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1)

一、法律責任概述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種類

法律責任是指行爲人實施違法行爲所必需承擔的法律後果,一般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是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主體因實施違約、侵權行爲等應對第三人承擔的責任。如《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8條規定,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40條規定,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20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多爲財產責任,具有補償性,以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爲原則。

2.行政責任

是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有6種形式:(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開除。《行政處罰法》規定了7種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五章規定了“責令改正”、“限期改正”、“責令停業”、“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責令退還侵佔的財產”、“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9種行政處罰形式。在各種法律責任中,行政責任是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最主要的責任種類c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這些行政責任可分爲兩類:一類是個人獨資企業及其管理人員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所應承擔的責任;另一類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所應承擔的責任。

3.刑事責任

是有關主體因實施犯罪行爲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五種;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及沒收財產三種。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規定刑事責任的條款都是引述性條款,即《個人獨資企業法》並未創立新的罪名,它所規定的需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爲應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來定罪處刑。

另外,在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責任形式均對同一違法行爲規定了財產責任,即出現財產責任競合時,應當優先適用和清償民事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2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主體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主體有以下幾類:

1.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作爲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指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運行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爲而承擔的責任,如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等。

2.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

投資人委託或聘用的負責企業事務管理的人員作爲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與他們的職務有關,如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佔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索取或收受賄賂、挪用個人獨資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等。

3.行政管理部門

行政管理部門作爲承擔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的主體,與其所擔負的管理職責有關。如果其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就能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穩定;如果其違法行政,濫用職權,疏忽懈怠,徇私舞弊,則必然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現代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的特點

1.現代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隨着個人獨資企業制度的發展而逐步完善,責任形式經歷了由簡到繁、由單一到綜合的發展過程

個人獨資企業作爲一種企業及社會組織形式,自其產生至今,已有好幾百年,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也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發展時期。在西歐的商人法時期,調整個人獨資企業關係的法律規範中只有民事責任。隨着發達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普遍實行準則主義以後,個人獨資企業法在發展中則存在如下趨勢,即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的規定越來越嚴,如個人獨資企業犯罪、受聘的管理人員的誠實信用和不競業義務及相應的責任制度等,相繼發展起來。有些國家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對其制定的企業法進行修訂,並相應地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加以修正。

總之,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組織和行爲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善,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也相應地得到了發展和完善。

2.現代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中的責任形式具有多樣性和綜合性的特點

鑑於經濟不斷向社會化方向發展,現代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和活動已不僅僅是“市民社會”的私事,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已突破私法或民法的範疇,法律責任不再由單一的責任形式所組成,而是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有機結合而構成。法律責任形式的綜合性和多樣性,是現代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3.現代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有不同的立法模式

與個人獨資企業法的不同立法體例相適應,現代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在體例上也是多樣化的,並非只有一種模式。如英美法系國家的個人獨資企業制定法中,多無專章規定法律責任,且判例在個人獨資企業違法責任的確認中起着重要作用;大陸法系國家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則多采取在單行個人獨資企業法或有關法律中專設章節規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模式與大陸法系大體相同:有關民事責任主要由《民法通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也規定了一定的民事責任;有關行政責任主要規定在該法的“法律責任”一章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中,這是《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最主要的法律責任種類;有關刑事責任,則由《個人獨資企業法》中“法律責任”一章的指示性規定與《刑法》的具體規定相結合,因爲我國只有《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單行刑事決定才能規定犯罪和刑罰。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的行爲及其法律責任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在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解散過程中因沒有履行登記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是國家對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行政監管活動,所以個人獨資企業違反登記管理的行爲,主要是行政違法行爲,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主要是行政責任;但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刑事違法行爲,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法律責任

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9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時,需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並且,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在辦理個人獨資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登記時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有保證責任。企業登記機關在對企業進行審覈時,發現個人獨資企業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予登記。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所提交的這些文件是虛假的、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並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該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此違法行爲的,由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2.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法律責任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重要登記事項。只有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纔是合法的,企業使用的名稱必須與其登記的名稱一致,如欲變更企業名稱,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後方可使用,否則即爲違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3.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或者僞造營業執照的法律責任

塗改營業執照,是指個人獨資企業違法塗抹、更改營業執照上所載之事項的行爲,也就是擅自變動營業執照的內容;出租營業執照,指個人獨資企業爲牟取非法利益而違法將自己的營業執照讓給他人使用,以收取一定報酬的行爲;轉讓營業執照,指個人獨資企業採取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將自己領取的營業執照移轉給他人;僞造營業執照,指冒充企業登記機關名義,非法制作營業執照的行爲。以上這些行爲,都違反了企業登記和證照管理的有關規定,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特別是僞造營業執照的行爲,妨害了登記機關對企業的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爲。《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5條規定,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僞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未領取營業執照,冒用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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