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權利。衆所周知,公民的法律權利名目繁多、範圍廣泛,既包括基本權利、也包括一般權利。但憲法作爲國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無必要對公民的各種權利進行規定,因此憲法所確認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權利。
一、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
(一)公民、國民和人民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的是具有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我國憲法規定,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我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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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與公民的含義相同,只是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使用習慣不同而已。我國1953年以前的法律稱“國民”,後在1953年選舉法和1954年憲法上,爲與大多數國家相一致,改稱“公民”。
人民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政治概念,同公民是有區別的。
(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公民基本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不可能把公民的一切權利都規定進去,而只能規定最主要、最基本而又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權利。公民基本義務是指公民依照憲法應當履行的最主要、最基本的責任。憲法不可能將公民所有的義務都加以規定,也只能規定最基本、最主要的義務。
(三)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
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極其廣泛。一方面,享有權利和自由的主體極其廣泛。在我國,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以及一切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都能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受到限制的只是極少數的人。隨着剝削階級的消滅,專政範圍的日益縮小,權利受到限制的人將越來越少。即使權利受到限制的人,除了被限制的那一部分權利以外,他們的其他合法權利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另一方面,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也是極其廣泛,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個方面。隨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內容還將進一步擴大。
2.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
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實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是從實際出發,是實事求是的,它充分考慮了我國的國情,是從我國現階段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實際狀況出發的,因而是切實可行的。另一方面,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的。法律保障就是爲了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國家特別制定具體的法律加以保障。例如,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有批評和建議權,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等。如果公民的上述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或損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物質保障是指國家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使公民有可能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爲了保證選舉權的實現,選舉法規定,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等。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是指我國公民平等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平等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在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每個公民都不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在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是統一的,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任何公民只享受權利而不盡義務,不允許有超越於憲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②憲法把公民的勞動權和受教育權規定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彼此結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③公民的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公民的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息息相關,一個公民只有自覺履行義務,加速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纔有可靠保障。因此,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這也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
(一)平等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權是指任
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爲也都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有極少數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體現了我國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和平等性。
2.政治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言論自由。它是指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2)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3)結社自由。它是指公民爲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4)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集會自由是指公民爲了共同的目的,臨時集合在一定的場所,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遊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進行的表達一定政治或經濟上的要求、願望的活動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以遊行、集會、靜坐等方式表達強烈願望,以示決心和力量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含義包括以下幾方面: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個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視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和妨礙國家教育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要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隨意私拆別人信件是違法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五)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六)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證。它包括公民的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等。
1.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公民個人有通過勞動和其他合法收入取得和佔有財產的權利。《憲法》規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繼承權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對此,《憲法》《民法通則》和《繼承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3.勞動權和義務
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並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規定,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和途徑,創造勞動就業的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權利的實現。
4.休息權
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爲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養生息的權利。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設施,法律規定職工每週工作五天時間及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實現。
5.物質幫助權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待業保險、養老保險、社會救濟、公費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一權利。
(七)特定人的權利
1.離退休人員和軍烈屬的生活保障權
我國憲法和有關法規對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制度,作了嚴格規定,國家採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離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此外,對殘疾軍人生活的保障,對烈士家屬的撫卹,對軍人家屬的優待,對殘疾軍人的勞動就業、教育和生活,我國法律都作了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保證這些規定的貫徹執行。
2.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於資本主義制度的重要表現。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制定和實施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將憲法規定的婦女權利進一步具體化,以保障婦女的各項權益特別是就業、求學、擔任國家機關各級幹部的權利和實現,禁止任何歧視和排斥婦女求職、求學的現象。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國家制定的婚姻法,規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破壞;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虐待兒童和老人。虐待兒童和老人構成犯罪的,以及拐賣婦女和兒童的犯罪,法律嚴厲懲處。國家和集體組織大力發展社會福利事業,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3.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這對於團結和調動廣大愛國華僑、歸僑和僑眷的積極性,支持和促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和改革開放,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八)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受教育的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在各類學校各種教育機構或通過其他方式學習文化科學知識,提高自己的文化業務水平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內容包括:①學習的權利,即以適齡兒童和少年爲主的權利主體享有接受教育並通過學習在智力和品德方面得到發展的權利;②義務教育的無償化。我國目前實行九年義務教育,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③教育機會的均等。我國《教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制定和實施各種法律法規,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保障學術民主,提倡不同風格、不同學派,促進科學、藝術的繁榮和發展。對在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有突出貢獻的學者、專家實行重獎,發給特殊津貼。國家制定和實施了著作權法、專利法,以保障著作者和發明發現者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利,推進我國科學事業的發展,使作爲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