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首先,它屬於國家職責的範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其次,不是一切國家權力都是行政權力,只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纔是行政權力。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再次,行政權屬於“執行權”,它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去行使國家職能從而實施的法律行爲。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具體來說,它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總稱。
行政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依法行政關係重大。
(二)行政法的任務和作用
1.行政法的任務
行政法的任務是通過對行政關係的法律調整,確認行政關係參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正確、合法、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防止其越權和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通過行政法制監督,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務員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識,促進、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
2.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具有指導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統一行政管理活動,控制行政機關行爲,維護行政機關權威,保障公民權利等作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又稱依法行政原則或行政法治原則。即所有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以法律爲依據,任何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越權行爲是無效行爲,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應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切行政違法主體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指的是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的行爲,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爲,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爲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爲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爲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行爲。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爲,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爲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爲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爲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行政合法性是行政合理性
的前提,行政合理性是行政合法性的必要補充,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割裂開來,兩者是有機結合在一起的。
二、行政法的淵源和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一)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規範的國家機關不同,由此而決定其法律地位和有效力的表現爲不同形式的各種行政法律規範。在我國,行政法淵源包含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種法律淵源中,在我國具體的法律規範表現形式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法律解釋等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規範,它們共同構成行政法部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或批覆、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協定以及習慣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淵源。
(二)行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行政法律關係除具備一般法律關係的共同特徵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一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有一個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少數情況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某些行政機構或法律授權的某些社會組織。二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不是以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合意或者符合雙方的意志爲必要條件。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職權,參加法律關係的,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而當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時,相對人只能請求其履行或通過國家機關申請履行或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由行政法預先規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如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去徵稅和繳稅等。四是行政法律關係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能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或者是與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管理職能有關的。
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所發生的糾紛和爭議,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行爲
(一)行政行爲的概念和分類
行政行爲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爲。行政機關活動的領域是很廣泛的,但這裡不包括行政組織系統內部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按照行政組織原則處理內部事務的行爲,即內部行爲;也不包括行政機關以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身份和當事人處於平等地位所進行的行爲,即民事行爲;也不包括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以及以政府的名義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行爲,即政治行爲。這裡所謂的行政行爲,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併產生法律效果的行
爲。
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行爲是抽象行政行爲,又稱爲行政立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採取的行爲是具體行政行爲。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範圍、方式、程序、手段等實施的行爲是羈束行爲;按照法律規定對行爲的範圍、方式等留有一定幅度和餘地,可以斟酌、選擇的行爲是自由裁量行爲。行政機關必須按照法定方式進行或者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定的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和後果的行爲是要式行爲;不要求某種必須的方式,只需口頭表示就可以生效的行爲是非要式行爲。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行政相對人的請求而主動爲之的行爲是依職權的行爲,又稱主動行政行爲;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實施的行爲是應申請的行爲,又稱被動或者受動行政行爲。
(二)行政行爲的內容和效力
行政行爲的內容主要指行政行爲作用於行政相對人所產生的影響效果。
行政行爲的內容主要有:設定權利和義務,撤銷權利和義務,賦予能力和剝奪能力,變更法律地位,確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行爲合法,賦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質。
各種行政行爲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①行爲的主體合法;②行爲必須在行政機關的權限內,越權無效;③行爲內容合法,即內容要有可能、明確、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規定;④行爲符合法定程序;⑤行爲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行爲只有具有了以上條件,纔有效力。行政行爲的效力有:①確定力。指行政行爲有效成立後,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和撤銷,即不可變更力;②拘束力。指行政行爲的內容對行政相關人員的約束效力,包括對行政機關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③執行力。指行政行爲成立後,行政機關依法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爲的內容得以完全實現的效力,又稱爲實現力。
(三)行政行爲的種類
行政行爲可以分爲行政立法行爲、行政許可行爲、行政處罰行爲、行政裁決行爲、行政複議行爲和行政強制行爲。
行政立法行爲,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方面事項制定規範性文件即行政管理法規的活動。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它又可以分爲職權立法、授權立法和特別授權立法。
行政裁決行爲,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裁決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的糾紛的活動。行政裁決的主持者是行政機關,行政裁決處理的糾紛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在平等地位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行政裁決的範圍,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主要有裁決權屬糾紛和裁決損害賠償糾紛。
行政許可行爲、行政處罰行爲、行政複議行爲和行政強制行爲在下面幾節分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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