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2)

第四、兇手。

我認爲這個案子的兇手可能有以下的特徵。

1、一人或者兩人作案,基本上鎖定爲男性。

因爲從殺害被害人,到移屍、拋屍這些過程都需要充沛的體力,一個女人是做不了這麼些的。

2、兇手家庭條件比較好,有私家車。

從失血情況來看,被害人被殺的過程應該在一小時以上,而且應該是在室內,這麼長的作案時間,肯定會發出聲響,而兇手不怕被人注意,說明他作案的地點很隱蔽,或是住宅很大。

再有,這樣一個轉移屍體的過程肯定需要交通工具。很難想象,兇手會打出租車去轉移屍體,而最大的可能就是兇手有自己的車。這樣轉移起來既方便又不會引人注意。

3、兇手和被害人應該很熟悉。這樣才能夠做到讓被害人去他預謀殺人的地點,而且能在不反抗的情況下被捆綁。

4、兇手很有可能有變態心理。因爲一般的兇殺,殺人以後都會將屍體隱藏在不爲人知的地方,而這個案子,兇手竟然將屍體放到歌廳門前,可以看出兇手屬於膽大妄爲的類型。

5、同時也不排除兇手有恐嚇芙蓉歌廳的可能。

因爲在我們的調查中瞭解到,芙蓉歌廳是我們市比較火爆的歌廳,裡面有脫衣舞表演,而且小姐都很開放。許多其它歌廳不敢開展的性服務,在它這裡都有。所以,也有可能是歌廳或者老闆遭人嫉恨,殺了歌廳小姐來恐嚇。”

說完這些,徐愛軍看了一眼簡潔:“此外,還有一點。在一個月以前,二組遇到了一個案子,被害人的死狀和蘇月,也就是我們這個案子的被害人極其相似。我和簡潔都在琢磨,這兩個案子或許有聯繫,如果成立的話,併案處理線索應該更多一些。”

劉世明讚許地點點頭,頭又轉向簡潔:“介紹一下那個案子的情況。”

簡潔剛纔一邊聽,一邊在筆記本上記着。她的那本記錄着各種案情的筆記本已經記載得快到末尾了,她已經開始將字體減小,爭取將這個案子記載完。

此刻她合上筆記本,介紹起那個相似的案件。

簡潔只用了幾分鐘就說完了,因爲兩起案件中,受害人被殘害的景象簡直如出一轍,也就省略了很多具體的描述。

但簡潔說完了以後,大家都不約而同地陷入了沉思。

作爲刑警,大家聽了心裡就立刻明白——這兩起案件是要併案的了。拋開其它的因素不說,單從受害人被殺的情況就可以認定,這是連環作案。而這樣的案子,也是最讓人頭疼和倍感壓力的。

“併案的問題就不用說了,會後我去辦這件事情,把這個案子留在我們三組來偵破。先說說偵破方向和思路吧。”

劉世明明確地表態以後,示意簡潔繼續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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