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司法基本保障:內涵、目標與實施
胡建淼
作者簡介
胡建淼,男,漢族,1957年11月生,浙江省慈溪市人。現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兼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行政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重點學科“憲法與行政法”學科帶頭人。主要社會兼職:教育部法學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理事,等等。
核心觀點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標是爲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發揮好司法保障功能的關鍵是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是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及堅持司法終審。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標是爲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強化司法基本保障”的目標,是爲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司法要爲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是指人民羣衆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各種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亞當·斯密(Adam·Smith)認爲,正義首先是一種法律方面的正義,“最神聖的正義法律就是那些保護我們鄰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護個人財產和所有權的法律;最後是那些保護所謂個人權利或別人允許歸還你的東西的法律。”1959年由5000名國際法學家共創的《德里宣言》,將“政府能有效維護法律秩序,藉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列爲現代法治的標準之一。國家和政府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和權益秩序,主要是通過司法的手段和程序。中國是個人口大國,同時是個資源小國(按人均計算)。這一國情決定了維護社會穩定是壓倒一切的重中之重。在中國絕對亂不得,不穩定,國家建設、改革、發展就無法談起。爲了社會穩定,司法要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有效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司法要爲社會創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是指做到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人們的訴求能得到有效保障,任何糾紛能得到公正處理的社會狀態。我們能否爲社會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首先取決於我們能否爲社會提供一個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爲營造一個法治環
境,首先要讓任何組織和個人置於憲法和法律之下而不是之上,置於憲法和法律之內而不是之外。也就是黨的十八大報告所要求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司法裁判只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不爲當事人的權力、地位、關係和財產所左右,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要爲社會創造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是指司法機關能夠向社會提供一個各項辦事制度和程序設置科學合理、方便人民羣衆的司法工作環境。司法機關同樣也是一個辦事機關,天天與人民羣衆打交道。司法程序繁瑣,公民維權成本過高,處理糾紛時間過長,費時費錢,人們就會對司法保障失去信心。司法工作做不到優質便民高效,人們就不會將司法作爲主要的維權途徑。沒有優質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務環境,就無法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沒有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就無法提供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都必須緊緊圍繞人民的利益和需求,迴應人民羣衆的新期待、新要求。習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我們的黨是人民的黨,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們的司法是人民的司法。我們的司法工作必須緊緊圍繞人民的利益和需求。這是由我們國家的性質和政治制度所決定的。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說明,人民是人民司法的最終權力來源。人民同時又是司法工作的服務對象,司法工作同時必須考慮服務對象和服務方式,應當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回應人民羣衆的新期待、新要求。
發揮好司法保障功能的關鍵是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關鍵是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及堅持司法終審
司法能否起到對社會的基本保障功能,取決於司法本身的諸多要素。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乃是強化司法基本保障功能的關鍵。任何缺失公信力的司法,是無以擔當起對社會的基本保障功能的。黨的十八大報告和習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都明確提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重在司法機關及其行爲的公信和威信。司法公信,係指司法機關的行爲,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判決,由於符合公平正義而被人們的心理所接受;司法威信,係指司法機關的行爲,尤其是人民法院的
判決,由於符合公平正義而被人們的行爲所接受,並在國家強權的保障下,能夠得到履行和執行。司法沒有公信力,司法對社會的基本保障功能就會因失去基礎而無法發揮作用。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應當在五個方面下工夫:
第一,堅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是由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文確立的一項司法原則。司法機關做不到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就做不到司法公正;做不到司法公正,就不會有司法公信力。
第二,堅持司法終審原則,防止終審不終。司法當然不是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和機制。但是任何糾紛如果進入司法程序,那就必須服從司法裁判。尤其是經過司法終審程序以後,不得再以司法以外的其他程序去推翻司法程序及其通過司法程序所形成的最終裁判。司法終審是司法執行力的基礎。
第三,司法裁判的依據必須具有確定性並保證內容上的公正性。國家存在預設的規則,人們能夠根據這些規則預期自己的行爲後果,這是法治的特徵之一。司法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這一原則和要求本身沒有錯。但我們不能將它誤解爲法官可以任意地今天選擇法律效果作此判決,明天選擇社會效果作彼判決,使人們無所適從。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更多的是統一在立法之中,以及在實施過程中的方式選擇和兼顧上,而不是對裁判內容的任意選擇上。要全面而快速地推進法治建設,堅持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爲基本前提,堅持把公平正義、羣衆滿意作爲價值追求,着力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羣衆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第四,司法機關要努力提高守護社會平安、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司法機關要發揮對社會的保障功能,首先取決於司法機關必須具備這一保障能力。沒有保障能力,保障目標和願望都無力實現。提高守護社會平安、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取決於四個要素:機構、隊伍、素質、水平。
第五,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爲本身也應當受到監督。司法是爲了保障社會公正,但這首先有賴於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爲是否公正。如果司法本身不公正,它所保障的社會就無以公正。沒有監督的社會不是法治社會。司法機關既是審判機關也是監督機關,但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爲本身也應當受到監督,否則我們無以保證司法行爲的公正性,特別是司法裁判的正義性。在現行制度下,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爲接受各種監督的途徑是很多的,而且是有效的。當前仍應大力推進司法公開,重點是讓判決書公開,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