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制監督的概念和行政法制監督法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享有監督權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專門行政機關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職權和與行使職權有關的行爲實施的監督。由於監督的主體對行政的監督是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實施的,所以稱爲行政法制監督。
行政監督法是指國家有關行政法制監督的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有關監督主體的各種法律規範、有關監督對象的法律規範和監督內容的法律規範。
行政監督法在行政法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與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爲法、行政訴訟法一起構成完整的行政法體系,併爲後三者實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行政法制監督內容和種類
行政法制監督包括對各級政府制定各種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各級政府及公務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公務員是否守法、廉潔奉公進行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按監督的主體分爲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按監督的對象分爲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對公務員的監督;按監督的內容分爲對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爲的監督和具體行政行爲的監督,也可分爲行政合法性監督和行政合理性監督;按監督主體同監督對象的關係分爲外部行政法制監督和內部行政法制監督;按實施監督權的時間分爲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三、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主體構成
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主體構成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專門機構——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力量爲主體的羣衆或社會,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其中,中國共產黨的監督起着核心和關鍵作用;羣衆和社會監督是非國家機關的監督,由於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它在整個監督體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是依照法律規定的一項必須履行的職責。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