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1)

一、監督管理的概念、內容和形式

(一)監督管理的概念

我們這裡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是相對於登記管理而言的,是狹義上的監督管理。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登記管理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證照使用、交易行爲等,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活動的總稱。

(二)監督管理的內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個人獨資企業的下列事項和活動實施監督管理:(1)登記事項(主要是通過年檢、日常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督);(2)交易行爲(主要是通過市場管理、公平交易執法、合同管理等方式進行監管);(3)證照使用(主要通過日常監管、年檢等方式進行監管)。

(三)監督管理的形式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所採取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措施。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採用的監督管理形式主要有:(1)日常監督管理;(2)回訪;(3)年檢;(4)重點檢查和突擊抽查;(5)聯合監督檢查;(6)查處違法案件等。

要注意改進監督管理工作方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要做到登記事項的監管與經營行爲的監管相結合,年檢、專項治理與日常監管相結合,行政處罰與預防教育相結合。此外,一些地方實行的監管工作回訪制和巡查制,是監管工作的兩項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組織學習和推廣。

(四)監督管理的意義

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是國家賦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對於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監督管理是登記管理的繼續和深化

登記管理中對登記事項的核準及頒發的營業執照能否在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中得到貫徹落實,只有通過監督管理來督促和保證。要轉變觀念,從新的高度正確處理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的關係,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都是確定個人獨資企業市場主體資格的重要手段,沒有企業監督管理,企業註冊就失去了權威,二者互爲條件,互相補充,缺一不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堅決克服重登記、輕管理的傾向,務必把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2.監督管理是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生產經營行爲的需要

個人獨資企業在本質上是一種私有制經濟的企業形式,由於受利潤最大化的驅動,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違章現象大量存在。

例如,有的不法經營者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違法經營;有的偷稅逃稅,甚至抗稅;有的製假售假,缺斤少兩,哄擡物價,坑害消費者;有的採取不正當手段與國有大中型企業爭能源、爭原材料,浪費資源,破壞環境;有的爲富不仁,揮霍無度等。因此,必須通過監督管理,幫助個人獨資企業建章立制,促使其守法經營,做到進場有序、經營有序、交易有序、退場有序。

3.監督管理有助於保障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發展個人獨資企業等個體私營經濟的社會環境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對個體私營經濟的認識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對私營企業存有偏見,不敢“正視”,“紅帽子”問題還沒有解決,並用民營企業遮遮掩掩,不能大張旗鼓、堂堂正正地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在政策的把握和行動上並沒有把個體私營經濟放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加以通盤考慮、認真研究,而是在不同程度上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設置障礙,該管的事情沒有管住管好,該放的領域沒有放開;此外,“三亂”和執法人員的“吃拿卡要”現象也屢禁不止。這些問題,不僅制約了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也嚴重地侵犯了個人獨資企業等個體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制止各種侵權行爲,保障個人獨資企業的正當權益,爲個人獨資企業同其他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創造條件。

二、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

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是登記管理工作的延續,是保證其在依法覈准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內容。

(一)對企業名稱的監督管理

1.企業名稱使用的規定

(1)個人獨資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產品或者其包裝等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2)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3)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報原登記機關覈准。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4)個人獨資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2.對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1)糾正不適宜繼續使用的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已經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爲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2)查處使用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不當行爲。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監督本轄區內企業正確使用自己的名稱,對違反規定的,予以查處。監督個人獨資企業按覈准的企業名稱刻制印章、印製信箋、書寫牌匾、開設銀行帳戶。對擅自改變企業名稱、轉讓企業名稱及出租、出借企業名稱的,應予查處。對簡化企業名稱牌匾不符合規定或引起誤認的,或以預先覈准的企業名稱開展經營活動的,應予查處。

(3)取締非法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非法企業名稱,是指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時使用的企業名稱,應依法取締。

3.違反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使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1)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2)使用未經覈准登記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3)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個人獨資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與登記註冊的名稱不相同的,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牌匾使用簡化名稱不報登記機關備案的,予以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5)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爲的,登記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企業住所的監督管理

主要是監督檢查個人獨資企業是否按覈定的場所定點經營,有無擅自變更企業住所的行爲。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方式比較靈活,經營場所也有不同的情況,因此,對其自有門店、租用門店、櫃檯、集貿市場經營及流動經營的,必須按照不同的規範和要求,分別採取監督管理措施,防止產生新的“皮包公司”式的個人獨資企業。

(三)對投資人姓名和居所的監督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是由投資人個人設立,並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業主制企業,投資人信譽和財產是企業信用的擔保。因此,投資人改變姓名和居所,或是轉讓企業,必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監督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的財產實力和履約能力。因此,應監督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額有無虛假,出資方式有無變化。

(五)對經營範圍及方式的監督管理

經營範圍是個人獨資企業業務活動的主要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覈准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因此,經營範圍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變更和超越;符合變更條件的,應責令辦理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範圍和具體的經營項目,採取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但經營方式必須依法覈准登記,並且一般不得擅自變更,特別是國家對某些經營方式有專項規定的,應按照規定執行。爲了鼓勵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經營方式可以適當放開。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違反國家有關登記事項管理規定,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情況依法進行處理。特別是要對那些違反專項專營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製假、售假、走私、販黃、套匯、逃稅、提供色情服務、出版**反動內容的出版物的個人獨資企業要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堅決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交易行爲的監督管理

(一)交易行爲的概念

交易行爲,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從事的以市場爲中介的交易活動的總稱。爲了保障國家、社會、消費者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必須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市場交易行爲的監督管理。

(二)對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監督管理

1.不正當競爭行爲的類型

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與個人獨資企業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有:

(1)假冒或仿冒行爲;(2)商業賄賂行爲;(3)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行爲;(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5)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爲;(6)傾銷行爲;(7)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8)詆譭商譽行爲;(9)串通投標行爲。

2.監督檢查主體的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爲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權。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複製權。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檢查財物權、強制措施權。檢查與不正當競爭行爲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燬該財物。

(4)處罰權。對不正當競爭行爲作出處理決定。

(三)對市場交易行爲的監督管理

主要是監督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者同消費者的交易行爲。經營者不得強買強賣、以次充好、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不講信譽,如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爲,將會受到查處。

(四)對市場促銷行爲的監督管理

1.對商標行爲的監督管理

(1)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有關商標法律、商標知識的宣傳教育。要認真宣傳《商標法》,普及有關商標註冊的意義,商標的分類,註冊商標的申請、使用、轉讓以及商標專用權保護方面的基本知識。

(2)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商標註冊的引導。要積極引導個人獨資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商標註冊,爭創名牌商標,使他們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利用商標去佔領、開拓市場,使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穩步發展,並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同時利用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原則,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3)嚴厲查處個人獨資企業商標侵權行爲。對個人獨資企業中存在的各種商標侵權行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查處,除責令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罰款外,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教育、引導、監督、查處等形式,強化個人獨資企業的商標意識,規範其商標行爲。

2.對廣告行爲的監督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採用的廣告形式主要有利用街道、室(場)外空間、建築物等設置的戶外廣告;利用自有門店、廳堂、場館設置的店堂(場地)廣告;利用傳單式的散發品、包裝物、饋贈物等各種流動媒體傳播的廣告;有也少數經營者利用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衆傳媒工具所作的廣告。隨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個人獨資企業自發的廣告意識也越來越強烈,因此,規範其廣告行爲已成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

(2)個人獨資企業申請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必須持有營業執照,並提交有關證明。申請刊登、播放、設置、張貼標明質量標準、獲獎商品、優質產品、專利權商品、註冊商標商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商品和文化、教育、衛生廣告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證明或證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刊播廣告不得欺騙用戶和有其他違法行爲。

(3)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廣告的監督管理,查處廣告中的違法行爲。

一是要對無照經營廣告的行爲予以堅決取締。對隨意設置、張貼廣告的違法行爲,要在日常的監督管理中,發現一起治理一起,徹底根除“城市牛皮癬”現象。

二是要嚴厲打擊虛假廣告。廣告主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廣告行爲的日常監管。對非法設置戶外廣告的除予以必要的罰款外,必須責令設置者在規定時間內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拒不拆除,應當強制拆除;對刊播、設置、張貼違禁廣告,尤其是帶有內容反動、**、荒誕或貶低同類產品,打擊競爭對手的廣告,除責令其停播、消除影響外,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證照管理

(一)營業執照的概念、內容和作用

1.營業執照的概念

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依法覈准給企業並准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

2.營業執照正本與副本的關係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爲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內容是一樣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營業執照正本尺寸規格比副本大,爲懸掛式,應當放置在企業住所的醒目位置。每個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份營業執照正本。副本爲摺疊式,便於攜帶,主要用於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對外出示以證明其合法身份和基本情況,或者用於向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各種手續。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3.營業執照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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