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宋的商稅 五代十國商稅

五代十國各地割據者所收稅種名目繁雜,如後蜀有魚膏稅、米麪稅、行鋪賃地錢、嫁娶資妝稅等。長江沿岸又設“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00錢至1200錢不等。南漢在碼頭或渡口,收豬、羊、鵝、魚和果品稅,農村集市出賣柴、米,每人收1錢,有的則收4或5錢,稱爲“地鋪稅”,還在各州設立制置務,不屬州縣管轄,收取商稅。“十國”大多對魚、鴨之類,不論是否出賣,無不收稅,甚至只要帶鹽、米出城門也收稅。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稅

宋初,在陸續取消五代十國以來苛雜稅收的同時,頒佈“商稅則例”,並不斷修訂,“關市之稅,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豕,民間典賣莊田、店宅、馬、牛、驢、騾、橐駝,及商人販茶、鹽,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規定:“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收稅)”,逃稅的沒收其貨物的三分之一③。

商稅分爲過境稅和營業稅,稅率爲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製,其名物各從地宜而不一焉”①。而竹、木等物,則實行“抽解”制,也稱“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實物爲稅。

凡用船運輸的物品,除正常納稅外,另據船載量多少加徵“力勝”錢,以後車載也徵力勝錢。海南島徵收入境貨物稅,依船的大小分爲三等。元豐三年(1080),改爲以所載貨物價值徵稅。

民戶買賣田地、房屋、牲畜、車船等,憑契約赴官府納稅加蓋官印,稱爲印稅,另收牙契稅,否則即是無效的白契。此外,商稅的附加稅還有頭子錢、包角錢、席角錢、市例錢等。

稅務部門徵收過境稅後,給付憑證“公引”,絹帛則加蓋硃色“稅印”。如改變原申報或規定的路線、地點,則另收“翻稅”,也稱“翻引錢”,稅率大體與過境稅相當。

鹽、茶、酒、醋、銅等專賣與商稅

五代、宋代的茶、鹽等商品,常由官府專賣,即禁榷制。鹽、銅、酒、醋、礬、香料等,五代時即行禁榷,茶、鉛、錫等則自北宋初開始實行禁榷。少數情況下或部分地區則實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徵收商稅。更多的則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須用錢、金銀、糧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購買有關的鈔、引等有價證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運送糧食等到邊境後換取鈔、引,再販買有關的商品,稱爲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憑鈔、引或直接用錢、物向生產者取得或購得有關商品,再到官辦場、務辦理手續,支付各項費用,稱爲貼射法;需要補交錢款才能支取有關商品的,稱爲貼納法;都要交納住稅、過稅,一次性的事後結算或隨時交納,可概稱爲鈔引通商法。鄉村、鎮市常實行商人或富戶承包銷售,稱爲買撲法。官府專賣與鈔引通商經多次反覆,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鹽全面實行鈔引通商,鈔法更嚴密,茶籠、鹽袋都由官辦合同場、鹽倉、鹽場印封,除交納正常的過稅、住稅外,都還要交納頭子錢、秤提錢、市例錢等等,南宋時大體上沿行。

官府專賣的特殊商品,還有酒、醋、礬、銅、鉛、錫、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實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數地方允許民間釀造。醋,五代時曾實行“禁榷”。五代末,允許民間釀造。北宋則官榷、民營並行,南宋嚴禁私自釀造。凡行榷酒處亦榷醋,鎮市大多實行買撲法。

礬用於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設礬場、務煎煉出賣,允許商人以金銀、錢、帛於京城榷貨務請引販運。以後部分產礬地區改爲煉礬的“鑊戶”,以產品的四分之一作爲賦稅交納,其餘產品全部賣給官礬務,官設礬場出賣。仁宗時,晉州(今山西臨汾)既設官煉礬務,又曾實行商人入納錢、茶,“算請”生礬自煉熟礬出賣。經神宗時禁榷及元祐時通商的變化,北宋末及南宋,實行商人納錢於榷貨務買礬引,到礬場領礬販賣,大體與茶、鹽鈔引通商法相似。

銅,既用於製造日用器物,又是

鑄錢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嚴禁銷熔銅錢製造銅器。五代初期,允許銅及銅器自由通商;後晉時,允許私人開礦鍊銅並免稅,但只許自行鑄錢或賣入官府。後周初,允許銅及銅器自由通商;顯德二年(955)又實行“禁榷”,規定:“起今後除朝廷法物、軍器、官物及鏡”,佛寺、道觀所用法器外,“其餘銅器,一切禁斷”;所有銅及其他銅器全部賣入官,嚴禁私相貿易,銅鏡由官府製造在首都設場出賣,允許商人販賣①。

宋代對銅也實行禁榷,禁止私自開採冶煉銅、鉛、錫三種鑄錢原料,並禁止通商。日用銅器由官府文思院製造,官“雜賣場”出賣,允許商人憑官“引”販賣,其他特殊銅器的製造應報官府批准。錫,在產地允許商人納稅後販賣錫器,非產錫地的錫由官賣,商人可以販賣及造錫器出賣。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進口商品,實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時多達十分之四的進口稅,其餘由官府收買後專賣。

宋代的商稅務

宋代首都設商稅院(務),府、州設都商稅務,基層收稅機構稱商稅務,不少縣設有鎮、市、場的商稅務,商稅務通常只稱“稅務”或“務”。稅額多的專設官員,稱爲監稅;縣的商稅務如稅額較少,由縣令或縣尉等兼領。鎮的商稅通常由鎮官“監鎮”兼領,鎮、市的商稅也常由駐該地的縣尉或巡檢等兼管。小的集市或鄉、村,常設有“稅場”或“稅鋪”,由商稅務派員流動收稅,也常由當地豪富“買撲”,承包稅額,乘機剝削,有的還私設“稅鋪”收稅。各商稅務普遍設置專欄,有攔頭、書手等,負責確定應收商稅的種類、稅額及收稅,欄頭的妻、女常進入船艙內進行搜檢,被稱爲女欄頭。

商稅務規定只在本處收稅,允許在不超過五里的地方攔稅,不少稅務機構則遠在二三十里外,以“發關引”爲名進行攔稅。甚至將鄉村中土產竹木等不必納稅的物品,以“釣稅”爲名進行收稅。有的稅務分爲幾處甚至十多處收稅,稱爲“分額”。同一貨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複收稅,稱爲“回稅”。並將不應收稅的貨物,巧立名目進行收稅,稱爲“虛喝”。把普通貨物作爲貴重物品,以一作百稱爲“花數”。對過往空船並無應交稅的貨物,照舊以容載量納稅,收取“力勝”稅錢。以船上吃用的米麥作爲糧食、以穿用的衣被作爲絹帛,照樣徵收商稅。商人缺少現金而用貨物作價交納,常常是十文錢的貨物只算作二三文錢,稱爲“折納”。或因不能滿足稅務、稅場要求,將駕駛船隻所用篙、梢作爲漏稅貨物收繳,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繳稅”贖取。攔稅人各帶武器截攔,查檢貨物時還常在船上搭建臨時棚屋,稱爲“排停”,將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產婦,全部驅趕上“排停”,然後入船恣意搜查,還常用七八尺長的鐵錐,稱爲“法錐”,穿插箱籠,以致其中的衣服絹帛多被錐破。商稅務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貴池)雁■、黃州、鄂州爲甚,分別被稱爲大法場、小法場、新法場。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項非法收稅或騷擾商旅的情況,用大字公佈於各稅務門前,嚴行禁絕。宋孝宗還頒佈了一些其他有關商稅的禁令,非法徵收商稅的現象有所減少。南宋中期以後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大小稅務官吏與商人、民戶“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①進口商品來自東北亞、東南亞、南亞、西亞、東非,除香料外,還有鐵、硫黃、銅器、藥品、棉毛紡織品,以及工藝品,宋初無不全由官府壟斷,不久改爲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購一部分,其餘允許出售而徵收商稅。出口貨物主要是絲綢、陶瓷品、金銀銅鐵器及各種日常用品,徵收商稅。禁止銅錢出口,實際流失很嚴重。宋初禁止華商出海經商,不久改爲向“市舶司陳牒請官給券以行”,允許出海貿易,否則沒收貨物。外商將貨物如運向市舶司、務以外的地方販賣,也要“於市舶司請公憑引目”,“如不出引目”①,即按偷稅處理。

北宋商人與

遼、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與金朝的商人進行貿易,只能在官府設置的榷場進行,徵收商稅。宋、金榷場貿易,還徵收千分之五的榷場交易稅,南宋對金急需的貨物加徵出口稅、邊境稅,如茶每引原價二十二、三貫,茶商販往臨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蘇淮安)、盱眙軍(今盱眙),“各貼納番引錢十貫五百文”,屬邊境商稅;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區,“每引更貼納錢十貫五百文,盱眙軍(榷場)每引(還)收回貨稅錢二貫”,前者系出口商稅;後者卻是當地增收(不管是否購貨回宋),後被免去①。稅率高達80—100%。

宋代的雜稅與經、總制錢

宋代的雜稅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說的“古者刻剝之法,本朝俱備”②,還不足以概括,雜稅中有許多是宋代所新創。雜稅在宋代財政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南宋官員說,“即今財用賦入之利,莫大[於]雜稅、茶、鹽出納之間”③。雜稅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繼創設的經制錢、總制錢內,包括茶、鹽的許多附加稅。“經制、折帛錢爲諸州之害,板帳、月樁爲諸縣之害”①。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陳遘經制東南七路財用,設經制使司於杭州,除移用諸路經費外,陸續增收雜稅,總名爲經制錢,後又推行京東、京西、河北諸路,靖康元年(1126)廢。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徵經制錢,所收雜稅有:權添酒錢、量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官員等請俸頭子錢並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合稱五色經制錢,北宋時徵收的,還有牛畜等契息錢等多種。南宋又新增雜稅,如“增添三分白地錢”等,而且在原稅目內不斷增收,如“添酒錢”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錢,現在提刑司、轉運司、發運司、提舉司、學事司及無額上供錢等都分別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爲原數的數倍,改稱“諸色添酒錢”。

南宋紹興五年(1135),孟庾提領總制司,創總制錢,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財政專款外,全是雜稅,如勘合米墨錢、省司頭子錢、常平司頭子錢、二稅畸零剩數折納錢、投稅印契稅錢、(買賣田宅)得產人勘合錢、增添七分商稅錢、茶鹽司袋息等錢等數十種,許多是新創的雜稅。

南宋紹興三年(1133)四月,開始“計月樁辦大軍錢物”②,稱爲月樁錢,原是調撥其他經費,後因有定額而又無從調撥,各縣遂“作法以取諸民”,江南、荊湖諸路爲害尤重。“其間名色,類多違法”,“舉其大者,則有曰曲(釀酒用)引錢,曰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貼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③。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帳而徵收的無名雜稅,也稱“印板帳錢”,主要行於兩浙、福建路,各縣有定額,於是“非法妄取”。如交納田賦時,多收“耗剩”糧的數量;交納錢、帛時,多收“糜費”的錢、帛數;被偷搶的財物,不歸還失主而歸板帳錢等,“其他如罰酒、科醋、賣紙、稅醬、下拳錢之類,殆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①。

此外,宋代重要的雜稅還有二稅鹽錢、蠶鹽錢、丁絹、丁鹽錢、僧道免丁錢、秤提錢、市例錢、折估錢、折布錢、布估錢、畸零絹估錢,等等,真是“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

③《宋會要輯稿》食貨70之26、42。

①《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4,鹹平二年五月丁酉。

①《宋會要輯稿》食貨17之13。

①《宋史》卷186《食貨志》下八《商稅》。

①《五代會要》卷27《泉貨》。

①《慶元條法事類》卷36《商稅》;《宋史·食貨志·商稅》。

②《宋會要輯稿》職官44之2、6。

③《宋會要輯稿》食貨31之16。

①《朱子語類》卷110。

②《宋會要輯稿》食貨64之89。

③葉適:《水心文集》卷4《實謀》。

①《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66,紹興三年六月乙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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