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戒左右人,不得鹵莽。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鬚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複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複檢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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