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互聯網篇_第二節 網絡犯罪

網絡犯罪主要有兩大類:一是以計算機信息系統爲對象的犯罪,二是將計算機信息系統作爲工作的犯罪。

一、以計算機信息系統爲對象的犯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罪。該罪是指非法獲取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存儲、傳輸、處理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構成本罪。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故意非法控

制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行爲。主要是打擊使用木馬程序、計算機病毒控制數量很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牟利的行爲。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計算機程序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將計算機信息系統作爲工具的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方面的犯罪

(1)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

壞國家統一的行爲。

(2)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行爲。

(3)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爲。

(4)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爲。

2.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1)利用互聯網銷售僞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爲。

(2)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行爲。

(3)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爲。

(4)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消息的行爲。

(5)網上色情行爲。即在互聯網上建立**網站、網頁,提供**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的行爲。

3.侵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犯罪

(1)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

(2)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爲。

(3)通過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行爲。

4.利用互聯網事實的其他犯罪

包括網絡賭博、網絡洗錢、網絡教唆或者傳播犯罪方法等犯罪行爲。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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