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_第四十三章(4) 第 二 次 開 庭

“理由是:一,肇事車輛不是公司所屬車輛,事故責任人也不是本公司職工。二,湘Y****臥鋪客車是私人車輛,是社會掛靠車輛。本公司不是湘Y****車的實際所有權人,不對車輛的經營活動負責,自然也不對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審判長:“還有嗎?”

尹明泉:“沒有了”

審判長:“現在由第四被告,唐曉進行答辯。”

唐曉:“我不承擔事故的責任及賠償責任。我也是這次事故的受害人,丈夫在事故中喪了生,車了報了廢,留下我們孤兒寡母的,我們纔是最大的受害人,嚴偉纔是事故的罪魁禍首。全部責任都應該由他來承擔。我們的車是正常行駛的,是他開車橫撞過來的,我丈夫有什麼過失?交警大隊認定我丈夫負次要責任,是不顧事實瞎搞的,我是不服的。現在我丈夫沒有了,車子也沒有了,還要把我作爲被告,這是不合情理的。嚴偉,我恨不得吃你的肉,你賠我丈夫的命來……”

審判長:“現在由第五被告李立昕進行答辯。”

李立昕:“審判長、審判員,我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交警隊找我,我出於人道,拿出了一千塊錢。我是不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的。理由是:我不是湘Y****中型客車的法定所有人,也還是實際所有人。這臺車我在三年前就賣給了蘇坪的黃明生,我有當時車輛買賣協議書,現呈交法庭。”

審判長:“你這份協議書,沒有經過公證的,不具備法律效力,賣車後你有沒有過戶?”

李立昕:“車子賣給他時,是以38000的價錢轉讓的,我們協商好了,由黃明生負責辦理過戶手續。後來我催過他幾次,他答應立即去辦,後來他又將車賣給了朱全新,我也不知道。朱全新是從黃明生手中買的車,並不是從我手中買的車。我的車早就賣給了黃明生。所以這輛車跟我沒有任何關係,車子也不屬於我的,所以我對這次事故不負任何責任。”

審判長:“現在進行舉證、質證(略)”

審判長:“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朱度本:“審判長、審判員民,還有各位旁聽的先生、女士,今天我受我的當事人的委託出庭,還有在坐的六位原告,講幾句公道話,希望能爲他們討回一點起碼的公道。“10.16”交通事故,造成了我當事人的丈夫的索然無辜死亡,他們沒有任何過失,可是他們最起碼的死亡賠償金、贍養費都得不到。“10.16”交通事故,造成了五人死亡、兩人重傷,還有三十人輕傷,經濟損失近六十萬,這對於一個個體司機是無法承受的。剛纔,第一被告嚴偉誠懇地表示了,願意傾家蕩產、舉債進行賠償。但是他能拿出六十萬嗎?真的是拿出他的一條命,可以對已死亡的人進行賠償?這些死傷者就只能眼望着摸不着的燒餅,而得不到他們應該得到的賠償?剛纔另外四位被告在答辯中宣稱,都對此次事故不負責任。那麼,我要你們拍拍自己的良心,仔細地想一想,那些死傷者,還有他們留下來的妻子、孩子、父母,還能不能說出這種話來?

當然,法律是講事實和證據的,不是用眼淚和感情來審判的。現在我代表這些原告,用事實和理由,用法律來證明你們是應該承擔責任的。

第二被告高明亮,是湘Y****車的股份佔有人,與嚴偉各出資50%購買車輛,合夥經營,經營利潤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與嚴偉共同成爲湘Y****車的所有人。已經形成了合作伙伴關係,既然利益共享,理應風險同當。按交通事故管理條例的規定,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時,由機動車所有單位或所有人進行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高明亮佔湘Y****車50%的股份,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的50%,至於你是否向責任人*,那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力,與本案無關。

第三被告,秀湖縣鵬遠運輸公司辯護說,不是湘Y****車的實質所有權人,責任人也不是公司職工,故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但有充分的證據證實,鵬遠運輸公司應對此次事故負責,是湘Y****車的法定所有人,有玉泉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登記核發的湘Y****車的車輛*,車輛*的所有單位爲秀湖縣鵬遠汽車運輸公司,有保險公司保險證,養路費購置證,道路運輸證都證實湘Y****車爲鵬遠運輸公司所有。有秀湖縣公證處公證的鵬遠運輸公司爲甲方,高明亮、嚴偉爲乙方的車輛營運合同書,證實運輸公司爲乙方湘Y****車統一管理,提供營運線路牌,安排班次,旅客持運輸公司發售的車票行車。湘Y****車每月按時向公司上繳管理費、安全保證金,並由公司統一購買保險費和各種規費。證實鵬遠運輸公司對湘Y****車的經營活動負責。同時,收取湘Y****車的安全保證金,也應對湘Y****車的安全負責。鵬遠運輸公司是湘Y****車法定上的所有人,在責任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由機動車所單位——鵬遠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被告,是“10.16”事故的受害者,但同時也是事故的責任人。秀湖縣交警大隊和玉泉市交警支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致認定了朱全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朱全新已死,湘Y****中客車是朱全新同唐曉夫婦的共有財產,理應由唐曉承擔次要責任的賠償部分。

第五被告李立昕,雖說已車輛於三年前賣與了黃明生,並寫了轉讓協議書。但是協議書未經公證,不產生法律效力,應認定爲無效協議。車輛轉讓時,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車輛*登記戶主仍爲李立昕,應認定李立昕爲湘Y****車的法定車主,黃明生將車賣給朱全新時,也未辦理轉讓手續,至發生事故時,車輛登記仍爲李立昕。所以,李立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民事訴訟可以採取法庭調解的方式解決。現在進行法庭調解,原告,你們同不同意進行法庭調解?”

幾位原告和代理人,低聲進行了一番商議。他們在開庭前也有過一番討論,協商的,所以很快就統一了意見,回答同意法庭調解。

審判長又問被告:“被告,你們同不同意法庭調解?”

嚴偉首先表示同意,其他幾位被告也表示同意進行調解。

審判長:“既然原、被告雙方都同意進行法庭調解,那麼調解時的氣氛可以放輕鬆一點,不必要像開庭時,那麼緊張嚴肅。原被告雙方要本着互諒的態度,從實際出發,協商出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辦法來,來調解好。雙方都退讓一步,爭取協商解決好。雙方都發表意見吧!”

於是原、被告互相議論起來,提條件、提要求,一時達不成統一的意見。時間又已過去了半個多小時。

審判長許爲民這時只好道:“我對你們講句實話,我也知道不是那麼好調解的。要不在交警大隊早就調解好了。這次事故這麼大,實際經濟損失這麼多,不是個人能夠承擔得了的。作爲運輸公司,你們應當主動承擔起部分責任來。嚴偉出了這次事故,也不是他本人願意的。他只是一個下崗職工,以前的一些積蓄都拿來買了這輛車了。買車的錢還是借了大部分的。據我瞭解,這次事故他已賠了十多萬,都是在親朋好友處借的,或是銀行貸的款。要他再拿出更多的錢來。恐怕不容易。你們協商不好,只有等法庭判決。法庭判下來也是一個空數字,難以執行。作爲主要責任人,嚴偉在坐牢,能到哪裡弄錢出來?住的又是公家的房子,連房產迫賣都沒有。就是法庭判,我也可以明確地告訴你們,不可能按你們提出來的數額,全部判給你們。我們還要考慮被告人的承受能力。現在就是判嚴偉三年、五年的,也起不了什麼作用。反而對賠償更難以執行。你們再協商一下吧!要是還不成的話,只有交給法庭來判了。”

又過了十多分鐘,見還是協商不出一個結果來,審判長道:“我想這樣吧!先由被告方先拿出十萬元的錢出來,交法院進行賠償調解。先將嚴偉的刑事案判了,刑事案件的審理不能拖得太長時間,有一個期限的,你們看怎麼樣?”

於是有幾位死者家屬道:“這樣也行,我們也退一步,接受法庭的調解。發生這樣的事故,司機也不是故意的。我們也並不是說,一定要判他的刑,或者說多判幾年。現在人死都死了,就是判他幾年也起不了作用。就是殺了他又在什麼用?他關在牢裡賺不了錢,他老婆、孩子在外面也蠻可憐的,他老婆也是個老實人,講話蠻實在的。他要是能出來也能掙些錢,或者去借一些來。現在他在坐牢,他老婆去借,人家怕她沒收入來源,又欠了那麼多帳,老公又在坐牢,怕她還不起,就是有錢也不願借給她。現在我們只是想拿到一些經濟賠償,只要能得到合理的賠償,我們還是希望法庭還要判他的刑,判了他的刑,我們就更拿不到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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