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注:(l)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後進行查驗,在“備註”欄中填寫材料份數。
(2)企業住所證明:投資人自有的住所,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企業住所不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投資人除了提交企業住所證明外,還應當提交生產經營場所的證明。投資人自有的經營場所,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
(3)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
注:(1)“企業住所”應填寫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
(2)出資額是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額,以及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作價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
(3)“出資方式”欄中,在選擇項的序號上劃“、/”。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家庭成員應當簽名。
(4)“從業人員數”應填寫企業擬聘用從業人員的數量。
(5)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從業人員數由投資人申報。
投資人履歷表
注:(1)“居所”填寫投資人身份證地址。
(2)“現住所”填寫投資人現在的住所,由投資人中報。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審覈表
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由投資人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歸檔情況
注:領執照人爲投資人或其委託人
附件2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注:(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後進行查驗,並在“備註”欄中填寫材料份數。
(2)投資人改變姓名的,提交變更後投資人履歷表;因轉讓、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還應提交轉讓協議書或法定繼承文件。
(3)交更企業住所的,應當提交新住所證明。
(4)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5)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人。申請入是投資人的,提交其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投資人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
注:(1)本表只填寫登記事項變更的欄目,登記事項未變的不填。
(2)以個人財產出資變更爲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家庭成員應在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出資方式欄簽名。
投資人履歷表
注:(1)本表僅在變更投資人時填寫。
(2)“居所”填寫投資人身份證地址。
(3)“現住所”填寫投資人現在的住所,由投資人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審覈表
說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由投資人申報。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歸檔情況
注:領執照人爲投資人或其委託人
附件3
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注:(l)登記機關收到投資人或清算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後進行查驗,並在“備註”欄中填寫材料份數。
(2)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註銷登記通知書。
(3)清算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爲清算人的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審覈表
注:“申請註銷登記原因”欄中,在選擇項的序號上劃上“
√”。
附件4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注:(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後進行查驗,並在“備註”欄中填寫材料份數。
(2)經營場所證明:投資人自有的經營場所,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
(3)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表
注:(1)“經營場所”填寫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
(2)“負責人居所”填寫負責人身份證地址。
(3)“負責入現住所”填寫負責人現在的住所。
(4)“從業人員數”填寫該分支分機構擬聘用從業人員的數量。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審覈表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歸檔情況
注:領執照人爲投資人或其委託人
附件5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注:(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後進行查驗,並在“備註”欄中填寫材料份數。
(2)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提交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託書及新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變更分支機構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4)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5)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提交其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表
注:只填寫登記事項變更的欄目,登記事項未變更的不填。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審覈表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歸檔情況
注:領執照人爲投資人或其委託人
附件6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應提交文件材料目錄
注:(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後進行查驗,並在“備註”欄中填寫材料份數。
(2)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表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審覈表
附件7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受理通知書
注: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皆用此受理通知書。
附件8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註銷)登記通知書
注: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變更(註銷)登記亦用此通知書。
附件9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注: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皆用此駁回通知書。
附件10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備案書
注:1.個人獨資企業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在覈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填寫此備案書,通知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2.分支機構登記情況的有關材料,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向其登記機關提交。登記機關予以備案。
附件11
個人獨資企業遷移通知書
附件12
個人獨資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委託書
附件13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令第4號發佈)
第一條爲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l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私營企業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私營企業職工依法組織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私營企業可以成立私營企業協會。
第六條私營企業分爲以下三種:
(一)獨資企業;(二)合夥企業;(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
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第八條合夥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
合夥企業應當有書面協議。
合夥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名稱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樣;(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司章程;(三)投資者爲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四)註冊資金取得合法的驗資證明;(五)投資者轉讓出資應當取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投資者爲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數以上的投資者的同意;(六)不得減少註冊資金;(七)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
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專項申報,經同意後始得辦理登記。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農村村民;(二)城鎮待業人員;(三)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四)辭職、退職人員;(五)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科技諮詢等行業的生產經營。
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產品。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剜條件:
(一)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第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開辦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三)註冊資金和各個投資者的出資數額;(四)投資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五)公司的組織機構;(六)公司的解散條件;(七)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八)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辦法;(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十)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經覈准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分立、合併、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範圍等,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第十七條私營企業歇業,應當在距歇業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覈准後辦理註銷登記。
私營企業歇業,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償還債務。
第十八條私營企業破產,應當進行破產清算,償還債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私營企業投資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覈准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二)在覈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三)決定企業的機構設置,招用或者辭退職工;(四)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五)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六)訂立合同;(七)申請專利、註冊商標。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二)依法納稅;(三)服從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應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第二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者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向私營企業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私營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不被扣繳或者吊銷。
第二十七條私營企業招用職工必須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私營企業勞動合同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職工勞動的質量和數量要求;(二)合同期限;(三)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五)勞動紀律;(六)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七)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營企業對從事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者工種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
私營企業有條件的應當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童工。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必須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五條私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建立會計帳簿,編送財務報表,嚴格履行納稅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私營企業廠長(經理或董事長)的工資,可以在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十倍以內確定。
第三十七條私營企業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私營企業稅後利潤留作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由於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的,須經稅務機關批准。
私營企業的生產發展基金可以用於本企業擴大再生產、向其他企業投資、償還貸款或者彌補本企業的虧損。用於其他用途,須經稅務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私營企業投資者的工資收入和稅後利潤分配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四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私營企業的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