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管理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概念、特徵和作用
1.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概念
是指國家授權的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請,通過受理、審查、覈准、頒發執照等法定程序,以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和合法經營權。它是國家登記機關行使經濟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手段。
2.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特徵
(1)有權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登記管理的機關必須是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其他機關無權進行企業登記管理。
(2)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註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作爲依據,主要是《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3)登記管理的對象是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等事宜。
(4)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註冊必須經過受理、審查、覈准、頒發執照等法定程序,這是對登記管理所採取的步驟、方法等手續要求。
(5)登記管理的目的是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體資格和合法經營權。登記機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經覈准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後,個人獨資企業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6)登記管理是登記主管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登記機關有權依法獨立進行登記註冊活動和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不受其他機關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3.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作用
登記管理是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一種法定方式,是進行其他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因此,登記管理在個人獨資企業的整個管理過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登記管理是確認個人獨資企業市場主體資格的法定形式。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註冊,個人獨資企業才能取得企業資格和享有合法經營權,否則投資人就不能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覈准登記的過程,就是投資人取得經營資格的形成過程。經過登記註冊後,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享有開立銀行帳戶、購買發票、申請貸款、刻制營業用章、註冊商標、刊播廣告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權利。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做好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把好市場準入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
(2)登記管理是監督個人獨資企業的依據。
通過登記管理,就能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它不但使國家掌握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濟戶口”,而且也爲行政管理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提供了依據。例如,企業登記事項經依法覈准登記後,就成爲投資人從事經營的基本依據。投資人必須依照覈准的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如果超越了覈准登記的內容和範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進行查處。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必須按照登記事項進行監督和檢查,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個人獨資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就爲稅務機關征繳稅款提供了依據,這對於促進經營者依法納稅,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3)登記管理有利於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實行宏觀調控。
通過登記管理,可以準確地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業結構、人員結構、地區結構等數據資料,爲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分類指導服務。例如,在我國的“老、少、邊、窮”地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就應該採取更靈活、更寬鬆、更優惠的政策,以充分發揮個人獨資企業在調整農村產業結構、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實現脫貧致富、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4)登記管理也有利於引導個人獨資企業發展。
通過登記管理,可以爲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提供市場信息和行業佈局情況,以指導資金投向,避免盲目發展,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同時,還可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行業結構及網點佈局趨於合理。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和登記管轄
1.登記機關
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進行登記註冊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具體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依法覈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實行監督管理。”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內部業務分工,我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的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處、科、股具體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
2.登記管轄
是指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權限範圍和職責分工。劃分登記管轄權限,既要方便投資人申請登記註冊,又要有利於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內部的權力分工,堅持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轄一般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兩種。
(1)地域管轄。是指以登記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劃爲空間範圍,對位於該行政區劃內個人獨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事宜所實施的管轄。這是對管轄的縱向劃分。《個人獨資企業法》第9條和第14條對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和分支機構登記的地域管轄分別規定爲“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
(2)級別管轄。是指登記機關係統內部上下級登記機關之間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權限劃分。這是對管轄的橫向劃分。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主要是制定有關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政策、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工作,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的,就應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市(指縣級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需要指出的是,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依法辦理自己管轄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工作的同時,要重點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種類
按照登記演變的過程,可把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劃分爲下列三種:
1.設立登記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併發給營業執照,以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資格的一種登記行爲。
廣義上的設立登記還包括分支機構登記,是指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依法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併發給營業執照後,分支機構即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一種登記行爲。
2.變更登記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等登記事項時,依法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一種登記行爲。
3.註銷登記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後,依法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登記機關審覈有關文件後,依法做出覈准決定,並收繳營業執照、印章等,撤銷其註冊號,終止企業經營資格的一種登記行爲。
(四)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監督管理活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執行政策和依法登記原則
目前,經過實踐的發展,黨和國家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發展個人獨資企業等個體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這些方針政策和法律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因此,登記機關在登記工作中,一方面要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規定的條件,堅決杜絕“人情照”、“關係照”,爲市場準入把好登記註冊關。當前,一些地方盲目強調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忽視了依法登記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強調嚴格依法登記具有現實意義。另一方面,要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政策相對於法律來說具有靈活性和現實性。個體私營經濟是一個十分生動的經濟領域,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調整,這對於及時引導和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十分有利。因此,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國家政策的要求,切實做好登記工作。對某些特殊問題,在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變通,以促進個人獨資企業的發展。
2.實事求是原則
我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申請,不僅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做到申請材料齊全,而且還對申請人的資格、設立企業的條件、有關申請文件等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做到申請文件真實合法。即申請人不僅應提交有關文件,必要時應對其提供證明,以維護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和嚴肅性。
3.遵循法定程序原則
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過程中,應按照規定的申請、受理、審查、覈准、發照等程序要求,做到登、管公開,各個法定步驟之間適當分離,做到分工具體、責任明確、相互監督、層層把關。對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要妥善保管,各環節之間的移交手續要清楚,防止遺失。
4.熱情服務原則
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爲社會服務的一個重要窗口。負責登記管理工作的人員,不但要熟知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而且還應該有熱情爲申請人服務的工作態度,體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僕精神,樹立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在辦理登記註冊工作過程中,對申請人要熱情接待,耐心解答諮詢,努力提高辦事效率,儘量避免申請人跑冤枉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印製個人獨資企業辦照須知一類的宣傳材料,也可以將有關宣傳材料放置在登記機關的宣傳欄內。
二、登記條件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
它包括以下含義:
第一,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爲投資人。
第二,投資人在數量上只能是一個。這是同合夥企業和公司的重要區別。
第三,自然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作爲投資人。
第四,外國自然人不得作爲投資人。外國自然人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適用《外資企業法》。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象《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那樣對可以開辦個人獨資企業的人員做出明確的規定,而只是在第16條從反面做出排除性的規定,即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都可以作爲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這體現了國家對開辦個人獨資企業的鼓勵政策。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1)國家公務員;(2)黨政機關的黨務幹部;(3)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4)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5)負有不競業義務的董事、經理。(6)其他人員。如國務院、中央軍委曾規定,現役軍人不準私人經商,不準個人、合資辦企業;禁止軍隊離退休幹部自行組織經商或應聘到地方企業任職。又如我國一些法律規定,從事某些涉及國家機密工作的人員,離職後若干年內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作爲一個市場主體,同自然人一樣需要有一個自己的稱謂,以示同他人區別,並便於他人同其進行經濟上的往來。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必須合法,即除了要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主要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經依法登記,取得合法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這是對投資人出資的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是一種經營實體,其從事營利活動必須具有物質基礎,否則就有可能產生欺騙行爲,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另外,法律並未要求申請人提交驗資證明,也沒有明確規定申報的出資要實際繳付。因此,爲了使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具有物質基礎,也爲了使企業債務承擔有保障,《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至於具體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法律並沒有做出硬性規定,而是賦予投資人根據擬設立企業的行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企業的規模等情況,靈活自主地作出決定。實踐中,登記機關在審查出資額時,一般要遵循“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原則。如果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對出資有特別要求的,應該從其規定。沒有法定要求的,可以依照習慣,例如市價。由於一元錢不可能匹配任何生產經營規模,因此,某些新聞媒體炒作的“一元錢可以當老闆”只能是一種理論假設。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否則,就不具備作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因此,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爲個人獨資企業。至於經營場所應當有多大,法律未作規定。
有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其他一些從事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這些條件可能是從業人員的技術條件或設備條件等。譬如說,生產鍋爐的個人獨資企業,其從業人員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是指投資人以外的受僱於企業的人員。任何企業都要有一定數量的職工,否則就無法形成規模經營。另一方面,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不同,它是一種私營企業,一般來說是以僱傭勞動爲基礎的。因此,法律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必要的從業人員。至於從業人員的具體人數,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這是因爲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生產經營規模,對從業人員的數量要求也不同,難以作出統一的要求,這裡的關鍵是能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按照立法的原意,“必要的從業人員”應至少爲一人以上。
三、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的概念和意義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是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需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