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一節 善於保護知識產權

創業篇

第一節 善於保護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徵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的財產。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知識產權與傳統意義上的所有權的最根本的區別。知識產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法律賦予知識產權以專有或獨佔的性質,表現在該類權利爲權利人所獨佔、壟斷並受到保護,而且不允許有兩個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並存。

(2)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只限於本國境內。如果要得到他國的法律保護,必須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登記註冊,或依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締約國發生域外效力。

(3)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恆權利,超過有效期限,權利自動消失,相關知識產品即成爲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

知識產權的上述特徵是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而言,並不意味着各類知識產權都具備以上全部特徵。在本質上,只有客體的非物質屬性纔是知識產權的共同法律特徵。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分爲兩類:一類是文學產權,亦稱著作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主要是專利權和商標權。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通過後施行,2001年10月進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進行第二次修正。

(一)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主體,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權利的著作權人,包括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兩類。著作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是作者。作者是直接參與創作的人,作者創作的作品是智力成果,享有直接的著作權,直至作者死亡。作者生前權利可以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著作權的繼受主體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權人。繼受主體著作權可因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或因委託合同、轉讓而取得。

還有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權不是由直接創作者享有,而由其他人成爲著作權主體。包括以下方面:(1)演繹作品的權利主體。演繹作品指改變、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只要不侵犯原作權利,可享有獨立的著作權。(2)合作作品的權利主體。合作作品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具有共同創作願望、參加共同創作勞動的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3)編輯作品的權利主體。編輯作品指對若干單獨的作品或材料進行選擇、編輯而形成的作品。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涉及著作權作品時,必須經原作者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4)影視作品的權利主體。影視作品指攝製在一定載體上,由一系列伴音或畫面組成,藉助裝置播放的視聽作品。影視作品的導演、編劇、攝影、詞曲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利由作品的製作者享有。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5)職務作品的權利主體。職務作品指公民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例外的情況依法律規定或約定。(6)受委託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7)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著作權可依法轉移。

(二)著作權的客體

著作權的權利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下列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指著作權人與其他任何人之間,基於作品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10)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12)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3)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6)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四)著作權的利用和限制

著作權的利用,主要有著作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爲促進全社會科學、文化、藝術的發展,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除時間、地域的限制以外,還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的限制。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條件下,即作品已發表,使用目的限於個人學習、科研、慈善事業、公益需要,使用作品註明作者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報酬的制度。

法定許可使用指使用者利用他人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

支付報酬,並尊重其他權利的制度。目的是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

(五)著作權的保護

作者創作作品取得著作權和法律保護。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應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法定期限規定,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永久受到保護。公民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爲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法律不再保護。發表權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相同。

2.侵犯著作權的行爲

侵犯著作權的行爲指未經作者同意又沒有法律依據,擅自利用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爲。我國侵犯著作權的行爲列舉如下:(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行爲;(2)未經合作者許可,當作獨創作品發表的行爲;(3)沒有參加創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爲;(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爲;(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展覽、錄像、改編、編輯、翻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爲;(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行爲;(7)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行爲;(8)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行爲;(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爲;(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行爲和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行爲;(11)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圖書的行爲;(12)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製品的行爲;(13)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轉播、複製發行其製作的節目的行爲;(14)其他侵犯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爲。

3.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我國規定侵犯著作權行爲應承擔三種責任。

(1)民事責任。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應當承擔下列民事責任:①停止侵害。要求侵權者停止正在實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②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適用於侵犯著作人身權的行爲,由侵權者在公開刊物上刊登啓示消除侵權行爲給被侵權者帶來的名譽損害和表示賠禮道歉;③賠償損失。適用於侵犯著作財產權,並造成經濟損失的侵權行爲。

(2)行政責任。侵權者損害了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3)刑事責任。侵權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專利法

專利是經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被認爲符合專利條件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利。專利權的取得開始於專利申請人依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採用“先申請原則”。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公佈申請、實質審查三個程序的審批。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進行初步審查。專利審批無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做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發給相應證書。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權享有專利法保護的單位或個人。各國專利法均有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但在不同國家的法條中,對每種主體又有不同的資格條件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設計人及其合法受讓人有權獲得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單位有權獲得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外國人也可在我國申請和獲得專利權。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應具備新穎性和美觀性。

1.發明

發明是《專利法》的主要保護對象。根據《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對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一項發明要取得專利權,必須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條件,即:作爲具體的技術方案,該發明應屬於可以授予專利權的範圍;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該發明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俗稱“小發明”,它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具有以下特徵:(1)實用新型產品必須具有實用性,能夠在工業上應用,其一旦付諸實施,能取得某種技術的、經濟的或者社會的效果;(2)實用新型必須是針對具有一定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產品,且僅限於具有立體造型、構造並能移動的固體產品。因此,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產品、液態產品以及粉末狀、糊狀、顆粒狀的固態產品等應當排除在外。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它們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具有以下特徵:(1)承載外觀設計的產品必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2)外觀設計必須是與獨立的具體的產品合爲一體的新設計;(3)外觀設計必須能夠適於工業上應用;(4)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5)外觀設計可是立體的,也可是平面的。

另外,法律還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這些不適用《專利法》的對象包括:(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三)專利權的內容

專利權的內容指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權人的權利有以下幾點。

1.獨佔權(專有權)

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獨佔實施的權利。這種獨佔權(專有權)是專利權人取得一種獨佔的、排他的法律地位:只有專利權人有權實施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實施該發明創造。否則,就是侵權行爲,就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2.轉讓權

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專利所有權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爲。通過轉讓,專利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原來的專利權人就喪失了對該專利的所有

權;受讓人則取得該專利的所有權,成爲新的專利權人。這種變更可以因權利人與受讓人雙方或者單方法律行爲(例如買賣、贈與、繼承等)而發生。例如,作爲專利權人的公民死亡,會引起專利權人繼承關係的發生;如果專利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一旦發生合併、改組或者解散,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權也就依法移轉於有權承受該權利的單位。

專利權與一般的財產權一樣,原則上是可自由轉讓的。但依照我國《專利法》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權,其所有權人是國家,因此,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的,必須報請上級機關批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必須指出,專利權轉讓與技術轉讓不同。前者轉讓的是專利所有權,轉讓後,原專利權人就不再享有專利權了;後者轉讓的是技術的使用權而不是技術的所有權。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包括工業產權(專利、商標等)的技術和沒有工業產權的技術(主要是技術訣竅)兩類。在轉讓前一類時,專利權人實際上是出售他的專利或者商標許可證;轉讓後一類時,專利權人實際上是出售他的技術訣竅的使用,即允許他人使用其技術訣竅。

3.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4.標明專利標記權

《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專利權人在專利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目的在於告知公衆該產品已獲得專利權,以防止侵權行爲。所以,它是專利權派生的一種權利。如果發現仿製、假冒,即可以以此爲證明,依照《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賠償損失。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不僅享有權利,還要履行法定的義務。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有兩項。

一是正確實施專利發明創造的義務。《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以一定期限的專有權,即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其許可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其目的在於鼓勵發明創造、保障發明創造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是爲了使發明創造的信息公諸於世,從而促進發明創造成果的推廣應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從這一宗旨出發,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在賦予專利權人獨佔權的同時,爲了保證社會公共利益和科技進步,防止專利權的濫用,都規定了專利實施強制許可。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強制許可有三種,即針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以及依存專利的強制許可。

二是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專利年費,亦稱專利維持費,是指專利權人爲維護專利權的效力,按《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逐年向專利局交納的費用。專利年費的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自第2年起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1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預繳。專利權人未按時或未足額繳納年費的,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寬限期)內繳納,同時繳納滯納金;期滿仍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專利權終止。

(四)專利權的期限

專利權與普通財產權不同,普通財產權只要其客體不消失,就可以永遠存在,法律上無需規定期限;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是無形的發明創造、抽象的技術構思,專利權人無法佔有。但是,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實施發明創造的獨佔權,或者說是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利用其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所以,各國專利法對專利權都規定一定期限。否則,如果放任這種獨佔權長期存在下去,將會阻礙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因此,從理論上和產業政策上講,專利權的期限的規定,既不能太短,也不宜太長。太短不利於鼓勵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太長則會阻礙科學技術的發展,於國家和公衆無益。應從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產業發展的宗旨出發,做出適當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四、商標法

商標是生產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標誌。商標權是商標註冊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商標具有標示商品來源、監督商品質量、指導商品選購、銷售商品廣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並於1993年進行第一次修正、2001年進行第二次修正、2013年進行第三次修正。

商標權的主體是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人必須是從事工商業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營單位或個人,包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商標權的客體僅限於註冊商標。商標分爲:商品與服務商標;文字、圖形商標與組合商標;製造、銷售商標與集體商標等。商標應以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具有顯著標記特徵。

商標權的內容指商標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商標權人的權利包括:商標專有使用權、商標轉讓權以及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等權利。商標權人負有依法使用註冊商標、保證註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的義務。

商標權的取得要求商標註冊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實行自願註冊、註冊在先的原則。商標註冊經申請、審查和核準註冊程序,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由商標局發給註冊證並予以公告。

商標權的保護。《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保護期限有效期爲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算。期滿需要繼續使用,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爲10年。註冊商標期滿不續展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下列行爲爲商標侵權行爲:(1)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實施商標侵權行爲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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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節 人和寵物的關係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三節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第五章 創業篇_第四節 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節 車禍猛於虎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第五章 創業篇_第四節 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節 車禍猛於虎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節 反恐怖主義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三節 生活中常見的違法行爲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負責人就“七五”普法規劃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附錄_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一節 善於保護知識產權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節 婚姻關係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附錄_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二節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二節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三節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節 離婚對孩子的影響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三節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第五章 創業篇_第四節 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節 離婚對孩子的影響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節 婚姻關係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三節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一節 善於保護知識產權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節 共同保護藍天碧水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三節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二節 如何開公司辦企業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節 車禍猛於虎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概述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節 人和寵物的關係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一節 善於保護知識產權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節 網絡消費權益保護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三章 學校篇_第一節 學校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家庭篇_第四節 人和寵物的關係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一節 刑法基本知識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第一章 最高效力的法——憲法_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第三章 學校篇_第四節 校園裡的法律事件附錄_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二節 不要做不良少年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負責人就“七五”普法規劃第三章 學校篇_第四節 校園裡的法律事件第五章 創業篇_第三節 正確處理勞動關係第四章 生活篇_第四節 遠離毒品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節 反恐怖主義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節 網絡消費權益保護第五章 創業篇_第四節 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節 共同保護藍天碧水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三節 生活中常見的違法行爲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二節 如何開公司辦企業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三節 生活中常見的違法行爲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節 反恐怖主義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五節 反恐怖主義第三章 學校篇_第四節 校園裡的法律事件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第五章 創業篇_第五節 學會運用社會保障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三節 車禍猛於虎第四章 生活篇_第二節 共同保護藍天碧水第六章 違法犯罪篇_第二節 不要做不良少年第三章 學校篇_第四節 校園裡的法律事件第五章 創業篇_第四節 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第三章 學校篇_第四節 校園裡的法律事件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負責人就“七五”普法規劃附錄_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