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伯裡:牢牢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
領導幹部肩負着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關鍵職責
把領導幹部定位爲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是由他們承擔的特殊的政治社會角色決定的。各級領導幹部作爲執掌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公權力的特殊羣體,作爲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執政主體,是我們國家治國理政的政治精英,是執政興國的骨幹力量。這個羣體人數不多,但作用非常關鍵。我們國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領導幹部這個關鍵羣體對於推進法治建設的信念、決心和行動。
從世界各國法治發展的比較視野中看,我們黨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所走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不同於以英國爲代表的一些西方國家“自下而上”的推進方式,也不同於以新加坡爲代表的一些後發國家“自上而下”的推進方式,而是一種“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雙向互動的推進方式。這種中國特色的法治道路,一方面靠的是黨和政府對於推進法治建設的堅定和自覺,另一方面靠的是對於來自廣大人民羣衆的法治需求的滿足和迴應,前者來自於由各級領導幹部組成的政治精英羣體對於法治建設的認知和理解,後者來自於因這些認知和理解而來的決策和行動,二者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合力”。而領導幹部正是使得二者共同形成“合力”的關鍵所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每一個進步,都離不開各級領導幹部探索、開拓和奮進,他們的經驗、智慧和創造開創並推進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宏大工程。
我們黨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帶領全國各族人民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靠的是由黨的指導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構成的政策決策的正確指引作用,靠的是由廣大黨員幹部的引領帶動作用。這兩種要素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中體現得尤爲明顯。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已經繪就,重點是怎樣把這一宏偉藍圖落到實處,轉化爲具體的政策和行動,這就必須依靠廣大黨員幹部齊心協力的共同行動。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高級幹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這就明確指出了黨員領導幹部在落實法治藍圖中的職責和重要性。
領導幹部是黨經受法治“大考”的關鍵羣體
學會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治國理政各項工作,是對各級領導幹部的一場“大考”。我們黨能否嚴守法治原則,一切依法辦事,努力用法治建設的
新成效交出一份讓人民羣衆認可的答卷,關鍵在於各級領導幹部這羣重點班“考生”的考試成績如何。
我們必須看到,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爲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爲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爲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積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取得歷史性成就,這無不凝聚着各級領導幹部的智慧、心血和汗水,他們的共識和集體行動對此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和貢獻。改革開放之初,他們在“文革”中的切身體會,構成了加強法治的原初信念;市場經濟條件下,他們在工作中感受到的法治的必要性,構成了加強法治的強大動力;全面深化改革條件下,他們對於加強法治的共識,構成了加強法治須臾不可離的信心決心。這確鑿無疑地證明我們黨已經向廣大人民羣衆交出了出色的法治答卷,並將能夠交出更加優異的答卷。
然而也應當看到,在用法治建設的新成效交出一份讓人民羣衆認可的答卷上,一些領導幹部並沒有做好充分準備甚至完全沒有做出準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領導幹部法治意識比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徇私枉法等問題,影響了黨和國家的形象和威信,損害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領域的正常秩序。”一些領導幹部不屑學法,心中無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大搞人治;執法不嚴,粗暴執法,選擇性執法;干預司法,徇私枉法;利慾薰心,貪贓枉法。從近期查辦的一些大案要案看,一些領導幹部對法紀的漠視和破壞,達到了令人髮指、觸目驚心的程度,教訓極爲深刻。如此下去,法治不彰,黨無寧日,國無寧日;綱紀不彰,黨將不黨,國將不國。所以我們說,領導幹部對法治建設既可以起到關鍵推動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壞作用。鄧小平同志指出:“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以身作則非常重要。羣衆對幹部總是要聽其言,觀其行的。”廣大人民羣衆往往既從大多數領導幹部身上看我們黨的優點,又從少數領導幹部身上看我們黨的缺點。如果少數領導幹部遊離於法律之外,逍遙於法律之上,哪怕是極少數,也會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造成致命破壞作用,嚴重拉低我們黨的法治得分。
依法用權是領導幹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問題
“說到不如做到”“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樣子”。作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關鍵少數”,領導幹部必須具有擔當精神,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發揮關鍵的作用。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要求的:“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
法用法的模範,帶動全黨全國一起努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不斷見到新成效。”其中的核心之點,就是領導幹部必須正確處理權與法的關係,做權法關係上的“明白人”。
領導幹部要認識到,權力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這是一個“權怎麼用”的問題。領導職位是我們黨的極爲寶貴的政治資源,領導權力是人民羣衆賦予的沉甸甸的政治責任。行使權力必須抱着恭敬而神聖的態度,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如負泰山,否則玩火必自焚,弄權必自敗。同時,職權出自法定,權力必須依法行使,憲法法律是權力最大的規矩。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權力具有強烈的腐蝕作用,違法行使權力,不當運用權力,害人又害己。各級領導幹部如果不能從法律的高度深刻認識權力的獨特屬性,把對權力的法紀監督視爲不必要的約束,必將招來災禍。從權力行使的角度看,法紀一方面是監督的籠子;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的欄杆,領導幹部如果不能夠自覺地把自己手中的權力置於法制的籠子之中,自己有朝一日必將被關進鐵製的籠子裡面。處理好權和法的關係是對各級領導幹部最經常、最直接的考驗,要堅持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準確把握權力邊界,按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按照權力清單行使權力,堅決防止不作爲、亂作爲。各級領導幹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領導幹部要認識到,依法用權必須以公平正義爲追求,這是一個“權爲什麼用”的問題。法治是整合社會利益的最有效機制,法律制定和實施的過程實質上就是社會利益的整合過程。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原則。這就要求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爲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明白,依法用權不是謹小慎微、動輒得咎,更不是無所作爲、啥也不幹,讓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行使,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而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則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宏大追求。這要求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始終牢記權力的天平任何時候都不能傾斜,切實做到不因私利拋公義、不因私誼廢公事;必須牢記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運用手中的權力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伸張正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