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戲實在是太難寫了。爲了寫上一章的感情戲,我寫了改,改了寫,然後才寫出這麼一章,這章給我點時間吧,我得想想了,接下來要怎麼進展,啊啊啊啊,萬惡的感情戲!!!!!ps,你們作者我是個初戀都沒有過的單身狗,求別虐狗,我已經很努力了。求輕拍!!!!雖然可能寫的不是很好。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爲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後,一件作品可以印製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複製品──圖書成爲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爲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製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准許其獨家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後,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爲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於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並在該公司註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註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誌着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於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爲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後,一件作品可以印製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複製品──圖書成爲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爲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製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准許其獨家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後,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爲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於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並在該公司註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註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誌着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於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爲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後,一件作品可以印製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複製品──圖書成爲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爲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製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准許其獨家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後,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爲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於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並在該公司註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註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誌着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於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傳播主要靠手抄,抄本作爲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情況,那時還少見。印刷術,特別是公元11世紀40年代畢昇的活字版印刷術發明以後,一件作品可以印製多冊出售,作品載體的複製品──圖書成爲印刷商謀取利潤的商品。爲了壟斷某些作品的印製與銷售,印刷商將待印的作品送請官府審查,請求准許其獨家經營。中國南宋紹熙年間(1190~1194)刻印的四川眉州人王充所著《東都事略》,目錄頁上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許覆板”的聲明。在歐洲,公元15世紀中葉,德國人j.谷登堡發明金屬活字印刷術以後,1469年威尼斯共和國授予書商喬萬尼.達施皮拉爲期 5年的印刷圖書的特權。封建帝王和地方官吏發現,通過審查待印的作品,可以禁止新思想的傳播,1556年英國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倫敦印刷商成立書商公司,對於該公司成員出版的圖書授予壟斷權,但同時規定,圖書必須送皇家審查,並在該公司註冊,方可印刷發行。未經註冊,擅自印行,由皇家星法院懲處。由官府授予印刷商壟斷某些作品的出版權,或下令禁止翻印他人已經出版的作品,標誌着原始版權概念的形成。此種原始版權制度,僅僅有利於統治者和印刷商,與作品的創作者毫無關係,實際上是一種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始新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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