約束力。合同效力屬法律效力的範疇,是法律效力在合同關係上的具體體現。

(二)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徵。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上確定的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有如下特徵:(1)違法性;(2)不得履行性;(3)自始無效;(4)當然無效。

2.無效合同的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可撤銷合同

是指合同因具有某些法定事由,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包括三類: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狹義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補救。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即爲有效。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後有效,未經追認的,後果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五)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後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以後,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其法律後果爲: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1)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債務人全面、適當地完成其義務,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的行爲。合同只有履行,才能實現當事人訂約的目的。

(2)合同履行的內容。原則上,債務人應當依合同的內容,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履行全部債務,否則不能成立有效的履行。對於提前履行、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除非債權人同意或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均不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相反,還可能發生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而承擔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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