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5)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派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是指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7.委託代理人申請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五)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證明。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覈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六)分支機構登記備案制度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情況沒有作爲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僅是辦理登記備案,從而簡化了登記手續,即“分支機構經覈准登記後,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7條、第28條的規定,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備案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覈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後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2)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第一,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變更登記通知書或者註銷登記通知書;第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另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在覈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後,應當開具《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備案書》,通知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1.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

(l)變更登記的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和居所、經營範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覈准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

(2)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①投資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這些文件可以是投資人委託經辦人的證明文件,與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有關的證明文件等。例如,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姓名的,應當提交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變更負責人姓名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姓名改變,或者更換負責人);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等。

③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④委託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3)登記機關審覈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時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後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予以覈准的,換髮營業執照或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覈准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2.分支機構的註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是指登記機關對終止營業的分支機構註銷其註冊號,繳銷其營業執照,取消其經營主體資格的登記行爲。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其分支機構經覈准變更登記後15日內,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1)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解散的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分支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①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決定撤銷該分支機構;②個人獨資企業本身解散;③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導致個人獨資企業本身解散;④分支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⑤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

(2)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

包括:①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②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的分支機構清算報告;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個人獨資企業辦理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3)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的程序。

投資人或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清算結束之日是指投資人或清算人簽署清算報告之日。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覈准的,發給覈准通知書;不予覈准的,發給登記駁回通知書。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終止。

十、登記費

個人獨資企業向登記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經登記機關覈准後,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根據有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註冊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以及補(換)證、照及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收費。

按照1992年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費的收費標準爲:開業註冊登記費爲300元;變更登記費爲100元;年度檢驗費爲50元(本年度內已辦理了變更登記,並收取了變更登記費的,不再收年度檢驗費);個人獨資企業因證、照遺失、損壞等原因,需重新補(換)證、照的,每份收取50元;個人獨資企業需要領取營業執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費10元。

另外,根據1999年10月30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費,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下調20%。

十一、企業登記代理

(一)登記代理的概念和意義

登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委託人名義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登記,其法律效果由委託人承受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在這裡,委託人是指企業或者自然人,代理人是指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具體辦事人員是機構所屬專職業務人員)。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家越來越多地頒佈了大量而複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因此,爲個人獨資企業辦理企業登記等活動提供法律、政策服務就顯得越發重要,企業登記代理機構正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中介組織。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根據情況,委託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辦有關登記事宜,這有利於企業配合登記機關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二)登記代理機構辦理代理業務遵循的原則和業務範圍

企業登記代理機構,是指依照有關規定接受委託,從事企業登記代理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企業登記代理機構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企業登記代理機構辦理代理業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開、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企業登記代理業務貫穿於企業登記的始終,從有關法律法規的諮詢到辦理各項登記申請,都存在於代理關係之中。根據《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代理業務:

(1)代寫企業登記所需文書;(2)代辦企業登記和企業年檢申請;(3)提供企業登記事務諮詢;(4)擔任企業登記事務顧問。

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辦企業登記或者企業年檢申請時,應當向登記機關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證件:(1)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加蓋發照機關印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2)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3)企業登記代理機構指定或者授權的人員的證明文件及該人員的《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書)。

企業登記代理機構辦理代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企業登記代理機構有權按照委託合同約定收取報酬,但收取的報酬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企業登記代理人員的資格取得和從業要求

企業登記代理資格經考覈取得,有關事宜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經考覈合格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書)。

經考覈合格取得《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合法的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企業登記代理活動。

十二、檔案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管理概述

1.檔案管理的概念和任務

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實施登記管理、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它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管理的任務是:接收、整理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材料,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材料的完整與安全,積極開發利用檔案資料,爲個人獨資企業管理提供基礎信息。

2.檔案管理的原則

(1)誰登記誰建檔。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由覈准登記該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和管理。

(2)一戶一檔。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按戶建檔,一戶一檔,一檔多卷。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檔案在該企業檔案中單獨立卷。

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地單獨建檔。

3.檔案管理的作用

(1)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是企業開業、變更以及經營活動的歷史記錄,能夠反映企業設立、變更及經營狀況和登記機關登記管理的整個過程,是企業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

(2)是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運用個人獨資企業檔案中反映的變化和問題,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爲提供依據。

(3)是上級登記機關指導下級登記機關登記管理工作的依據,同時登記機關也可利用檔案檢查自身的審覈工作,做到有案可查。

(4)便於爲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辦理案件提供查詢服務。

(5)便於爲社會公衆提供查詢服務。

(二)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材料的立卷與歸檔

1.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材料的組成

個人獨資企業的檔案材料由開業登記材料、其他登記材料、日常監督管理材料和其他材料組成。

(1)開業登記材料。包括設立登記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企業住所證明;部門審批文件;其他有關文件等。

(2)其他登記材料。包括變更登記申請書;註銷登記申請書;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清算報告;營業執照;其他有關登記材料等。

(3)日常監督管理材料。包括年度檢驗報告書;營業執照或副本遺失申請補辦材料;企業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違法違章記錄材料、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其他監督管理材料等。

(4)其他材料。包括髮明、創造、技術革新成果、專利產品的證明副本或複印件;各種資質證書、產品合格證的複印件等。

2.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的建立

(1)文件的收集與接收。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和監督管理人員應將在登記管理和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及時送交檔案管理人員。送交時應確保文件齊全,圖文字跡清晰,格式標準統一,並辦理送交手續。

(2)檔案的整理。接收的檔案材料要進一步整理,對破損的材料進行修補或複製,複製件放在原件後面。

(3)編碼。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檔案材料的形成時間或自然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碼。

(4)分類立卷。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材料編頁順序,分別填寫個人獨資企業開業登記材料目錄、其他登記材料目錄、監督管理材料目錄和其他材料目錄,並按同樣的分類對材料進行分類整理,分別裝訂成卷。

(5)編制檢索工具。填寫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檢索卡片,建立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檢索系統。註銷登記後的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應單獨存放並建立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檔案檢索系統。

(三)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的保管

(1)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爲永久性保管檔案。

(2)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應有專人管理並保持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

(3)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應有專門裝具。

(4)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檔案進行檢查和清算,並作記錄。

(5)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的計算機管理,以提高檔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四)個人獨資企業檔案的利用

(1)利用個人獨資企業檔案,須持有介紹信等合法證明,經同意後方可利用。複製的檔案材料,應由檔案管理人員與原件覈對後,加蓋證明章。

(2)個人獨資企業檔案利用者在查詢檔案時,不得修改、污損、標註、撕毀、抽調、散失、銷燬和轉借檔案材料。

(3)未經檔案存放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授權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佈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材料的內容。

(4)除公、檢、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利用個人獨資企業檔案,應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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