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篇_第二節 婚姻關係

婚姻是一定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社會形式。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係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基於這些關係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關係。其中人身關係是主要的,財產關係是以人身關係爲轉移的。婚姻法有以下兩個特點:首先,婚姻法具有適用的普遍性。婚姻家庭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關係。在一國之內,婚姻法是適用於全體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隻適用於部分公民的特殊法。當然,這並不排除法律對某些問題的特殊規定。其次,婚姻法具有倫理性。婚姻家庭關係既是法律關係,又是倫理關係。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領域表現得特別明顯。法律爲婚姻家庭關係的主體規定的權利義務,都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內容是調整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是指當事人有權依法根據個人的意願決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強制和干涉。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

結婚自由是指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自主締結婚姻關係的權利。不許任何人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離婚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有決定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在夫妻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並通過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礙。

(二)一夫一妻原則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結爲夫妻的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只有一個配偶,不得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反對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

婚姻法規定禁止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重婚不但在法律上無效,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首先,婚姻權利平等。即在結婚和離婚方面,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其次,夫妻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再次,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最後,其他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婦女、兒童和老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羣體,強調對他們的保護,對於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有特殊意義。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

人的合法權益。”

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目前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還存在着某些實際的差別,重男輕女的現象在一些人的頭腦中依然存在。因此,從實際出發,對婦女的合法權益加以特殊的保護是完全必要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此外,離婚時分配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應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來處理等。這些無不體現了特別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是整個社會的任務,也是家庭的重要職能。爲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尊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社會和家庭的一項重要責任。爲了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對失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五)實行計劃生育原則

計劃生育就是指有計劃地調整人口增長速度,控制人口的增長率,提高人口的素質。實現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就是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實行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結婚的條件

結婚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係的重要法律行爲。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就得不到國家的承認和法律的保護。

(一)結婚的法定條件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分爲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禁止性的條件。

1.結婚的必備條件

首先,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我國法律不允許同性結婚。男女雙方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應當完全由當事者本人決定。

其次,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種法律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叫做法定年齡。法律提倡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如果男女雙方已達婚齡,又符合其他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涉,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準。

再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男女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不得結婚。

2.禁止結婚的條件

首先,有法律規定的親屬關係的人之間禁止結婚。《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血親主要是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我國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一是直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二是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與自己出於同源的親

屬,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算起往上數三代的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侄女)、甥(甥女)之間。禁止近親結婚是優生學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

其次,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爲了男女雙方的健康和婚姻家庭的幸福,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尚未治癒的應以對雙方負責的態度自覺地依法辦事。結婚前應積極地進行婚前檢查。以避免婚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婚姻法》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屬無效婚姻。

(二)結婚法定程序

1.結婚登記

結婚的法定程序即法律規定的男女建立結婚關係所必須履行的程序。我國採取法律婚,即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

2.結婚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3.結婚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填寫結婚申請書。申請時,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證明等證件。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結婚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併發給結婚證。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結婚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應當予以登記。

三、婚姻也有無效的

(一)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法定條件的婚姻。《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婚姻無效。

(二)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一方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三)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所有的財產,除重婚的以外,按共同財產分割;有過錯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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