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爲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衆,此害最深,切須戒忌。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兇人隨行,差土着、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屍子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衆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兇人,以鄰保爲衆證。所有屍帳,初復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污穢難明。凡行兇器仗,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干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着字人。齊足,先令紮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系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吊處高下,元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系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闊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系、有纏繞系,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渰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扎四至了,但令扛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於檢一遍,子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被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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