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十四章

?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牀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或在山嶺、溪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在溪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若屋內,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訖,方可屍出驗。

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劄。或是隨身行李,亦具名件。訖,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了驗。未要便用酒醋。

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系配隸人,所配隸何州軍字?亦須計行數。如經刺環,或方或圓,或在手臂、項上,亦記幾個。內是刺字或環子?曾艾灸或用藥取,痕跡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於灸處撻之可見。○辨驗色目人訖,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有灸瘢,系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並新舊荊杖子痕,或腿或腳底?甚處有舊瘡癤瘢,甚處是見患?須量見分寸及何處有黯記之類,盡行聲說。如無,亦開寫。○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髮長若干?年顏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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