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較大進步,已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相適應的利益協調和表達機制。但應看到,已經建立的利益協調和表達機制還不盡完善,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兩方面:一是某些社會階層羣衆的政治和經濟權益缺少相應的組織和機構去維護,因而使得屬於這一階層羣衆的一些合法權益、具體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二是由於法律不健全,一些組織和機構運作空間受到極大限制,難以在法律規範的範圍進行利益表達,因而影響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開展。
目前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三農問題”之所以成爲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嚴重問題,原因應當說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缺少相應的組織和機構反映和維護農民羣衆的切身利益,農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合法權益屢屢受到侵犯,農民羣衆已經成爲中國政治生活中的最大的弱視羣體,這是導致“三農問題”日益嚴重的重要原因。以城鄉收入差距爲例,世界大多數國家達到人均GDP1000美元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一般在2倍以內;而中國目前的現實是,2002年全國人均GDP接近1000美元,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超過了3倍以上。筆者的研究顯示,2000年佔全國1/3略強的城市人口(2000年全國城市人口比重爲36.09%),其居民收入佔了全國居民收入的2/3,而幾乎佔了全國2/3的農村居民,其居民收入只佔全部居民的1/3。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與農民羣衆的具體利益得不到相應的組織和機構保護有很大的相關性。在這方面,理論上經常出現的誤區是,既然黨是中國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基層的黨政部門也必然代表了人民利益,代表了農民羣衆的切身利益。而實際情況是,由於種種原因,基層的黨政部門很有可能偏離這一宗旨,甚至在一些時候完全背離了這一宗旨,如果沒有農民自己組織維護農民羣衆的具體利益,農民羣衆的切身利益就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因此,在中國鄉鎮一級普遍建立農會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其基本職能就是維護農民羣衆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合法利益,並在法律上進行規範,就成爲中國政治文明建設中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農會和農產品行業協會在維護農民羣衆的具體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同時,把與維護農民羣衆的根本利益有機結合起來。當
然,在中國鄉鎮一級建立農會,農會作爲基層羣衆組織也必須是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不然,農民羣衆的具體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難以通過利益表達機制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無疑是不利於鞏固和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的,也不利於“三農問題”的解決。
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利益協調和表達機制,不僅需要有相應的組織和機構反映和維護羣衆的具體利益,還需要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和規範各羣衆團體、社會中介組織和民主黨派的職責和權利,使相應團體和組織機構在通過法律規範自己行爲同時,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利益表達。如果缺少相應法律規範,即使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維護羣衆的具體利益,其行爲也必然受到極大限制,也難以建立一個較爲完善的利益協調和表達機制。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是中國人民幾十年奮鬥的成果的歷史的選擇,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也有一個通過法律規範如何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對中國各民主黨派來說,中國各民主黨派作爲中國政治建設中與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重要的政治力量,由於她的成員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和羣體,能夠更多地代表和反映所聯繫的那部分羣衆的具體利益和要求,這就使得民主黨派在參政議政過程中,能夠反映民主黨派所聯繫的那部分羣衆具體利益和要求。這對中國共產黨人進一步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是十分有利的,也是民主黨派民主監督的重要內容。中國各民主黨派作爲中國共產黨的諍友,負有對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進行民主監督的責任。通過民主監督,可以使黨的決策更加科學、客觀,盡而實現黨所代表的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與不同階層、人羣的具體利益之間實現有機協調,這也正是民主黨派的歷史使命之一。而要進一步發揮中國各民主黨派黨派參政議政的作用,通過民主監督進而進一步鞏固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需要通過法律來規範各民主黨派的行爲,規範各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和權利義務,而在這方面,目前還有明顯的制度缺陷。目前我們還沒有制定出一部適合中國國情,同時也符合政黨運作規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黨法》,這勢必影響了中國各民主黨派作用的發揮,影響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開展。同樣,如果在中國廣大的鄉鎮建立農會這一羣衆組織,必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會法》,農會通過法律規範維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農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
,維護農民羣衆的具體利益。
除上述兩個問題外,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利益協調和表達機制,還需要做的工作是,對一些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相適應的法律規範及時進行修正,以適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工會組織爲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就是要替工人說話,替工人辦事,工會就是因爲這個產生的,不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多年以來,在計劃經濟時期,國有和集體性質企業的工會,其主要職責是搞一些文娛活動之類,不存在保護工人的權益。因爲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工人階級是領導一切的,從理論上說整個國家都是工人的,政府和企業的領導班子只是工人們的委託代理人,他們理所當然會保護工人羣衆的權益。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出現,這一理論站不住腳了。特別是在一些非國有制企業,侵犯工人的權益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的私營企業,由於企業沒有工會或有工會但工會組織不能擔負保護工人的權益職責,職工缺乏與企業主抗衡的力量,對工人基本權益的侵犯,已經嚴重影響到一些地區的穩定和改革開放形象。因此,必須把維護工人的權益作爲工會的一項基本職責,工會再也不能以“搞活動爲滿足”,而必須恢復自己的本來職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工會不能夠在維護工人的權益方面做一些工作,必然會大大降低在職工中凝聚力和威信,也不符合“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001年10月27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在修改後的《工會法》中,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第六條,明確提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爲自己的基本職責,這實際上就是把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與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而這將使工會能夠真正作爲黨聯繫職工羣衆的橋樑和紐帶,並得到廣大職工支持。
只有在制度層面上健全和完善利益協調和表達機制,黨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羣衆的具體利益才能得到協調統一,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才能得到切實保障,“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才能真正落到實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才能得到進一步發展。
(此文載於中共中央黨校《中國黨政幹部論壇》2003年第7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