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臟必出。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着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刃物斫着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斫斷頭髮,如用刃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須用手捏着其骨損與不損。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簳,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斡着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着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划着三兩痕。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着甚衣服,上有無皿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膋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着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着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着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週迴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着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行兇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污,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裡,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元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元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元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元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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