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2)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共有五項,它是登記機關必須掌握的個人獨資企業最基本的情況,具有重要意義:

(1)登記事項是個人獨資企業基本情況的濃縮化,是其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的具體化。

(2)登記事項經登記機關依法覈准後,就成爲企業享有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例如經營範圍就是確定企業能夠經營什麼、不能經營什麼的判斷依據。

(3)確認登記事項的過程,也就是國家法律、政策得到具體執行的過程。

(4)登記事項經覈准後具有法律效力。企業的行爲與登記事項是否吻合,是區別企業行爲是否合法的標誌,也爲國家有關部門對企業的管理和裁判提供了依據。

因此,登記機關應要求個人獨資企業對這些登記事項提供準確、詳盡的文件和證明,否則不予登記註冊。如果在審查中發現有不合法、不真實的內容,還可以要求其予以修改或重新提交。

(二)登記事項的內容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等五項。

1.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是指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稱謂。具體內容請參見本章“名稱登記”一節。

2.企業住所

企業住所,是指個人獨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企業住所同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在一起,也可以不在一起,並且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有多處,但住所只能有一個。實踐中,個人獨資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場所往往就是企業住所。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填寫住所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

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住所具有重要意義。個人獨資企業的住所一經覈准登記,它就是企業登記和監督的管轄地,也是仲裁和訴訟的管轄地,又是法律文書的送達地,還是合同的履行地。

3.投資人姓名和居所

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和所有者,也是企業法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投資人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對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進行登記就尤爲重要。投資人的姓名應當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別名或者假名。居所是公民居住的場所。我們認爲,這裡的“居所”應以“住所”理解,因爲公民的居所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可以爲一處,也可以爲多處,而且經常不固定,因此,居所的法律意義不確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投資人的居所應當爲投資人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地址。投資人的現住所與居所不一致的,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供其現住所地址。另外,登記機關還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供居所和現住所的郵政編碼及其聯繫電話。

4.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出資額,是指投資人申報出資的以貨幣表示的資產的數量。

出資額包括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額,以及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作價數額。投資人申請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作價的非貨幣形式的資產,應依法評估資產價值,比如房屋作價可以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知識產權的評估可以到科技管理部門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不評估的財產,可以用數量詞來反映,如一頭牛。

出資方式,是指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投資的表現形式。按照有關規定,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法律對出資方式不作限制,一是爲了便於個人獨資企業充分發揮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功能;二是爲了促使個人獨資企業在最簡便的資產基礎上儘快建立起來,從而促進個人獨資企業快速發展。

5.經營範圍及方式

經營範圍,是指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從事的行業、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由投資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確定並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特定行業或特殊商品時,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經營範圍一經覈准登記,企業就要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超越或隨意改變。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參照現行私營企業可以從事的行業,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從事的行業有: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業、科技諮詢以及文化娛樂業、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等。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從事哪些行業,《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參考國家對私營企業的現行規定,軍工業、金融保險業等行業是不允許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的。

經營方式,是指經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活動所採用的方式或方法。之所以把經營方式作爲登記事項,理由是目前國家還有一些禁止個人從事的經營方式的規定。例如,批發是企業一種重要的經營方式,但是食鹽、菸草、圖書等批發業務就不允許私營企業經營,爲了與這些規定相配套,對個人獨資企業增加“經營方式”爲登記事項是必要的。經營方式一般有: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裝卸、修理服務、諮詢服務等。

隨着經濟生活的迅速發展,尤其是第三產業的蓬勃興起,經營方式顯得更加靈活多樣。如代理銷售、連鎖經營等,都是新產生的經營方式。但是,也有一些經營方式(譬如說,批發與零售)有時難以區別。

當前,要注意依法覈准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的行業、商品和服務外,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不受其他限制。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類別名稱覈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對於行業分類標準以外的新類目,應當本着有利於發展經濟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原則,予以覈定。

四、登記程序

(一)登記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程序,是人們爲達到一定目的所採取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步驟。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程序,是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申請登記和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方法、步驟和過程。個人獨資企業從申請設立登記起,到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是一個法定的登記審批程序。

相對於規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實體規範來說,登記程序是登記管理法律中的程序性規範。程序性規範是登記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登記實體法律規範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因此,嚴格遵循法定的登記程序,無論對申請人還是對登記管理人員,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申請人按照法定登記程序的要求,及時、全面、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申請文件材料,就有利於登記機關依法開展覈准登記工作,從而儘快獲得覈准。

(2)嚴格遵守法定的登記程序,是登記管理人員依法登記原則的要求。登記程序是根據登記工作的內在規律,爲保障登記管理順利、合法、科學進行而規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嚴格遵守法定的登記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助於登記機關內部分工負責、互相監督,保證登記工作的客觀公正,而且也是向社會展示登記人員工作作風的一個窗口,對樹立登記人員的服務意識有重要作用。

(3)遵守法定登記程序,是登記行爲發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對於違反登記程序,可能影響作出正確登記決定的,應認定爲無效登記行爲;造成危害後果的,還應追究相關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的一般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審批的一般程序可分爲申請、受理、審查、覈准、發照等幾個步驟。這幾個步驟和環節是有內在聯繫的一個完整的過程,不僅不能缺少任何一個環節,而且必須依次進行,是適用於設立、變更、註銷等所有登記行爲的普通程序。

1.申請

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審批程序的開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準備好辦理登記所需的各種證明文件,到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申請步驟是投資人的單方行爲,完全由申請人自主決定。在申請環節中,申請人應注意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以免影響登記機關的受理。

2.受理

是指登記機關接受申請人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經辦人員檢查驗收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有關文件,各種手續齊備後,發給申請人申請登記表,由申請人填寫後,交回登記機關。對於手續不完整或證明文件不齊備的,不予受理。

3.審查

是指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和填寫的申請登記表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覈查驗,並覈實有關登記事項和申請人的實際條件。這一步驟是登記審批程序的中心環節,它既是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執行法律和政策的過程;又是對申請人接受審查,進行法律、政策指導,明確其權利和義務的過程。所以,登記機關在受理登記申請後,應指定專人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實地調查,以把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審批程序中這一關鍵環節。

審查可分爲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兩個方面。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個人獨資企業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提交的各種文件、證明是否完善和齊備。實質性審查主要審查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具備登記條件,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屬實,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如果發現手續不完備的,應說明情況,讓其補辦;情況不實的,令其更正;不具備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條件的,應予以駁回;如有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按規定給予處罰。

4.覈准

是指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經審查、覈實後,做出覈准登記或不予覈准登記的決定。實踐中,一般由承辦人在簽署意見後,經個體私營經濟監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再報局長批覈,並及時將覈准決定通知申請登記人。根據法律規定,登記機關應自受理申請(即收到法律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這是對覈准登記的法定時限要求。登記機關應提高辦事效率,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5.發照

是指登記機關對覈准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申請人,頒發、換髮營業執照。發照環節包括證照的打印、登記費或證照工本費的繳納、申請人領回證照等具體活動。

對經覈准不予登記的,應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營業執照的頒發,意味着登記機關完成了對某一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審批程序。它標誌着該個人獨資企業取得了企業主體資格和合法經營地位,同時也便於登記機關對它的監督管理。

五、名稱登記

(一)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概述

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概念和作用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是指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個個人獨資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字號(或商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在申請企業登記時,由登記機關覈定。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存在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1)名稱可將不同的企業以及企業與其他社會組織區別開來。

(2)個人獨資企業用自己的名稱從事社會經濟活動,使社會通過企業名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企業所在地域、主要從事的行業、經營特點、經營方式、組織形式、企業規模等情況。

(3)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屬於工業產權範疇,同註冊商標一樣,是企業的無形財產。在市場上享有很高信譽的企業名稱,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2.名稱專用權與名稱權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名稱經覈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的登記機關依法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2)《民法通則》第99條第二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3條第二款規定:“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取得企業資格的同時,即享有了名稱權,可以依法使用、收益和處置自己的名稱權。

(3)名稱權包含名稱專用權。名稱專用權是個人獨資企業特定標誌的體現,具有排他性和獨佔性。爲了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一致,應用“名稱權”來代替“名稱專用權”這一稱謂。

(二)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基本構成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這是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構成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四個基本要素依次是: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1.行政區劃

是指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但省略後可能造成誤認的除外。縣以上的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應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獨冠用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不冠行政區劃,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其名稱在全國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2.字號

是構成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應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是某一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主要標誌。除特別規定外,字號應置於行政區劃之後,行業或經營特點之前。個人獨資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利,但所起字號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不能在客觀上使公衆產生誤解和誤認。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但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

3.行業或經營特點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個人獨資企業應根據其組織結構、責任形式、業務情況等,選擇行業或經營特點字詞,注意避免脫離自身實際業務情況而盲目追求“大名稱”。

4.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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