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要嚴以用權,就必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爲止”。也就是說,但凡是權力,都具有希望自由、嫌惡拘束的傾向。嚴以用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需要有足夠的途徑和手段,而要長期關住權力,更需要有足夠堅實的籠子。然而,現階段一個令人無奈的現實卻是:一方面,在某些有權力者的眼中,“有限制的地方”只是更高的權力,而不是公衆的權利;另一方面,對於普通民衆而言,糾正違法、維護正義有許多時候往往依靠更高權力的推動,除此之外便無路可走。這導致了一些有權力者千方百計地討好更高的權力,積極主動地揣摸領導的心意,至於其間是否會侵犯公衆的權利,則很少顧及。可是,將對權力的限制與約束寄希望於更高的權力,這個“籠子”是靠不住的。因爲一方面權力更高者總是極少數,讓他們監督下級是以寡來監督衆,難免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權力擁有者之間有時存在着共同利益,而且擁有更高權力者本身也需要受到監督。如此一來,就造成了腐敗現象在一些領域和部門依然呈現易發多發的特徵,特別是一些腐敗案件涉案金額巨大,“小官大貪”現象增多,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稀缺等重點領域腐敗問題高發,損害羣衆利益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羣衆很不滿意。
經濟學家張五常有一句名言:“你要放一個妖豔的女子在我的臥室,又要我對她沒有非分之想是不可能的;要我對她沒有非分之想的最好辦法就是,讓她離開我的臥室。”同樣,在一個對腐敗滋生
缺乏有效遏制的制度安排下,要讓某些有權力者操守道德何其難也!如果有一套制度安排,可以約束他們根本沒有腐敗的想法,那麼腐敗現象就能減少到最少。對於公共政策設計人員來說,一項政策是否成功就在於它對人們提供的激勵是不是跟預期的效果一樣。制度建設的實質就是進行遊戲規則的設計,用制度來約束規範人們的行爲。所以,制定一套科學合理的制度約束,遏制權力濫用,讓官員不能腐敗和不敢腐敗,這纔是進行制度建設、實現嚴以用權的核心要素。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必須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公權力過度膨脹和強勢,勢必會擠壓公民基本權利的存在空間。“吏治腐敗”、“司法腐敗”,買官賣官、強拆強建、乃至刑訊逼供致死人命等等,這些地方政府任意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爲,勢必會成爲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個“惡性腫瘤”。遏制公權力濫用、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就需要限定權力的“邊界”,讓公衆的知情、參與、表達、監督等權利得到充分實現;就需要爲公衆代議的人大代表積極行使受委託的權力,讓質詢、問責乃至罷免更具剛性和力度,對公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就需要進一步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讓真相能及時、不受滯礙地得到披露,使權力擁有者有所忌憚。
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還需爲權力留有必要的空間,使其更好地服務於人民。遏制權力腐敗的根本路徑和手段,就是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來規範和制約權力;通過法律規範確立科學分權的機制,明確掌握公共權力者的職責,完備公共權力行使的程序,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完善有效的責任機制。這就是確保權
力依法且合乎目的地行使的“堅實的籠子”。法治的核心在於對公權力進行合理而有效的規制,而堅持民主政治,推進參與型行政,確保各個領域、各個層級的各種利益訴求能夠充分、及時而準確地反映於立法、決策、執行和監督過程之中,對於監督制約行政權力具有極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對於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和權利保障亦將發揮長久性的功效。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就需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領導幹部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讓人民監督權力,能有效防止違規濫用權力。現實中領導幹部遇到的誘惑多、考驗多,廣大人民羣衆的監督是對領導幹部無形的約束,權力行使透明化,有助於激勵領導幹部更好地爲人民掌權用權,從而消除領導幹部的僥倖心理,減少濫用權力的現象;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例如日前正在推廣的“權力清單制度”和正在部分地區試點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就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有益嘗試,這也考驗着決策者嚴以用權的誠意:輿論和公衆的眼睛都盯着,到底是真反腐,還是做做樣子,實不實行“權力清單制度”和“官員財產公開制”就是一個試金石。將官員的財產置於陽光下,就是將權力置於公衆的監督下。當前,應規範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使各級黨政領導幹部、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明確自己的權力邊界,明確自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也給權力監督者創造更好的監督環境和條件,這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