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黨組成員的產生、職責
黨章規定,“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的委員會指定。”由於黨組不是一級黨委,也不是黨的基層組織,而是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非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派出機關,是黨加強對非黨組織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黨組不能領導本部門本系統下屬單位中的黨組織。黨組主要是靠黨組成員擔負的行政領導職務,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把黨的指示變爲行政領導機關的決定、指示和建議,同時靠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組成員的模範帶頭作用來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黨組的這種特殊性質,決定了黨組成員不能由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只能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指定。
黨組的設置及其成員的組成是否科學和合理,關係到黨組的領導作用能否充分發揮,關係到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能否進一步提高。《條例》指出,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和紀檢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其他黨組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中管金融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書記的主要職責包括: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黨組副書記的主要職責包括: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責任。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副書記或其他成員主持日常工作。黨組成員的主要職責包括: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