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親屬的財物構成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行爲的都是故意的。行爲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爲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爲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爲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爲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羣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爲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爲“他人的財物”。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爲“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裡出售物品的僱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爲“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爲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佔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佔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與社會上作案的盜竊犯罪不同,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家庭的財產關係比較複雜,家庭成員對於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相互之間還具有撫養、贍養、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長期共同生活和財產在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的頻繁流轉,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權利往往很難劃分清楚。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偷盜,一般難以區分偷盜的哪些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哪些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難以確定犯罪的具體對象。因此,最高法《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並不排除對發生在親屬之間的某些嚴重的盜竊行爲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可能性,比如,多次盜竊親屬財物屢教不改,或者盜竊親屬財物數額巨大,或者盜竊親屬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被盜的親屬強烈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案件等。即使在此種情況下,司法機關處理相關具體案件,也應當充分注意行爲人盜竊的畢竟是自己近親屬的財物這一特殊性,以及其親屬氣氛、反感情緒也會變化的因素,根據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和刑事政策,綜合考慮行爲人盜竊的次數、盜竊財物的價值、給被盜親屬造成的損失、行爲人和被盜親屬關係的遠近及案發後的反應等情況,慎重確定是否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必要。最高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就規定“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這一規定雖然並未對哪些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的列舉,也沒有具體指出處罰上應當如何“有所區別”,但可供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作爲一項基本原則酌情作出判斷和決定,在定罪時要格外慎重,在處罰上要考慮必要的從寬。之所以對此類案件與在社會上盜竊的案件實行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從實質上講是因爲盜竊自己家庭和近親屬的財物行爲社會危害程度和範圍是有限的,也就是《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故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不作爲犯罪追究。司法機關認爲確有追究必要的,也主要是從更有效地教育懲戒行爲人方面考慮的。從實際上來看,偷拿自己家裡和近親屬財物的行爲人一般主觀惡性都不深,案發後也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其不判刑往往比判刑的社會效果更好,判處輕刑比判處重刑的社會效果要好,判處緩刑或管制刑比判處監禁刑社會效果要好,這樣可以使其不脫離家庭和親屬,放在社會上改造,更有利於家庭和親屬關係的緩和,更有利於對其進行教育挽救,從而更好地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雙重目的。
二、暴力犯罪是重罪
2013年11月25日,重慶居民家庭的10歲女孩李某從學校回家,在電梯裡遇到小區2號樓2單元的原原(男,1歲)與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電梯的時候,抱起原原,隨後電梯門自動關上。電梯監控顯示,李某在電梯裡對原原進行毆打,後將原原抱到25樓陽臺處逗玩,並使其從25樓摔下,導致原原全身多處受重傷。類似駭人聽聞的惡性事件還有很多,人們在惋惜的同時,不禁要問,爲什麼這些年紀尚幼的孩子能下得去如此毒手,孩子本該有的善良和天真去哪了?難道就任由有暴力傾向的孩子們這樣發展下去嗎?近些年來,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暴力犯罪有上升趨勢,急需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重視。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有以下幾種犯罪行爲的,包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就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要把年齡當武器,《刑法》是不會縱容任何惡劣的犯罪行爲的。
搶劫罪是暴力犯罪中常見的一種。所謂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十四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只要行爲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拔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爲。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爲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
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多發的網絡詐騙
當前,網絡詐騙是多發的詐騙類型。許多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爲了一點小報酬就上了詐騙犯的當,幫助別人發佈虛假的中獎消息,然後套取網民的手續費。有些騙子通過各種方法盜竊QQ賬號、郵箱賬號後,向用戶的好友、聯繫人發佈信息,聲稱遇到緊急情況,請對方匯款到其指定賬戶。網絡上又出現了一種以QQ視頻聊天爲手段實施詐騙的新手段,嫌疑人在與網民視頻聊天時錄下其影像,然後盜取其QQ密碼,再用錄下的影像冒充該網民向其QQ羣裡的好友“借錢”。這種行爲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所以,一定要警惕利用網絡詐騙。要知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從目前情況看,網購詐騙主要有以下八種方式:一是謊稱其貨品爲走私物品或海關罰沒物品,要求網民支付一定的保證金、押金、定金;二是謊稱網民下訂單時卡單,要求網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訂單;三是謊稱支付寶系統正在維護,要求網民直接將錢匯到其指定的銀行賬戶中;四是謊稱購物網站系統故障,要求網民重新支付;五是謊稱網店正在搞促銷、抽獎活動,需要交納一定的手續費;六是網民在網購飛機票時,嫌疑人謊稱網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誤,要求網民重新支付購票款;七是謊稱需要進行資質驗證,要求網民支付驗證資質費;八是謊稱店內無貨,朋友的店裡有貨,於是推薦一個看似差不多的網址。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通常認爲,該罪的基本構造爲:行爲人以不法所有爲目的實施欺詐行爲→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爲起點。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四、造成輕傷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學之間打架鬥毆是常見的行爲,但是任何行爲都要有限度,千萬不能隨意傷害他人,特別是要養成尊重生命的意識,要知道法律是不留絲毫情面的。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爲,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通常表現爲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爲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爲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爲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爲輕傷鑑定提供根據,具體依據有《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
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五、強拿硬要、結夥勒索構成尋釁滋事罪
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模仿電影電視、遊戲中的不良形象和犯罪情節,尋求精神刺激,以大欺小、倚強凌弱,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擾亂學校或者
其他公共場所秩序,這些行爲都已經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第一,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第二,在中國,毆打行爲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爲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爲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第三,如果行爲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爲毆打。
第四,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爲毆打。
第五,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爲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爲,無疑符合毆打行爲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爲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爲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第六,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衆爲前提,更不以符合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爲前提。但是,隨意聚衆鬥毆的行爲,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爲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例如,隨意毆打行爲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毆打他人的,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均宜認定爲情節惡劣。但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爲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爲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爲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爲;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爲。顯然,這兩種行爲,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爲。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恐嚇是以加害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對方),有死亡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包括死亡威脅、詐彈威脅、以自殺做威脅等。若意圖以此方式來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而實行者,稱爲“恐嚇取財”。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爲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爲情節惡劣。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相比,第二項的要求似乎較爲緩和。因爲第一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二項僅在行爲之外設置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類型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二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一項的惡劣程度。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爲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爲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衆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爲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實踐中,行爲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爲人爲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爲,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法治小故事
教唆犯罪要從重處罰
22歲的廣西籍男子曾某喜歡上網,2013年8月,他在福州的網吧遇上了4名15歲的少年。“你們年紀小,被抓到也沒事。”在曾某的保證下,4名少年和其一起盜竊電動車。
1月15日凌晨,在倉山蓋山鎮首山村一間出租房樓下,蓋山派出所民警抓獲兩名盜竊嫌疑人小李和小魚。面對民警的訊問,這兩個年僅15歲的孩子顯得有些茫然。“我們未成年,你們怎麼還抓我?”小魚詢問。
據交代,他們一夥共有5個人,自2013年至今,已在倉山區作案30餘起,盜竊電動車近40輛。之後,民警先後在倉山蓋山鎮北園村抓獲涉嫌盜竊的小楊、小新以及該團伙的“大哥”曾某。
經查,曾某於2012年曾因盜竊被倉山警方抓獲並處以行政拘留處罰。而小楊和小新也只有15歲。
2013年7月,年僅15歲的小李等四人輟學在家,終日混跡於網吧、遊戲廳等場所。8月中旬,他們在網吧中認識了一名曾姓的男子,並稱之爲“大哥”。“當時他看我們沒錢花,就跟我們說,可以偷車掙錢。”小魚說,曾某向他們保證,他們未成年,就算被抓了,也不會有事。
8月中旬開始,小李等4人就帶着作案工具跟隨曾某學習。起初幾次,曾某自己動手,現場“傳授”技藝,得手後,曾某還負責銷贓,贓款由曾某進行分配。當小李等4人熟練掌握盜竊方法後,曾某就負責銷贓,每偷到一輛電動車就給小李等4人300元獎勵。
他們作案基本都在夜間和凌晨,作案對象均爲停放在路邊未加鎖的電動車或是在城鄉接合部偏僻區域停放的電動車,最快時僅需十幾秒就能得手。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