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權力監督,提高政府自身建設水平
楊小軍 張魯萍
作者簡介
楊小軍,現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城管執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首席專家,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新聞節目中心特約評論員,《檢察日報》學術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委員等。
張魯萍,女,1987年生,江蘇鎮江人,法學博士。現爲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專業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研究方向爲行政法。
核心觀點
通過強化行政問責,加強責任政府建設行政問責,是對政府官員的公權力行使或不行使行爲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依法追究責任的制度。
行政監察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部分,是推進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力量。
政府信息公開是提高行政透明度,建設陽光政府,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全面和深入地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任何權力都具有擴張性,而行政權又是公共權力體系中最爲活躍也是最易擴張且最具侵害性的一種權力,對政府權力的有效監督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自2004年《綱要》實施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除了自覺接受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監督外,國家更是通過發揮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的作用,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加強了對政府權力的監督,提升了政府自身建設的水平。
(一)通過強化行政問責,加強責任政府建設行政問責,是對政府官員的公權力行使或不行使行爲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依法追究責任的制度。該制度通過責任約束,使政府官員的行爲處於監督之下,有助於增強政府官員的責任意識,是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保障。近年來,在制度層面,我國行政問責法制建設快速發展,從中央到地方,先後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問責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如《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尤爲可喜的是,許多省市
十分重視行政問責立法工作,相繼頒佈、實施了一大批關於行政問責的地方性規章,有效保障了行政問責活動的順利開展。如長沙市率先於2003年7月15日頒佈了《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重慶市於2004年5月13日頒佈了《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海南省於2005年1月30日頒佈了《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安徽省於2007年6月16日頒佈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廣東省於2008年9月1日頒佈了《廣東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這些地方規章明確規定了行政問責的原則、範圍、方式、程序、救濟等關鍵問題,豐富和發展了我國的行政問責法律制度,促進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實踐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了問責方式由“上級問責”向“制度問責”轉變,問責對象從違法違紀官員向不作爲的公務員深化,問責範圍從安全生產領域向其他領域推進。而在實踐層面,一些重大事件也推動着行政問責的發展,繼2003年非典事故行政問責之後,問責日益發展爲我國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2008年被一些媒體稱爲“問責年”,山西臨汾潰壩事故、三鹿“毒奶粉”事件、河南登封礦難、深圳“9·20”火災等事件後,一批相關的政府工作人員被追究責任。如果說2003年非典疫情的爆發成爲觸發問責正式發展我國爲官政治邏輯的導火索事件,那麼2011年發生的“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則構成我國問責發展進程中的另一標誌性事件,因爲無論是問責的廣度、深度、程序、方式乃至整個問責的過程,都逐漸向法治化轉變,其所具有的“標本式”意義無疑值得我們重視。總體而言,我國行政問責經歷了由權力問責到制度問責、由事故問責到行爲問責、由同體監督問責到異體問責,由“運動式”問責到規範化問責的發展歷程。行政問責成爲行政權力行使的一種構成性因素和一種內在的監督機制。
(二)通過完善行政監察,加強廉潔政府建設
如果說行政問責是一種事後的監督方式,那行政監察則是行政機關主動專門的監督行爲。行政監察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部分,是推進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力量。2010年6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行政監察法》,
擴大了監察對象範圍,完善了舉報制度,強化了監察機關的責任,確立了監察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體制,明確了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的義務,增加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問責處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兩項監察建議的情形。而爲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又修訂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增加了財政資金運用跟蹤審計範圍和專項審計調查範圍,並且加強了對審計機關自身的監督。監察部近日印發的《2012年行政監察工作要點》也明確提出要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徵地拆遷問題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方面的問題,堅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加大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質量、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事件)的責任追究力度,對行政不作爲、慢作爲、亂作爲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嚴肅處理等。對行政主體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已經成爲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主要內容,也是全面履行監察職能的主要方式。
(三)通過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強陽光政府建設
所謂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主動或被動地將在行政過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法定的範圍、方式、程序向社會公開,以便社會成員獲取和使用。政府信息公開是提高行政透明度,建設陽光政府,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腐敗,全面和深入地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正是通過政府信息的公開,解決了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間因信息佔有不對稱、信息量不平等而影響有效參與的問題。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亦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爲了貫徹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快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步伐,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年報制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制、更新、補充工作,拓寬信息公開的渠道。而隨着汶川地震搶險救災過程中信息及時全面的公開、新疆阿勒泰的“官員財產公示”、浙江溫嶺的“陽光預算”、四川白廟鄉的“**賬本”和中央部委“三公”經費的公開,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也已走過了從敢公開到細公開、從中央層面的公開到地方層面的公開、從結果公開到過程公開的歷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