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凡因病死者,形體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低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鍼灸瘢痕,餘無他故,即是因病死。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體瘦劣,肉色痿黃,口、眼合,兩手微握,口齒焦黃,脣不着齒。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肉色微黃,口、眼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無他故。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蓋其人未死時涎壅於上,氣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渦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中暗風,屍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閉,涎唾流溢;卒死於邪崇,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風如發驚搐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縮,臂、腿、手、足細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子細分別。傷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脣亦微綻,手不握拳。時氣死者,眼開、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則凍死證。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污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細。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衆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衆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衆證因病身死分明,元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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