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管理(3)

(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規範要求

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字樣:

(1)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2)可能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衆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特殊情況下的漢字數字除外);(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3.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不得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1)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2)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3)因前面兩種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註銷登記未滿1年的。

4.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5.個人獨資企業在其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其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她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四)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登記

1.登記主管機關與權限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凡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覈准或覈定。冠省、市、縣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分別由同級登記主管機關覈准或覈定。

2.企業名稱的核準原則

(l)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

(2)申請在先、受理在先原則。當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覈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當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覈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3)同行業企業名稱不得相同原則。即在同一名稱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企業申請名稱,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

3.企業名稱登記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在設立登記前申請名稱預先覈准。一般情況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將企業名稱登記作爲企業登記註冊的一個法定登記事項,通過企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來實現企業名稱的登記。

六、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覈準,確認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資格的行爲。

(一)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提交的文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登記申請書分爲三個部分:敬告、申請內容和審覈意見。另外,還附有應當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

(1)敬告。敬告部分規定申請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之前,應當認真學習《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其次,要求申請人無需保證即應對其提交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再次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應該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覈對確認的複製件,如居民身份證,還有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這些都是不能將原件提供給登記機關存檔的,因此要求提供複製件,並且要經登記機關與原件覈對並確認一致;另外爲便於存檔,填寫須知還對文件紙張大小、填寫筆跡作出了要求。

(2)申請內容。是指投資人依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對登記事項所作的明確表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0條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第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第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第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解釋,出資額是指投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數額,以及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作價數額。出資方式是指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因此,設立申請書中的出資方式與我們通常所說的以貨幣,或者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出資方式的含義是不同的,這是在填寫、審查設立申請書時需要注意的);第四,經營範圍及方式。

另外,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申請書中予以明確。因爲,《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時應提交驗資報告或出資權屬證明,也沒有規定出資的最低數額,登記機關也不負責審查其出資是否實際到位;同時,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是個人業主制企業,實踐中投資人投入到企業中的財產與個人家庭的其他財產很難分清,而且企業的收益往往也由家庭成員共同享用。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在設立申請書中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是否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情況予以註明。

(3)審覈意見。是指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和核定的意見。

另外,設計提交文件材料目錄的目的是爲了方便申請人據此提交材料,也便於登記機關逐一檢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同時也便於存檔和查檔。

設立登記申請書必須由投資人簽署,才能發生效力。

2.投資人身份證明

是指投資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當是經登記機關覈對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3.企業住所證明

是指個人獨資企業住所的權屬證明,即指證明個人獨資企業對申請設立登記的住所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文件。投資人自有的住所,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企業住所不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投資人除了提交企業住所證明外,還應當提交生產經營場所的證明。投資人自有的經營場所,應當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議。

住所證明可以是原件或與原件覈對過的複印件。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這是一條靈活性的規定。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其他文件,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沒有這種權力,它們只能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要求個人獨資企業提交相應的文件。另外,雖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提交其他文件,但是不能對個人獨資企業設定新的設立條件。

5.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按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有以下幾種:一是行業審批文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從事某些行業都需經國家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如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須經礦產資源等管理部門審批。二是專營、專賣審批文件。我國對一些重要商品實行專營、專賣,凡經銷這類商品都需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審批,如經銷香菸的,須經菸草專賣局審批。三是有關管理部門審批文件。除上述兩種審批外,對某些行業國家還規定須經有關管理部門審批,如從事飲食業的,須經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從事旅店業的,除需領取衛生許可證外,還須經公安機關審覈批准。從事以上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文件,否則,雖也可辦理設立登記,但其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這些業務。

有關批准文件應當是經登記機關覈對的複印件。

當前,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登記註冊前置審批的規定。對一些地方和部門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增設或取消前置審批的有關規定,不得作爲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註冊的依據。

6.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9條的規定,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既可以由投資人直接申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經辦人)申請。

如果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書是指由投資人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負責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證明文件。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種代理機構。如果委託代理人是自然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果委託代理人是代理機構,如企業登記代理機構,則該代理機構指定或授權的人員辦理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時,應提交該人員的企業登記代理資格證書。

另外,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0條和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情況不作爲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而是作爲一種備案制度。

(二)設立登記程序

首先由投資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然後依次經過登記機關的受理、審查、覈准、發照等登記審批程序,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即告完成。按照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定的全部文件(即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覈准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覈准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

按照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另外,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後,還必須到登記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後,才能開展經營活動。如果個人獨資企業遲遲不領取營業執照,即使登記機關簽發了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正式成立了,投資人也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否則屬於違法行爲。

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做好如下相關工作:

(1)刻制印章。印章是個人獨資企業對內對外代表企業的最基本的物質工具。個人獨資企業憑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到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刻制印章。個人獨資企業的印章一般分爲行政用章、財務用章、合同用章,可以一章多枚。

(2)開立銀行帳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尤其是貨幣出資,是個人獨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主要流動資金來源,銀行帳戶是這些出資的循環站,而且設立銀行帳戶,也可方便企業與銀行發生借貸關係,便於企業隨時調整經營活動和規模。

(3)申請納稅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登記。

七、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法對企業申請改變其登記事項進行審查、覈准的行爲。

(一)變更登記的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5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要變更登記事項,必須經過登記機關覈准登記,未經覈准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範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後,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內作出變更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譬如說,個人獨資企業原來從事貿易經營,現決定擴大經營範圍和方式,從事餐飲業,則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在獲得批准後,在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內作出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的經營範圍和方式。

(二)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變更登記申請書,是指個人獨資企業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事項的申請。

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登記申請書分爲三個部分:敬告、申請內容和審覈意見,另外還附有應當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

(1)敬告。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敬告與設立登記申請書的敬告一樣。

(2)申請內容。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這些登記事項可能是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範圍及方式中的一項或多項。

(3)審覈意見。是指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和核定的意見。

變更登記申請書必須經投資人簽署,才發生效力。投資人簽署,意味着投資人對變更登記事項做出了決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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