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用法律管好權力
2015年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這個局開得好不好,一個重要因素在於能否確保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爲此,需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如何管住、管好、用好權力這隻“猛虎”呢?歷史經驗證明,只有用法律來限制、約束、規範權力,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裡,才能使權力爲善爲民。用法律限制、規範權力的行使,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誌。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國家和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就會禍害國家和人民。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裡,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對法治的認識不斷深化,用法律來規範權力逐漸成爲全黨全國人民的共識。習近平同志指出,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對各種危害法治、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行爲要挺身而出、堅決鬥爭。各級領導幹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爲官做事的尺度。一定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爲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法具有公正性。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黨的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如果允許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就意味着權力脫離了公平正義。法體現規律性。從科學立法角度來講,立法就是把客觀規律加以總結昇華,轉化爲法律條款。法律應該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自我管理科學規律進行探索的結晶。
法治是黨領導國家的主要載體和形式,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本質上是一致的。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願的統一,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因此,領導幹部應在憲法法律範圍內行使權力,深切認識到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是公權而不是私權,每一項公權力都有相應的法律來規範,只能依法依規行使。
法治的要害在於治權、治官,權越大受到的法律約束就越多、越嚴。能不能管住權力,是依法治國成敗的關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就是樹立憲法法律權威的過程,就是把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納入法治軌道的過程。權力具有擴張性,權力的主動行使容易越界、容易異化,所以要拿法律來規範它。未經法律授權的權力不得行使,不能及時有效、準確無誤行使法定權力或不履行法定職責也是非法的。掌握公權力的人應不折不扣地把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力行使到位,把憲法法律規定的職責負責到底,切實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爲,法無授權不可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