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髻緊。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若用磁器,分數不大。逐件器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着氣喉即死。若將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但傷着膜,分數雖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繫要害,雖兩三處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大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須頭髻角子散慢。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之狀。此亦難必。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其皮頭皆齊,必用藥物封扎。雖是刃物自傷,必不能當下身死,必是將養不較致死。其痕肉皮頭卷向裡。如死後傷者,即皮不卷向裡。以此爲驗。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齒內有風着於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瘡口一道,週迴骨折,必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驗自刑人,即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識認,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鬚子細看驗痕跡去處。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第三章第三十章第一十七章第一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一十七章第二十二章第八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章第二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三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一章第二十章第二十章第一十九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三章第二十五章第一十八章第二十四章第一章第一十四章第一十七章第三十章第九章第一章第一十四章第一十四章第六章第二十六章第八章第二十六章第九章第七章第二十章第一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三章第一十二章第四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十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三章第二十一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二十四章第一十一章第二十八章第二章第二章第六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七章第一十六章第二十三章第七章第二章第一十六章第一十五章第一十章第四章第一十八章第一十四章第二十二章第一十章第一章第一十五章第二十九章第二十六章第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九章第一十三章第二章第一十二章第一十九章第一十五章第一十七章第五章第一十七章第九章第四章第九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一十一章第一十七章第二章第一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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