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黨組責任追究
(一)履職監督制度
《條例》規定,建立黨組書記述職制度。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書記報告履職情況。建立黨組及其成員履職考覈制度,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部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覈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組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覈、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及其派駐機構、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羣衆的監督,納入巡視監督範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二)黨組成員的責任追究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黨組成員的責任:(1)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2)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3)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4)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5)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6)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的;(7)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8)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爲負有責任的。對發生集體違反《條例》行爲的,或者在其他黨組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爲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書記的相關責任。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