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關於商人的政策

宋代的商人隊伍是開放的,基本上不管什麼人都可以隨意地出入商場,因而出現了空前的全民經商大潮。但宋代的職業商人仍然只包括在城鎮開設店鋪以及從事販運貿易的那部分人,這些商人主要居住在城鎮內,在版籍上一般屬於坊郭戶。在城鎮,多數商人是被組織到行會中的,但也不能像有的文章說的只有加入行會的“行(hang)人”纔是商人。概括地說,宋代關於商人的政策可以歸納爲行會政策、牙人政策、抑商政策的相對減少等方面。

先看關於行會的政策。

如同城鎮的手工業者結成了“作”等名目的同業組織一樣,宋代城鎮諸商業行鋪也形成了商業行會。商業行會每行都有自己的特殊衣着爲標識,“其士農工商諸行百戶衣裝,各有本色,不敢越外”;[1]“香鋪人頂帽披背子;質庫掌事,裹巾著皁衫角帶。街市買賣人各有服色、頭巾,各可辨認是何名目人”。[2]在中國歷史上,商業行會的形成和建立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它既與官府的科配和差役有密切的關係,也是商業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且從本原上講,官府不過是承認了業已客觀存在的行業組織,並運用強制性的手段使其爲官府的需要服務而已。但行會既然被納入了政府的嚴密控制之下,行會的發展就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有關政策的左右。首先,宋代行會的設立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所謂:

市肆謂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爲行,雖醫卜亦有職,醫克擇之差佔,則與市肆當行同也。[3]

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爲團行,雖醫卜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4]

爲供應官府的科配需要服務,是行會的一個重要職責。在城市中,官府購買各種物品,主要是同各種商業行會打交道,通過團行而實現,因此官府需要什麼商品,就要求成立什麼樣的行會,不管這一行業的規模大小。行會的設立顯然是以其經營的商品是否爲官府所用爲轉移的。但官府也不能任意地設立行會。宋神宗時規定,“官司下行買物,如時估所無,不得創立行戶”。[5]即有些物品儘管官府需要,但如果市場上無人經營,就不能設立專門供辦此物的行會。宋高宗紹興二十六年,權知臨安府韓仲通奏報:“居民日用蔬菜果實之類,近因牙儈陳獻,置團拘賣,扣除牙錢太多,致細民難於買賣,……欲乞並行住罷。從之”。[6]蔬菜果實本來已有“菜行”和“青果團”經營,官府爲了多徵牙稅,又單獨設立一個牙行,結果阻礙了商品流通,官府也不得不廢除這個新設之行。其次,商人加入行會也要經官府批准,一旦加入行會,就名列“行籍”,不經官府同意不能隨意退出。這主要是爲了保證有足夠的行戶承擔官府的科配差役。因此官府對於入行採取寬鬆政策,一般不予阻止。但因行戶的負擔較重,常常有人遷移逃走,官府就強迫沒有入行的商人加入行會。王安石說:“每年行人爲供官不給,輒走卻數家。每糾一人入行,輒訴訟不已”。後來實現免行法,免除了行戶的差役負擔,“乃有情願投行人”。[7]可見每一個行會的人數都有一定的標準,如有人逃亡,行戶減少,官府的科配就難以保證,必須增補。所以官府對於行戶的人身控制是很嚴的。就像手工業者的“匠籍”一樣,商人一旦被納入了“行籍”,不僅本人難以逃脫,還要累及子孫。真德秀就說:“黃池一鎮,商賈所聚,市井貿易,稍稍繁盛。州縣官凡有需索,皆取辦於一鎮之內。諸般百物,皆有行名,人戶之掛名籍,終其身以至子孫,無由得脫”。[8]一般情況下,政府對於外來客商、進城買賣的農民以及城市中大量從事零星買賣的小商稗販,是不用行會組織形式加以控制的。熙寧年間推行免行法時,市易司曾一度命令“元不繫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易,與納免行錢人爭利。仰各自旨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鄭俠爲此上書王安石,說:“今者令細民並相糾告,不以舊曾系行籍,但持一物而賣於市者,莫不出免行錢,至於麻鞋頭髮、茶坊小鋪,皆朝夕營營,以急升米束柴而不贍者,今無不勒出錢,以爲免行。則彼舊非在行,何免之有?何以爲免民之力哉?”[9]市易司的這種偏差很快得到糾正。說明行會政策並不是針對所有商人的,自有其適用範圍。

宋代官府控制行會的

主要目的,一是徵收商稅,過稅和住稅是宋代商稅的兩大主要稅種,其中過稅主要徵之於從事轉運貿易的行(xing)商,住稅主要徵之於有固定店鋪攤點的坐賈,行會商人作爲城鎮坐賈的主體部分,因而是住稅的重要徵收對象。二是實行科配。“科配”的本義,是強制性分派,因此也有科率、科索、科敷、均配等名目。如果是強制性分攤購買,一般稱之爲科買,也叫科市、配買、回買等;如果是強制性分攤出賣,則可稱爲科賣、配賣等。根據王曾瑜先生研究,科配是宋代城鄉並行的攤派,不獨行於城市。[10]對於城鎮的行會商人來說,科配主要是應付宮廷、官府對各項商品的需要,其性質屬於行會商人承擔的差役,即行戶利用自己的資本和經營的商品,在流通領域輪流着爲官府服役。[11]官府向行戶科配物品時,並不是平均分派給全體行戶,而是根據各行利入厚薄和“行人等第”即應役行戶戶等之高低進行攤派,利入多的行業及上等行戶分攤的多,利入薄的行業及行戶分攤的少。各行會之行戶輪流應役,大抵是每旬一輪,謂之“當旬”。這種量力科配的原則,較能與行業差別和行會成員的經濟狀況相適用。具體地說,行戶承擔的科配包括買和賣兩個方面,以買爲主。買即科買,官府在年初下達科買的品種和數量等計劃,要求“給限供納”。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規定,宮禁“取買物許於雜買務下行收買”,“各令行人等第給限供納”。[12]宋仁宗皇佑四年又規定,宮禁所需諸物,“先須勘會庫務委闕者,方得下行”。[13]即官府倉庫的現存物品中沒有的才能向行戶配買。總之是“京師供百物有行,官司所需,皆並責辦”。[14]各地方官府需要的物品也大都由行戶供應,所謂“州軍縣鎮遇有拋買,依前下行戶供應”。[15]官府有臨時需要而庫存不足時,也常常追加科買額。官府向行戶科配的內容還包括科賣,即由行戶負責銷售官府的剩餘物資。宋真宗時,曾詔令將官營作坊製造的“無字號、不及色額器物釵釧,即付行出賣”。[16]宋神宗時,河北路爲籌措推行青苗法的本錢,將朝廷調撥的“山東絹配賣與諸州軍坊郭人戶,每一匹估錢一貫五百三十文至一貫六百文以來,限半年納錢,尚有近下等第人戶有破賣家財方能貼賠送納了當者”。[17]官府有時還把難以出售的茶、鹽、酒等官營禁榷專賣物品攤派給行戶代銷。如宋孝宗時,官營場務將“積壓年深,以致陳損不堪食用”的陳茶,“多是科抑鋪戶,或令欄頭認數出賣,拘收價錢”。[18]有的地方把官營場務的酒“勒令行老挑擔抑表,立定額數,不容少虧”。[19]

行會商人除向官府承擔科買、科賣物品等任務外,還要協助官府檢查官物的質量。“官物不限多少,並差行人看驗”。[20]官營手工業作坊中的質量檢驗工作也常常差派行戶負責。如南宋將作監文思院製造金銀器物,向來“系臨安府籍定鋪戶一十名,監視鈈銷,交付作匠”。這十名鋪戶應該是臨安府從金銀行會中選拔的,他們輪流當差,工作的內容是,每日開工時,文思院作坊將“合用金銀,各支一色,令鋪戶看驗色額、秤盤;遇晚收作,令鋪戶將器物再行看驗,元色額秤盤數足,方得入庫,同專、副封鎖”。[21]這是官府利用金銀鋪戶商人的專業技能,對官營作坊的生產從原料到成品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在這些官營作坊從事生產的手工工匠多數是按“匠籍”僱傭來的,估計行戶在此當差也能領取相應的報酬。

官府令行會商人承擔科買,在原則上並不是要無償地掠奪行戶商人的資財,而是爲了保證官需物品保質保量的及時供應。因而官府科買的物品按規定都是要付錢的,其價格稱作“時估”。所謂“時估”,就是根據現行市場價估計、預測的未來價。大致自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較完整的時估申報和稽察制度,由中央的三司主管,其制定則由各地政府負責,在京師是開封府,在地方是州縣。京城制定時估的部門是開封府司錄司。具體的操作程序是,每旬的最後一天,司錄司把各行會應役的行戶招集起來,與司錄司官員一同商定下旬供納物品的價格,即時估,並將商定的各行物價寫成表狀,在下旬的第一天用公文的形式,分別報送供辦宮廷物品的雜買務和負責國家物資儲備倉庫的提舉諸司庫務司。無論是雜買務還是提舉諸司庫務司需要物品,都不必再與行戶討價還價,只要命當差的行戶把所需物品送到,由官員當面根據時估計價還錢即可。由於時估是依據現行

市價預測的未來價,又每十天評定一次,因而時估與市價有着密切的關係,儘管不能完全與市價吻合,卻終究相差不遠。更由於時估是由行會商人和政府官員共同商定的,就必然使得商人在定價上擁有了較大的權力,商人有可能在評定時估的過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見並保護其利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官吏的敲榨勒索。這與唐代以前定價權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有了很大的不同,充分體現了宋代政策上的寬鬆。

再看關於牙人的政策。

牙人是在買賣交易中撮合成交的經紀人,屬於一種特殊的商人。這種職業是商品交換髮展的產物。隨着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牙人的種類也有了增多。宋代的牙人不僅說合貿易、拉攏買賣,有的還接受委託、代人經商,甚至攬納商稅等,在商業中發揮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宋政府十分重視牙人在契約買賣和賒欠貿易中的擔保作用,要求契約的擬定等必須有牙人擔保,以便監督買賣雙方履行合同,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取得更多的人證物證。如茶鹽貿易中賒買賒賣盛行,政府用法令規定由牙人監督簽約和貨款償還,沒有牙人蔘與簽署的契約合同,是不規範不完整的,在發生經濟糾紛時官府不予受理。牙人既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又因他們多數“乃世間狡猾人也”,[33]存在着侵漁百姓、欺行霸市、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等危害。宋政府在強化市場管理的過程中,也針對牙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力圖把他們納入政府的控制之下。規定牙人“須召壯保三兩名,及遞相結保,籍定姓名,各給木牌子隨身別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曉示客旅知委”。買賣時,“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34]擔任牙人的人必須有人爲之作保,經官府登記批准,併發給類似營業執照的“身牌”後,才能從事牙人的活動。未向官府登記亦無身牌而私自開張者是非法的。在牙人隨身佩戴的木牌上,寫有牙人的姓名、籍貫、行業種類,並有詳細的“約束”守則,主要內容是:不得將未經印稅物貨交易;‚買賣主當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障;ƒ不得高擡價例、賒賣物貨、拖延留滯客旅,如自來體例,賒作限錢者,須分明立約,多召壯保,不管引惹詞訟;„如遇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將此牌讀示。[35]宋代這些強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在中國商業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的制定和完善對於規範市場秩序,保護商人的合法權益等都是必不可少的。

人們常說“重農抑商”是中國封建專制時代的傳統國策。且不說歷代統治者是否真正重視農業,單就抑商政策而言,的確可以舉出很多事例。像商鞅之輕賤商賈,秦漢之迫遷商賈,西漢、南北朝之侮辱商賈,明代之遷商、殺商、禁海等等。佛教史上有所謂“三武一宗之厄”,其實商人們所遭受的厄難劫數,比佛教要多得多。與前後幾個時期相比,宋代嚴酷的抑商政策相對較少,商人所處的政策環境比較寬鬆。隨着宋代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經濟力量顯著增強,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愈益突出,這使傳統的抑商觀念有所動搖。雖然各方面的限制、監控仍然很多,但從總體上看壓制性和歧視性的政策較少。除了政府控制較嚴的禁榷專賣等商品外,對商人的一般性貿易活動基本上是放任的。即使是禁榷專賣商品,也不是完全絕對地排斥商人買賣,主要採取官府和商人合作共營的方式,爲商人開放了一部分經營空間,在保證政府專賣收入的前提下,鼓勵商人蔘與經營,因而使宋代不少茶商、鹽商和交引商等成爲豪富巨賈。與漢唐相比,宋代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最大的變化是商人被允許參加科舉考試和出任官職。宋初,法律上還沿襲唐代之制,禁止“工商雜類”參加科舉考試和做官。但不久就放寬了限制,“工商雜類人內,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羣者,亦許解送”。[36]鄂州江夏人馮京,“其父商也”,靠着勤奮刻苦,不僅在科舉考試中高中狀元,還在宋神宗時登上了參知政事的高位。宋徽宗宣和六年殿試時,大宦官樑師成接受一百多名富商豪賈子弟的賄賂,每人所獻至七八千緡,結果皆予進士及第。商人還可以通過向官府進納錢粟,或結交貴族、官僚等謀取官位,當然這些途徑多數與政治腐敗密切相連,但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都爲商人向官僚階層靠攏開了方便之門。宋代出現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體化,就是在這三者交相混通中實現的。對此學術界已作了很充分的研究,茲從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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