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章 論《青苗法》

第五百五十章論《青苗法》

蘇油說道:“我支持介甫公的想法,但是並不支持他的方法。”

“《均輸法》其實並無大謬,不過存在瑕疵,完全可以更加完善,算了,我本將心向明月,奈何明月……”

說道這裡突然想起來這是元人的句子:“不說了不說了,誰跟我喝一杯?”

蘇轍和他碰了一杯:“關於《青苗法》,小幺叔有何建議?”

蘇油搖頭,直接定性:“惡法。”

所有人都非常驚訝,這不符合蘇油中庸的性格。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爲蘇油後世從很多渠道學來的知識,都是頌揚青苗法的。

後世中二時期的蘇油就覺得奇怪,如果青苗法真的那麼好,爲什麼會引來如此大的非議,最後遭到慘敗?

諸多書本一言以蔽之——因爲青苗法侵犯了大地主大商人的利益,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進行了打擊和限制,最後招致反撲,這就是失敗的原因。

然後,青苗法是如何侵犯了利益,當時大地主大商人是如何非法漁利的,非法漁利到了何種程度,隻字不提。

蘇油翻了很多教材和專家教授們的授課內容,大約知道青苗法,將農民承擔的利率,從民間借貸的近一倍降低到了百分之二十,這當然是極大地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這讓那時候的蘇油恨得牙癢癢,反對者通通是蠢貨,全部應該掘墳鞭屍。

直到穿越過來,親自深入研究這個問題之後,纔不由得搖頭苦笑,原來歷史,還特麼真是個任人裝點的小姑娘。

名義上是王安石,實際由呂惠卿主筆的青苗法,絕沒有描述中那麼好。

蘇油說道:“章大哥,子由,我想請你們幫我問問介甫公,我關於《均輸法》的建議,哪裡不對?爲何不予採納?”

“現在朝中對於《青苗法》是否出臺,議論的聲音很大,介甫公一一辯駁,搞得沸沸揚揚。”

“我認爲朝堂諸公,都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所在。但是我不願意與介甫公在朝堂上公開相爭,希望私下裡先溝通交流意見,請你們幫我問問,有沒有這個機會?”

“我知道安石公是根據自己早年在鄞縣任官時的經驗,結合某些人在陝西的做法,春日借貸糧食給老百姓,秋後計算利息以償還,認爲此係良法,可以達到所謂‘昔之貧者舉息之於豪民,今之貧者舉息之於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

“不細說別的,我先問第一條,參政之法,一年中兩次進行,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稱爲‘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稱之爲‘秋料’,借貸戶隨二稅交納貸款,即五月、十月之前交納。”

“一次借貸,利息兩分,可是別忘了還有進出兩次手續費,合計利率爲百分之三十,記住這是半年利率,換成年利率,其實是百分之六十。”

“如今民間借貸,耕人之小民,犁牛稼器無所不賃於人。”

“男女耘耕,力不百畝,樂歲之收五之。”

“也就是說,豐年種地,收益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後田者取其二,牛者取其一,稼器者取其一,食僅其一。”

“五歲之耕,必有一年之兇,豐歲衣食尚不足,凶歲難免於飢寒。”

“也就是說,小民借貸,利息是種田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收益又是投入的百分之五十,所以換算成實際利率,應爲總投入的百分之四十。但是得田耕,得牛犁,得稼器用。”

“用參政之法,理論上小民僅僅可以減去了百分之十的利息,可是耕田牛犁稼器這些後續呢?還不是得將借來的錢,轉手從富戶手裡租用?”

“遇到凶歲,民間還可以緩交租欠,可一旦事情交給胥吏之手,他們會同意嗎?”

“又多少小民會因爲這百分之十利息的好處,去得罪提供耕田牛犁稼器給他們的富戶?”

“還有富戶們提前收了錢,將耕作的風險轉嫁給了政府,小民們卻沒有這樣的機會,那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情況?名爲抑兼併,而實爲助兼併!”

“因此說,青苗法,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這條,並沒有實質內容。這個法,對小民也並沒有任何好處。就是打着救民的旗號,打擊了民間借貸,讓富戶沒有了風險,由國家直接接盤,從小民身上刮油而已。”

“其餘的問題還有很多,國家這麼做風險很大。如果介甫公能夠正視這一條,願意與我展開討論,蘇明潤隨時恭候。”

後世專家們一番偷換概念支支吾吾,讓大家在印象裡,將宋代民間農業借貸,利息從收益的百分之八十,換成了本金的百分之八十;然後模糊了年利率的概念和手續費的概念,讓大家以爲,青苗法的利率真的只有百分之二十。

還有就是,北宋借貸乃是普遍現象,但是是不是就意味着利息翻倍的非法高息借貸,也是普遍現象?

其實文獻資料就擺在那裡,之所以被騙了這麼多年,以前怪信息不暢,之後只能怪自己不主動學習研究,也算是活該。

商品經濟發展到宋代,其實民間借貸已經非常普遍。

宋人筆記中提到過,“大賈之室,捻散金錢,以逐十一之息,出納百貨,以收倍稱之息,則其居必卜於市區。”

就是說進行貨幣兌換,短期借貸,收息一分,做生意,利潤一倍。

關於農業借貸,也有很多規定,太宗朝就有規定:“富民出息錢不得過倍稱,違者沒入之。”

“有取富人家谷麥貸息不得輸倍,未輸稅不得先償私負,違者加罪。”

“民負息錢,無得逼取莊土,牛畜以償。”

一直髮展到“諸路州縣約束人戶,放貸米穀,只備本色交還,取利不過五分,不得作米錢算息。”

最高百分之五十,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當然最後這條是南宋才明文規定。

自唐井田制崩潰之後,“縣官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帶來了民間借貸的繁榮昌盛。

所謂“今之農者,舉非天子之農,而富人之農也。”“巨室者,一鄉之望也,齊民之所依賴者也。”

掌握了巨大財富的富民,樂衷於在土地兼併的同時,也熱愛從事放貸活動,成爲主要的放貸羣體。

宋人袁採對借貸的利潤有個大略的判斷:“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

這裡將土地投資年回報率定在百分之十,而將典質運營的回報率定在百分之三十三。可見將資金用於放貸的收益比投資土地高出許多。

凡事都有兩面性,到了宋代,已經發展到“鄉間無典肆,民必無以春耕;城市無典肆,命案即將增多”的程度。

到如今甚至從“官不爲理”,發展到了“官爲理索”,政府還要幫富人管理貸款回收。

其結果就是官商勾結。

該不該治理,當然該治理。

土地兼併的案例裡,欠租都不是最重要的,因爲有法律規定鄉村欠款不能奪土地耕牛作爲賠償。

雖然執行肯定不到位,但是那是監督問題,不是立法問題。

欠逋,農人欠朝廷的每年應納的賦稅,那才絕對是一大幫兇。

但是王安石的《青苗法》,並沒有減少農人多少負擔,因此也就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雖然能夠替國家充實國庫,但是帶來了極大的負面效應,反而會導致兼併加劇,農人負擔更重,生產效率降低,社會矛盾激化,反對聲音過大等諸多問題。

如果這麼幹值得那也好說,可問題是,真的值得嗎?

在蘇油這個有着後世金融觀念的人眼中,這麼幹相當不值得。

後世所有人都知道,金融行業的一大作用,就是吸納閒散資金,將儲蓄和收入變爲資本,形成貸款投放到社會生產當中去。

富人是天下最有錢的團體,他們的錢加起來,比內庫加國庫還要多出無數倍,這部分的錢財不去想辦法掏出來加以利用,反而堵死他們的投資渠道,將國家用於糧食儲備和糧價調控的常平倉、廣惠倉做本拿去投資,還有比這更加拙劣的理財之道嗎?

只要是金融行業出來的人都知道,貸款是有風險的!貸款風控是每家銀行的生存之本!

幾乎所有銀行,都是吸金巨獸,但是可以說幾乎每一家銀行的倒閉,都跟風險控制有關!

而最大的風險,就來自不良貸款!

國家來坐這個莊,出了風險怎麼辦?唯一的解決之道,在後世有一個非常貼切的形容——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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